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5委托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代收投标保证金的,其缴纳情况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数据库记录的信息为准。
16.6由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要求收费单位在《广州建设工程投标缴费情况表》加盖收费确认章。
16.7“网银”缴费的操作详见招标公告附件《网上银行缴费操作指南》或请自行咨询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16.8投标人未能按要求递交投标担保的,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投标而拒绝其投标文件。
16.9由交易中心代收投标保证金的,在发出中标通知书7个工作日后办理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中标人在与招标人签定合同后办理退还手续。
16.10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没收投标担保: 16.10.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标书;
16.10.2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递交履约担保; 16.10.3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合同协议。 17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7.1 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7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17.2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副本需打印或复印,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7.3各册独立装订的投标书封面必须加盖投标人单位法定印章并经投标人代表签署。投标人代表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担任。由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17.4 如投标文件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代表签署并加盖单位法定印章。 17.5投标文件的规格:统一A4印刷本,纸质封面,封面标明文件题名、投标人单位名称、编制时间,右上角标明正本(或副本),使用书式装订。
17.6投标人投标递交印刷的投标文件时,同时递交内容与投标人打印产生的纸质投标文件一致的电子文件光盘一套。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8.投标文件的包封、密封和标志
18.1投标文件的份数与包封要求;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9项规定的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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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包封要求包封投标文件。
18.1.1[标段一/标段二]投标文件正本(1本)、电子文件光盘(先独自封好)一起包封为一包;
18.1.2[标段一/标段二]投标文件所有副本一起包封为一包;
18.2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投标人应确保投标文件密闭封装为一包,外包装材料不应留有可在包封后添加或抽取投标文件的空隙。
18.3投标文件的标志要求:外包封上应具有以下标志(中括号中内容已在本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列明,由投标人自行填入):
18.3.1 招标人的名称;
18.3.2 “[工程名称]项目[标段一/标段二]投标文件”字样、 投标人名称及加盖投标人公章;
18.4接收投标文件时,如果包封上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或加写标志,招标人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19.投标文件的递交、接收和封存
19.1 投标人代表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0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
19.2投标人应凭以下资料递交投标文件:
19.2.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
19.2.2《广州建设工程投标信息表》。
19.3若出现以下情况,招标人将拒绝接收投标文件: 19.3.1在投标截止期后逾期或未在指定地点递交投标文件的; 19.3.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和标志的; 19.3.3投标人代表未准时出席收标会或未按要求签到的;
19.3.4在投标截止时,投标人代表未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广州建设工程投标信息表》递交投标文件的。
19.4 投标截止前,招标人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可向招标监督机构投诉。
19.5如投标文件不能在接收标书当天开启时,须按机密件集中封存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封标室里,开标前再从中心封标室解封、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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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全体投标人应见证封标及标书的解封、取出过程,如投标人不参加见证封标及标书的解封、取出过程,视同认可投标文件的封存的解封、取出过程与结果。
20.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
20.1投标人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20 项所述的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20.2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招标文件修改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20.3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五家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1.迟交的投标文件
21.1 招标人在本须知前附表第20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22.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2.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以电子形式的文件补充、修改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或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8条有关规定密封和标志,按本须知第19条有关规定递交,并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字样。
22.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和更换投标文件。
22.4在投标截止后,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的有效期终止日前,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且招标人有权就其撤回行为报告政府主管部门载入不良信用记录。
23.投标信息录入
23.1.接收投标文件当天,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广州建设工程投标信息表》中的信息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系统中录入完毕。
(五)开标、评标、定标及合同签定
24、开标。
详见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 25.评标过程的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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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开标后,直至中标公示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25.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不公正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6.投标文件的澄清,计算错误的修正 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 27.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
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少于5家或评标有效的投标人少于3家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招标。
28.中标通知书
28.1定标后,招标人将就规定的内容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示三个工作日。 28.2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颁发,并经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确认。
28.3中标人必须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4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招标人,确认收到。
29.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29.1 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商定和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9.2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后,中标人未按上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招标人将解除中标通知书,原中标人的投标担保不予退还,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中标人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原中标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9.3非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使用的银行名称及帐号至完成竣工结算不得变更,否则招标人有权停止工程款项的拔付及至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中标人承担。
30.合同生效
30.1在合同双方全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分别加盖双方单位的公章后,合同正式生效。
31.其它费用
31.1中标人应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向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纳交易服务费。 32.腐败与敲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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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标和合同实施期间,业主要求投标人和承包人遵守最高的道德标准。 32.1对本条款的规定,特定义如下词汇:
1)、“腐败行为”是指在招标或合同执行期间,通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要任何有价值的东西,从而影响招标人有关人员工作的行为;
2)、“欺诈行为”是指通过提供伪证影响招标或合同执行,从而损害招标人利益的行为;也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在递交投标书之前或之后),人为地使招标过程失去竞争性,从而使业主无法从公开的自由竞争中获得利益的行为。
32.2如果投标人被认定在本招标的竞争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则会被取消投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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