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生产设施补偿费:应根据调查各类设施数量乘以相应的补偿单价计算。对闲置的设施可给予适当补偿,对淘汰、报废的设施一般不予补偿。
5 生产设备补偿费:应根据调查各类设备数量乘以相应的补偿单价计算。对闲置的设备可给予适当补偿,对淘汰、报废的设备一般不予补偿。
6 零星林(果)木补偿费:分别按调查的实物数量乘以相应的补偿单价计算。
7.2.6 其他补偿费 移民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果)木补偿:分别按需要补偿的实物数量乘以相应的补偿单价计算。 贫困移民建房补助费:按基准年搬迁户数乘以对应单价计算。
7.3 工业企业迁建补偿费的计算 7.3.1 用地补偿和场地平整补偿费 用地补偿根据需要补偿的用地面积乘以相邻耕地的补偿补助单价计算。 场地平整费根据需要补偿的用地面积乘以相邻居民点场地平整项目平均单价计算。 7.3.2 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 1 房屋补偿费:根据需要补偿的各类房屋面积乘以相应的补偿单价计算。 2 附属建筑物补偿费:根据需要补偿的各类附属建筑物乘以相应的补偿单价 计算。 7.3.3 基础设施和生产设施补偿费 应根据需要补偿的各类设施数量乘以相应补偿单价计算。对闲置的设施可给予适当补偿,对淘汰、报废的设施一般不予补偿。 7.3.4 生产设备补偿费 应根据需要补偿的各类设备数量乘以相应的补偿单价计算。对闲置的设备可给予适当补偿,对淘汰、报废的设备一般不予补偿。 7.3.5 搬迁补助费 根据需要搬迁的各类实物形态的流动资产乘以相应的补助单价计算。 7.3.6 停产损失费 根据企业特点合理分析计算。停产、倒闭破产的企业不计此项费用。 7.3.7 零星林(果)木补偿费:分别按调查的实物数量乘以相应的补偿单 价计算。 7.4 专业项目恢复改建补偿费的计算
7.4.1专业项目恢复改建补偿费应根据各行业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 有关部门颁发的概(估)算、预算编制办法及有关规定计算。各专业项目中有关建设及施工场地征收(用)费按照本标准 7.1 节相应规定计算。
7.4.2铁路工程复建费:根据规划设计成果,采用铁路工程概算编制办法 计算。 7.4.3公路工程复建费:根据规划设计成果,采用公路工程概算编制办法 计算。 7.4.4 库周交通工程复建费:桥梁按 7.4.3 条办法计算。对机耕路、人行 路、人行渡口和农村码头等以复建指标乘以相应单价计算。
7.4.5 电信工程复建费:根据规划设计成果,按照电信工程预算编制办法 计算。 7.4.6输变电工程复建费:根据规划设计成果,按照电力工程设计概(预) 算编制办法计算。 7.4.7广播电视工程复建费:根据规划设计成果,按照广播工程设计概 预)算编制有关规定计算。
7.4.8 水运工程复建费:根据规划设计成果,按水运等相关行业概算编制 规定计算。 7.4.9水利水电设施补偿费:根据规划设计成果,按照水利或水电行业概 预算编制规定计算补偿费。 7.4.10 文物古迹保护费:根据规划设计成果,按照文物专业的概预算编制 规定计算。 7.4.11 其他项目补偿费:应根据规划成果,按相应行业概(估)算、预 算编制规定计算。 7.5 国有农(林、牧、渔)场
7.5.1 参照农村部分、专业项目等补偿概算办法编制。 7.6.1 根据规划设计成果,按照水利行业概预算编制规定计算选定方案的防 护工程费。 7.6.2 防护工程建成后的运行管理费用不应计入防护工程投资,由工程项目 管理单位负责,在工程项目的运行管理费用中计列。 7.7 库底清理费的计算 7.7.1 按水库库底一般清理分项工程量乘以相应的单价计算。 7.8 其他费用的计算
7.8.1 其他费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前期工作费:可按 7.1~7.7 节各项费用之和的 1.5%~2.5%计列。 2 勘测设计科研费:可按 7.1~7.7 节各项费用之和的 2%~3%计列。 初 步设计阶段勘测设计科研费占 45%,技施设计阶段占 55%。 3 实施管理费:可按 7.1~7.7 节各项费用之和的 3%计列。 4 实施机构开办费:考虑征地移民管理工作要求,可按 表 7.7.1 参考 取值。 表 7.8.1 开办费标准表
移民人数 1000 人以 下 1000~ 10000 人 10000~ 25000 人 25000~ 50000 人 50000 人以 上 开 办 费 ( 万
元) 200 以下 200~300 300~500 500~800 800~1000
注:涉及两省的应取上限;淹没区已有移民管理机构的,适当减少开 办费。
4 技术培训费:可按 7.1 节各项费用之和的 0.5%计列。
5 监督评估费:可按 7.1~7.7 节各项费用之和的 1.0%~1.5%计列。
6 咨询服务费:按 7.1~7.7 节各项费用之和的 0.1%~0.2%计列。 7.9 预备费
7.9.1 基本预备费:可按 7.1~7.7 节各项费用之和乘以费率计列,费率 初步设计阶段为 8%,技施设计阶段为 5%。
7.9.2 价差预备费:应以分年度的静态投资(包括分年度支付的有关税费) 为计算基数,按照枢纽工程概算编制所采用的价差预备费率计算。其计算 公式如下: N
E = ∑ [Fn(1 + P) n ? 1] n =1
式中: E—价差预备费; N—合理建设工期;
n—实施年度;Fn—在实施期间第 n 年的分年投资; P—年物价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