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1 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单价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征收耕地的补偿补助单价应按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亩产值和 相应的补偿补助倍数计算。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有征 收该耕地补偿补助标准的,可参照采用。 2 征收耕地的补偿倍数和安置补助倍数,一般应执行《征地移民条例》 规定的 16 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 活水平、需要提高标准的,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部门 批准。 3 耕地年亩产值:应按基准年耕地亩产值,考虑当地近年耕地亩产值 的实际增长幅度和设计水平年计算确定。 1) 基准年耕地亩产值:为耕地年主产品亩产值和年副产品亩产值之和。耕地年主产品亩产值根据年主产品亩产量和相应现行价格计算。 2) 基准年亩产量:主产品亩产量指被征收耕地调查时前三年农作物的 年均亩产量。应根据调查时被征地单位所在县(市) 前三年的统计年鉴、乡 (镇)统计报表、当地农调队的调查资料,结合典型村和典型户的调查资料, 各类耕地的耕作制度和种植结构,分析计算出各类耕地各种作物的年均亩 产量,以此作为基准年亩产量。 3) 农产品综合价格:指当地现行的农产品综合收购价。应按调查收集 的各种收购价的加权平均值计算。每种农产品的各种收购价应取中等产品 的价格。 4) 农作物副产品年产值:指农作物的秸杆等副产品产值,可取主产品 年产值的比例计算,其比例宜按有关统计资料或通过抽样调查计算确定。 也可按副产品产量和价格计算。 4 征收其他土地的补偿补助单价应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的规定计算,对需要计算其他土地亩产值的可参照耕地的亩产值计 算方法。 6.1.2 征用土地补偿单价为规划水平年该地亩产值乘以用地年限。 6.1.3 林地、园地的林木补偿单价,可按照征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的规定确定。对没有具体规定的,林木补偿单价可参照本省类似 水利水电工程林木补偿单价分析确定,本省没有的,可参照邻省类似水利 水电工程林木补偿单价分析确定。 6.1.4 征用土地复垦单价:采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应进行复垦设计(包括场地清理、犁底层回填、耕作层回填、 土壤改良等),根据设计成果确定复垦费用单价。 6.1.5 青苗补偿单价一般按照规划水平年一季亩产值的均值确定,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6.1.6 房屋补偿单价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不同结构的房屋,应选择主要结构进行典型设计;按地方建筑工程概算定额和编制办法及当地人工、材料、机械等基础价格,按重置价计算 其造价,并以此为依据确定相应结构房屋的补偿单价。对其他次要结构的 房屋,可参照主要结构房屋补偿单价分析确定。 6.1.7 房屋装修补偿单价:参照房屋补偿单价分析方法确定。 6.1.8 附属建筑物补偿单价:应采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的补偿单价;对没有规定的,按重置单价或参照类似工程相应补偿单价确 定。 6.1.9 农副业设施补偿单价: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 补偿标准计算。对地方没有规定标准的,可参照其他项目分析计算。 6.1.10 小型水利水电设施补偿单价:对需要恢复的,参照工程建设同类型项目的单价分析方法确定;对不需要恢复的按照适当补偿的原则确定。 6.1.11 搬迁补助单价:包括车船运输、途中食宿、物资搬迁运输、搬迁保 险费、物资损失补助、误工补助和临时住房补贴等。各项人均费用的计算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船运输单价,根据移民安置规划的平均搬迁距离、运输方案和相 应的费用,分后靠和远迁确定。 2 途中食宿单价,根据移民安置规划的平均搬迁距离、途中时间和相 应的费用,分后靠和远迁确定。 3 物资搬迁运输单价,按典型推算的方式以人均或单位房屋面积(主 房)物资搬运量,根据移民安置规划的平均搬迁距离、运输方式及相应费 用,分后靠和远迁确定人均或单位房屋面积的物资搬运单价。 4 搬迁保险费单价,根据保险业相关人身意外伤害险规定确定。 5 物资损失补偿单价,按搬迁过程中人均物资损失价值计列。 6 误工补助,误工期根据搬迁距离可取 1~2 个月,补助单价可在调 查分析劳力年平均收入后,换算成人均补助费。 7 移民临时住房补贴单价:采用人均或户均指标。可按户均租房面积30m2~40m2、租期 3 个月,根据当地房租单价分析确定。 6.1.12 工业企业补偿单价 1 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单价:采用农村个人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单价分析 方法确定。 2 搬迁补助单价:按办公和住房房屋面积计算搬迁运输费。单价参照 农村搬迁运输补助单价分析方法分析。 3 生产设补偿单价:包括基础设施补偿单价和生产设施补偿单价。基 础设施指供水、排水、供电、电信、照明、广播电视、各种道路以及绿化设施等,生产设施指各种井巷工程及池、窖、炉座、机座、窑、烟囱等。可按有关法规、规定分别计算补偿单价,也可根据工程所在地区造价指标 或有关实际资料,采用类比扩大单位指标计算补偿单价。对于不需要或难 以恢复的对象,可按适当的补偿原则计算单价。对闲置、报废的设施可根 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补助。 4 生产设备补偿单价:包括不可搬迁设备补偿单价和可搬迁设备补偿 单价。 1)不可搬迁设备:应按设备重置全价扣减可变现的残值计算,设备重 置全价包括设备洽购(或自制)到正式投入使用期间发生的全部费用,含 设备购置价费(或自制成本)、运杂费、安装调试费及有关税费。 2)可搬迁设备:应按该设备在搬迁过程中的拆卸、运输、安装、调试 等费用计算。 5 停产损失:可不编制单价。 6.1.13 工商企业补偿单价 1 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单价:采用农村个人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单价分析 方法确定。 2 生产设施补偿单价:参照工业企业生产设施补偿单价分析方法确定。 3 生产设备补偿单价:参照工业企业生产设施补偿单价分析方法确 定。 4 停产损失补偿单价:可不编制单价。 6.1.14 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单位迁建补偿单价 1 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设备和设施单价按照工商企业相应项目补偿单 价分析方法确定。 2 学校和医疗卫生单位增容补助单价:采用人均指标。 6.1.15 其他补偿单价:包括零星林(果)木、鱼塘设施、坟墓等。 1 零星林(果)木,应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计 算。对没有具体规定的,可参照林木补偿标准计算。 2 鱼塘设施,可按照征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确 定。对没有具体规定的,鱼塘补偿单价可参照本省类似水利水电工程鱼塘 补偿单价分析确定,本省没有的,可参照邻省类似水利水电工程鱼塘补偿 单价确定。 3 坟墓:按照征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确定。 对没有具体规定的,坟墓补偿单价可参照本省类似水利水电工程坟墓补偿 单价确定,本省没有的,可参照邻省类似水利水电工程坟墓补偿单价确定。 4 贫困移民建房补助:应选定典型村,进行分析测算。可按以下公式 计算: A=∑Bi/C Bi = D×Ej×F-Gi,当 Bi≤0 时取 Bi =0。 公式中: A:贫困移民建房补助单价(元/户): Bi:典型村淹没影响第 i 户需要的补助费用(元); C:典型村基准年2淹没影响户数(户); D:人均“基本用房”面积(m),应采用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没有规 定的,可根据同区域类似项目的情况,结合安置区的实际情况分析确定。 Ej:第 j 类结构房屋补偿单价; F: 移民户移民人数; Gi: 移民户房屋、附属建筑物、零星林(果)木补偿费之和。 6.1.16 过渡期生活补助:指搬迁移民过渡期补助,应根据农村移民安置规划合理确定人均补助标准。 6.2 工程建设单价 6.2.1 建筑工程单价 1、建筑工程单价按照建筑安装、市政工程和各行业概(估)算编制办法、定额计算。当地有规定的,按当地规定执行。 2、农村居民点、集镇的场地平整及新址防护宜采用水利工程概(估)算 编制办法和定额,其他基础设施可采用市政和相应行业概(估)算编制办法 和定额。 3、城镇部分的基础设施,宜采用市政和相应行业概(估)算编制办法和 定额。 4、专业项目和防护工程,宜采用相应行业的概(估)算编制办法和定额。 5、库底清理按清理技术要求分项计算。 6.2.2 设备及安装单价 按照相应行业的概(估)算编制办法和定额计算,当地有规定的,按当地规定执行。 7 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编制 农村部分补偿费的计算 7.1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 征地移民补偿概估算编制规定(4)
2019-06-30 10:24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 征地移民补偿概估算编制规定(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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