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7 工商企业补偿应包括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搬迁补助、生产设施、生 产设备、停产损失、零星林(果)木等项目。 4.2.8 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单位迁建补偿应包括房屋及附属建筑物、 搬迁补助、设备、设施、学校和医疗卫生单位增容补助、零星林(果)木 等项目。 4.2.9 搬迁补助应包括移民及其个人或集体的物资,在搬迁时的车船运 输、途中食宿、物资搬迁运输、搬迁保险费、物资损失补助、误工补助和 临时住房补贴等。 4.2.10 其他补偿应包括移民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果)木补偿;鱼塘设施 补偿;坟墓补偿;贫困移民建房补助等。 4.2.11 过渡期生活补助。 4.3 集镇部分和城镇部分
4.3.1 集镇部分和城镇部分均应包括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基础设施建设、搬迁补助、工商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其他补偿等。见表 4-2。 4.3.2 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包括移民个人的房屋、房屋装修、附属建筑物等 项目。 4.3.3 基础设施建设应包括新址征地补偿和基础设施工程。 1 新址征地补偿:应包括土地补偿补助、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农 副业设施、小型水利水电设施、机关事业单位、搬迁补助、过渡期生活补 助、其他补偿等项目。 2 基础设施工程:应包括新址场地平整及防护工程、道路广场、给水、 排水、供电、电信、广播电视、燃气、供热、环卫、园林绿化、其他项目等。 4.3.4 搬迁补助:应包括搬迁时的车船运输、途中食宿、物资搬运、搬迁保险费、物资损失补助、误工补助和临时住房补贴等。 4.3.5 工商企业补偿应包括房屋及附属设施、搬迁补助、设施、设备、停 产损失、零星林(果)木等。 4.3.6 机关事业单位迁建包括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搬迁补助、设施、设备、 零星林(果)木等。 4.3.7 其他补偿应包括移民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果)木补偿,贫困移民建 房补助等。 4.4 工业企业
4.4.1 工业企业迁建补偿应包括用地补偿和场地平整、房屋及附属建筑物、 基础设施工程和生产设施、设备、搬迁补助、停产损失、零星林(果)木 等。(见表 4-3) 4.4.2 用地补偿和场地平整应包括用地征收补偿补助、场地平整等。 4.4.3 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应包括办公及生活用房、附属建筑物、生产用房 等。 4.4.4 基础设施和生产设施:基础设施包括供水、排水、供电、电信、照 明、广播电视、各种道路以及绿化设施等项目;生产设施包括各种井巷工 程及池、窖、炉座、机座、窑、烟囱等项目。 4.4.5 设备包括不可搬迁设备和可搬迁设备。 4.4.6 搬迁补助应包括人员搬迁和流动资产搬迁等。 4.4.7 停产损失应包括职工工资、福利费、管理费、利润等。 4.4.8 零星林(果)木补偿。 4.5 专业项目
4.5.1 专业项目包括铁路工程、公路工程、库周交通工程、电信工程、电力 工程、广播电视工程、水运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文物古迹保护和其它项目等。见表 4-4。
4.5.2 公路工程包括等级公路、桥梁、汽渡和机耕路等。 4.5.3 库周交通工程包括机耕路、人行道、人行渡口、农村码头等。 4.5.4 电力工程包括输电线路和变电设施。 4.5.5 电信工程包括线路、基站及附属设施。 4.5.6 其它项目包括水文站、气象站、军事设施、测量设施及标志等。
4.6 国有农(林、牧、渔)场 4.6.1 国有农(林、牧、渔)场包括征地补偿补助;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 居民点基础设施建设;农副业设施;小型水利水电设施;工商企业;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单位;搬迁补助;其他补偿;专业项目。见表 4-5。 4.7 防护工程 4.7.1 防护工程包括征地补偿补助、建筑工程、设备及安装工程、施工临时 工程、独立费用和基本预备费等。见表 4-6。 4.8 库底清理 4.8.1 库底清理包括建筑物清理、卫生清理、林地与迹地清理、其他项目清理等。见表 4-7。 4.9 其他费用 4.9.1 其他费用应包括前期工作费、勘测设计科研费、实施管理费、实施机构开办费、技术培训费、监督评估费、咨询服务费等。见表 4-8。 4.10 预备费 4.10.1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 4.11 有关税费 4.11.1有关税费包括与征收土地有关的国家规定的税费。如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等。见表 4-9。 5 费用构成 5.1 征地移民补偿设计概算费用构成 5.1.1 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由补偿补助费、工程建设费、其他费用、 预备费、有关税费等构成。 5.1.2 工程建设费应包括建筑工程费、设备及安装费。 5.2 补偿补助费 5.2.1 补偿补助费用应包括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5.2.2 补偿费用包括征用土地、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房屋装修、青苗、林 园地林木、零星林(果)木、鱼塘设施、农副业设施、小型水利水电设施、 工商企业设施设备、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单位设施设备;机关单位等 的设备设施、工业企业设施设备、停产损失、搬迁补助、坟墓补偿等。 5.2.3 补助费包括贫困移民建房补助、文教卫生增容补助和过渡期生活补 助等费用。 5.3 工程建设费 5.3.1 工程建设费包括基础设施工程、专业项目、防护工程和库底清理等 项目的建筑工程费、设备及安装费,按项目类型和规模,根据相应行业和 地区的有关规定计列费用。 5.4 其他费用 5.4.1 其他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勘测设计科研费、实施管理费、实施机构开办费、技术培训费、监督评估费和咨询服务费等费用。 5.4.2 前期工作费:在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阶段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开展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5.4.2 勘测设计科研费:包括初步设计和技施设计阶段的勘测设计科研 费。 5.4.3 实施管理费:包括地方移民机构和业主的经常性管理费用。 5.4.4 实施机构开办费:包括征地移民实施机构,为开展工作所必须购置 的办公及生活设施、交通工具等,以及其他用于开办工作的费用。 5.4.5 技术培训费:用于提高农村移民生产技能、移民干部管理水平的培 训所发生的费用。 5.4.6 监督评估费:包括实施监督评估所需费用。 5.4.7 咨询服务费:指项目法人委托中介机构等进行咨询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5.5 预备费 5.5.1 预备费应包括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两项费用。 5.5.2 基本预备费主要是指在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设计及补偿费用概(估) 算内难以预料的项目费用。费用内容包括: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增加的费用, 一般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预防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费用和其他难以预 料的项目费用。 5.5.3 价差预备费主要为解决工程施工过程中,人工工资、材料和设备价 格上涨以及费用标准调整而增加的投资。 5.6 有关税费 5.6.1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的有关税费,包括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 森林植被恢复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等。 5.6.2 耕地占用税:指非农业建设征收的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应交纳 耕地占用税。 5.6.3 耕地开垦费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按 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 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对没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省、自 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的规定缴纳的费用。 5.6.4 森林植被恢复费是指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对建设征地占用的林地所缴 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 5.6.5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对 征收城市郊区的商品菜地应交纳的费用 6 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单价分析 6.1 补偿补助单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