银川物业管理(4)

2019-06-17 18:50

3. 每日巡查1次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4. 业主装修结束后,应进行检查。

5. 及时清运装修垃圾,集中堆放时间不得超过1天。 二、电梯维护服务

执行技术监督部门出台的相关标准。 三、二次供水服务

执行卫生防疫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 四、景观水系维护服务

小区内景观水系循环打捞漂浮杂物,保持水体清洁,水面无漂浮物;定期对水体投放药剂或进行其他处理,保持水体无异味。

第三部分 准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

(一)基本要求

1. 服务与被服务双方一般应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 小区内可不设置独立管理处,配置简单的办公设备,有值班电话。

3. 小区经理应取得“银川市物业项目经理证书”,管理人员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

4. 在小区内明显位置以公示牌的形式公开小区经理的照片、联系方式及监督电话。

5. 管理人员挂牌上岗,仪表整洁,服务规范。

6. 有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对物业服务费和其它费用的收支进行财务管理,账目清晰。 建立小区物业管理档案。

7. 公示小区24小时服务电话,承接业主专有部分物业的保修及公共部分的紧急抢修。周一至周日在指定地点进行业务接待。24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急修2小时内到现场处理,一般维修3天内完成(预约除外)。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在7天内内答复处理。

8. 根据业主需求,可以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

9. 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10. 建立健全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做到运作规范,账目清晰,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二)房屋管理

1. 对违反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或政府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或报有关部门处理。

2. 每年一次对房屋涉及使用安全的部位进行检查并有记录,发现损坏及时报告相关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并协商解决维修问题。检修、保养记录齐全。

3. 每年一次对屋面组织排水系统、室内外排水管道进行清扫、疏通。发现防水层损坏,及时报告相关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并协商解决维修问题。

4. 每月一次巡视楼内公共部位门窗,保持玻璃、门窗配件完好,开闭正常。发现水、电、气等相关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及业主。

5. 每月一次巡视路面、道牙、围墙、健身设施等,要求路面无积水、窨井盖无缺损。

6. 每季度一次巡查围墙,发现损坏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并协商解决维修问题。 7. 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三)绿化养护管理

做好原有树木的病虫害防治和修剪工作。 (四)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1. 对共用设施设备按规范进行日常管理和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2. 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修等记录齐全。 3. 设施设备标志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保证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4. 对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维修资金分摊方案),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5. 根据消防管理要求,定期检查并维护好消防设施设备,保证其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建立火灾应急预案,成立火灾紧急救援小组,并根据要求定期演练。开展预防火灾、火灾避险和紧急救援的宣传、教育工作。

6. 保证设备房清洁,定期通风一次,无跑、冒、滴、漏和鼠害现象。 7. 保证休闲椅、凉亭、雕塑、景观小品等的正常使用。

8. 路灯、楼道灯等共用照明设施完好率不低于85%。保证共用照明的正常使用(不含楼道灯的电费)。

9. 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五)公共区域公共秩序维护

1. 专职秩序维护员执证上岗,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并定期接受专业培训。对小区日常护卫事项做出正确反应,能正确使用消防器材。上岗时佩带统一标志,穿戴统一制服。

2. 小区值班室24小时值勤。

3. 车辆停放有序。保持小区出入口、道路畅通。

4. 对进出小区的车辆、装修等劳务人员实行登记管理。

5. 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六)保洁服务

1. 合理设置垃圾桶,垃圾袋装化,垃圾日产日清。保持垃圾桶及周围地面无散落垃圾、无污渍、无异味。

2. 小区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等每周清扫2次,无大宗废弃物;广场砖地面,目视干净;楼道地面每月清扫2次,无烟头、纸屑等杂物,无乱堆杂物;楼梯扶手、单元门、表箱、窗台、栏杆每月擦抹1次,保持干净无明显灰尘;路灯、楼道灯每年清洁1次;天台、屋顶,保持清洁无垃圾;楼外公共区域宣传栏、各类景观小品、健身器材等设施每月擦抹1次;及时清扫道路积水、积雪。 3. 定期检查共用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井、污水井、化粪池,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4. 做好消毒和灭虫除害。

银川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发布时间:2009-7-28 12:00:58 点击次数:945

关于转发市物价局、房管局《关于定我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等有关事项的请示》的通知

银政发[2006]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市物价局、市房管局《关于制定我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等有关事项的请示》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一月十一日

为规范银川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和促进物业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物业管理的实际,现就制定我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等有关事项请示如下: 一、物业管理企业为普通住宅的业主提供的公共性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基准价与《银川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中确定的服务等级相对应,分为四个等级:一级O.80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二级O.55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三级O.35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四级O.25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浮动幅度为±20%。以上基准价中不含电梯系统、二次供水系统及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运行维护费。

二、住宅小区内交通工具泊位费,看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l、自行车看管费:包月看管3元/月辆;临时看管4小时以内O.10元/辆次,4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O.20元/辆次;过夜看管费O.50元/辆次。

电动自行车看管费:包月看管5元/月辆;临时看管4小时内0.30元/辆次,4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O.50元/辆次;过夜看管1.00元/辆次。

2、摩托车看管费:包月看管12元/月辆;临时看管,4小时以内0.60元/辆次,4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1.50元/辆次;过夜看管1.50元/辆次。

助力摩托车看菅费:包月看管8.oo元/月辆;临时看管4小时以内O.50元/辆次,4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1.00元/辆次;过夜看管1.50元/辆次。

3、小型汽车停泊车位使用费:包月使用60--120元/月辆(看管加一倍);临时停放4小时以内2--4元/辆次)(看管加一倍),4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3--6元/辆次(看管加一倍);过夜停放5一10元/辆次(看管加一倍)。以上价格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在规定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三、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水平、服务质量及公共设施达不到《银川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第四级标准的,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其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及公共设施双方协商确定服务价格,但最高不得超过O.20元/月m2建筑面积。

四、物业服务收费的其他规定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五、新的银川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价格和交通工具泊位费、看管费,从2006年3月1日起执行。之前银川市物价局批复各物业管理企业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车辆停放看管费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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