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经典案例(5)

2019-07-13 18:20

(1)不成立。 (2)不成立。

(3)有权利。因为作为销售厂家的虹桥商场在售出商品有缺陷时,应当先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还有生产厂家长征电器有限公司应对该卡式炉质量问题承担责任。因为经法院调查,该卡式炉的质量问题系生产厂家技术不过关所致,责任最终应由生产厂家承担。

第七章 合同法

一、合同的订立 (一)程序 1.【案例介绍】

1992年6月8日甲方向乙方拍发了一封电报:“今我处有一批葡萄罐头,你方是否需要?”次日即收到乙方回电:“需要,请详告货目,价款。”甲方遂于6月13日发电详告:“葡萄罐头1500箱,规格锡皮545克型,每箱20瓶,每瓶单价2.10元,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整批货物加运杂费1200元。”乙方接电后,回电请求改锡皮545克型为300克型,并要求8月中旬交货,见货单即付款。

6月17日,甲方考虑到自己库存的300克型的数量少,8月中旬交货有困难,不能满足乙方的需要.便发电告诉乙方:“我方只有545克型货物,8月中旬能交货。”乙方于6月21日回电:“你方6月17日来电,我方同意.另请考虑规模为锡皮300克型的货物。”

甲方接到乙方6月21日电报,认为乙方又在要求300克型货物,这笔交易无法进行,就另找买主。后与丙达成买卖协议。8月22日,乙方来电催货,甲方告诉乙方545克型货已卖给丙方。 乙方坚持要货,甲方认为合同并未成立,拒绝乙方要求,乙方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问题] 甲、乙双方的电报往来构成了一个有效合同吗? 【案例分析】

要约是具体的、明确的。要约邀请是模糊的,是诱使你与我订立合同。

1.在本案中,甲方6月8日电是要约邀请,不是要约。同样乙方6月9日电也是要约邀请,甲方6月13日电为要约,乙方回电不是承诺,而是新要约。甲方6月17日电也是新要约。 2.乙方6月21日回电:“你方6月17日来电,我方同意。另请考虑规格为锡皮300克型的货物。”该电文分为两部分:前一部分“你方6月17日来电,我方同意”是对甲方6月17日要约的承诺,即该买卖合同于6月21日发出后抵达甲方时即成立。后一部分:“另考虑规格为锡皮300克型的货物”为另一新要约。据此甲,乙双方就买卖锡皮545克型的葡萄罐头的合同成立,甲,乙双方得按合同履行自己义务。 3.甲方误以为甲,乙双方没有订立合同,从而将该批货物卖于第三人。因此8月中旬未能交货,违反了买卖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因此而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2.【案例介绍】

A国已注明精密仪器生产商与我国某仪器厂洽谈在中国设立中外合资企业,双方能够已就合作的条件形成共识,但A国某厂提出我国某仪器厂设备陈旧,要求该厂线进行技术改造,达到一定水平后再正式签订合资合同。我国某仪表厂投资200万元人民币按A国某厂商的要求进行了技术改造,技术改造将近完成时,A国某厂商提出因为国际市场形势发生巨大变化,决定终止与我国某仪表厂继续洽谈。问:

以《合同法》规定: (1)仪表厂是否有权要求A国某厂商与其签订合同?为什么? (2)如果仪表厂不愿意继续与A国某厂商进行合作,是否有权向A国某厂要求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

(1)我国某仪表厂有权要求A国某厂商与其签订合同。《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邀约不得撤销。我国某仪表厂投资技术改造是为履行合同作准备工作,因此我国某仪表厂有权对继续有效的要约进行承诺。

(2)我国某仪表厂有权向A国某厂商要求赔偿损失。《合同法》规定,在缔约过程中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A国某厂商在依法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况下撤销要约,导致合同不能成立,属于违反诚信用原则的行为。 3.【案例介绍】

甲公司于2000年3月1日给乙公司发出电报称:“现有当年产玉米50吨,每吨1000元,如贵方需购,望于接到电报之日起一周内回复为盼。”3月3日乙公司给甲公司复电称:“接受贵方条件,但望以每吨800元成交。”

(1)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 (2)假设乙公司在3月10日复电给甲公司称:“完全接受贵方条件”,则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

(3)假设乙公司在接到甲公司的电报后,于3月3日派人直接去付款提货时,甲公司已将这50吨玉米高价卖给了丙公司,甲公司是否需对乙公司承担责任? 【案例分析】

(1)不成立。因为乙公司对甲公司的要约做了实质性变动。 (2)不成立。因为乙未能在要约答复期内作出承诺,“完全接受贵方条件”的答复是新要约。 (3)是。因为乙公司在要约答复期限内以积极履行合同的行为作出了承诺。 4.【案例介绍】

某水果批发商(简称甲方)曾向南方某县水果供应点(简称乙方)购买过荔枝。因该县荔枝质量好,价格便宜,投入市场后销售很好。甲方又向乙方传真购买荔枝10吨的合同。随后甲方担心乙方不继续供货,在发出传真一周后又向乙方寄去一封挂号信,信中除了提出再多购买5吨荔枝外,又提出双方在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同确认书。在挂号信寄出后的第二天,乙方收到甲方的传真,并同意按甲方传真中的条件供货10吨。挂号信及确认书一事双方没有再提及。不久,因供求关系变化,荔枝跌价,甲方要求其订购的荔枝价格也要下调5%,否则不收货。乙方没理睬甲方的要求,按原约定送来荔枝15吨。甲方要求按下调的价格支付货款,乙方不同意,认为自己按合同履行义务,对方也应当按合同支付价款。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法院在核查事实时发现,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签订合同确认书之前已经发出同意供货10吨传真,故判决10吨荔枝按旧价格执行,后5吨荔枝通过当事人和解,按甲方提出的价格执行。问:法院的处理正确吗?为什么? 【案例分析】

(1)法院的处理正确。 (2)因为前10吨荔枝在甲方提出签订确认书之前乙方已经承诺供货,而且该承诺在甲方的建议到达受要约人(乙方)之前已经到达要约人(甲方),因此签订合同确认书的建议不能生效,但甲乙双方买卖10吨荔枝的合同成立,所以10吨荔枝按原合同价格执行。后5吨荔枝买卖合同是在提出签订确认书时提出的,对此乙方没有做出承诺,合同自然没有成立。当事人通过和解自行解决后5吨荔枝的问题,因没有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利益,法院尊重当事人协商的结果。 5.【案例介绍】

某果品公司因市场上西瓜脱销,向新疆某农场发出一份传真:\因我市市场西瓜脱销,不知贵方能否供应。如有充足货源,我公司欲购十个冷冻火车皮。望能及时回电与我公司联系协商相关事宜。\农场因西瓜丰收,正愁没有销路,接到传真后,喜出望外,立即组织十个车

皮货物给果品公司发去,并随即回电:\十个车皮的货已发出,请注意查收。\在果品公司发出传真后,农场回电前,外地西瓜大量涌入,价格骤然下跌。接到农场回电后,果品公司立即复电:\因市场发生变化,贵方发来的货,我公司不能接收,望能通知承运方立即停发。\但因货物已经起运,农场不能改卖他人。为此,果品公司拒收,农场指责果品公司违约,并向法院起诉。

问题:本案的纠纷是因谁的原因导致?为什么?此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

(1)此案的纠纷是因农场的原因而导致。

(2)此案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是农场没有理解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果品公司给农场的传真是询问农场是否有货源,虽然该公司在给农场的传真中提出了具体数量和品种,但同时希望农场回电通报情况。因此,果品公司的传真具有要约邀请的特点。农场没有按果品公司的传真要求通报情况,在直接向果品公司发货后,才向果品公司回电的行为,因没有要约而不具有承诺的性质,而具有要约的性质。在此情况下如果果品公司接收这批货,这一行为就具有承诺性质,合同就成立。但果品公司拒绝接收货物,故此买卖没有承诺,合同不成立。 (3)基于上述原因,法院判决农场败诉,果品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6.【案例介绍】

某电脑公司甲广泛向社会发出广告。广告说该公司的586电脑降价2096元,欢迎客户购买。某学校因准备建立电脑室,需购买200台电脑,便向该电脑公司甲发出传真,要求按广告的价格购买200台电脑,并在半个月内送货上门。传真发出后,学校又收到一电脑公司乙的广告,其价格比甲公司的还低5%,并且可以马上送货上门。于是,学校立即要求乙公司送货上门。第二天,乙公司送货上门,学校收货。收货后,学校想起自己曾答应过购买甲公司的电脑,便立即打电话联系退货。因电话没有打通,便派专人到甲公司联系退货事宜。学校派出的人刚走,甲公司发来一传真,称同意学校意见,半个月内按时送货。学校所派专人到甲公司后,甲公司称我们已经同意学校的意见,准备半个月内送货上门,不能退货。后两家几经交涉未果。半个月后,甲公司依约送货上门。学校拒收。于是甲公司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学校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分析】

1.本案学校在收到甲公司的广告并向甲公司发出的传真是学校的要约。

2.学校在发出要约后因购买了乙公司的产品而派专人联系退货,即联系撤销要约的通知。 3.但在学校撤销要约的通知到达甲公司前,甲公司的传真即承诺到达学校,甲公司与学校的买卖合同成立。在此情况下,学校应当承担合同规定的接受货物的义务,否则构成违约责任。由于学校坚持要退货,并在甲公司送货的情况下拒收货物,故学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对此案的判决是正确的。 (二)合同的内容 【案情介绍】

某服装厂与某服务公司签订一份服装合同,其文本如下:? 供货合同?

卖方:某服装厂? 买方:某服务公司? (1)卖方为买方生产200件工作服,买方向卖方提供所需布料××米。?

(2)卖方于2006年10月自备车辆将成品送达买方处,双方在到达地验收,运费由买方负担。 (3)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元,货到付款。?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卖方:某服装厂(章) 买方:某服务公司生产部(章)? 2006年11月5日? 【案例分析】

(1)本合同按合同法的分类,不是供货合同(1分),实为加工承揽合同(1分),故合同名称应 改为《加工合同》(1分),相应地,双方当事人的称谓,应改为承揽方和定做方(1分)。? (2)合同第1条规定的加工产品的名称不完善(1分),规格型号、样式等不明确,原材料的名称、质地、规格等问题应在条文中加以具体化(1分)。? (3)合同第2条规定的交货地点不明确,应当进一步确定(1分)。同时,也应增加双方验收的标准,可改为“双方按样品验收”(1分)。?

(4)合同第3条所写“货款”应改为“加工费”(1分)。?

(5)合同缺少违约责任条款,双方应增加此条款(2分),并协商确定违约金的比例(1分)。? (6)结尾部分,因某服务公司生产部不是独立法人(1分),故应改盖某服务公司的印章(1分)。

二、合同的效力 (一)无效合同 1.【案例介绍】

1998年7、8月间,原告顾连群与被告杜涛口头商议,由原告将平房二间以5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原告出于少缴税费等原因,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将价格议定为人民币30万元。后原、被告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明确价格为58万元,被告应在1998年8月31日前向原告预付购房款30万元,原告在收到预付款后2日内交房屋钥匙给被告,其余28万元房款在1999年3月底前付清。该合同只是为了应付房屋产权证过户之用,不作为双方买卖房屋的正式合同,无任何法律效力。1998年8月31日,被告原向原告支付了购房款30万元,原告也将上述房屋交付被告。后因被告拖欠13万元房款而诉至法院。 【评析意见】

1.原、被告双方先后签定的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均没有法律效力。

(1)房屋买卖合同签定后,应当到房屋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未履行登记之前,买卖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由于58万元房价的买卖合同未经房产交易部门审核,故该合同尚未生效。

(2)房屋买卖价格为30万元的买卖合同,虽经房产交易所审核,被告也已领取了房屋产权证,也即该合同已经成立,但本案原、被告出于少缴税费的目的,其恶意显而易见。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其性质是瞒报房价,偷逃国税,合同当属无效。 2.本案处理

虽然该58万元房价的买卖合同未经房产交易部门审核,合同尚未生效,但因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且无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行为,故该合同已经成立,只要履行完登记手续即可生效。所以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13万元,还责令当事人按58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补办有关手续,补缴有关税费的差价。 2.【案例介绍】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秘密从境外买卖免税香烟并运至国内销售的合同。甲公司依双方约定,按期将香烟运至境内,但乙公司提走货物后,以目前账上无钱为由,要求暂缓支付货款,甲公司同意。3个月后,乙公司仍未支付货款,甲公司多次索要无果,遂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 问: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故为无效合同。

(2)由于合同为无效合同,合同自始、绝对、确定、永久没有法律拘束力,因此法院应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甲公司和乙公司的交易损害了国家利益,法院可以采取民事制

裁措施,没收双方用于交易的财产。 (二)效力待定合同 【案例介绍】

原甲公司业务员张某在火车上遇到与甲公司有长期业务关系的乙公司经理陈某,闲聊中张某得知乙公司正准备进行技术改造,需购置一台精密仪表。张某表示甲公司有这方面的业务关系,可以代为采购。双方达成协议。乙公司按规定时间向甲公司寄去预付款10万元人民币。但到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甲公司却以张某在与乙公司签订合同时已是下岗人员,没有该公司业务代理权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乙公司却认为甲公司并没有把解除张某业务代理权的情况通知自己,且张某仍具有盖有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自己没有过错。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经协商,甲公司同意在15日内履行合同,乙公司同意追加1%的代理费。但15日后,甲公司仍未能购到乙公司需要的仪表。乙公司催告甲公司因时间紧迫,只能给10日的宽限期,届时仍不履行合同,将解除合同并追究责任。但期限过后,甲公司仍未购到乙公司急需精密仪表。乙公司为此损失15万元人民币。于是乙公司提出解除合同,要求甲公司退还预付款并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

1.张某代理行为属于表见代理。张某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甲公司拒绝履行的理由不成立。张某原是甲公司业务员,经甲公司的授权代理其订立

合同。虽然其已下岗,但甲公司并没有把解除代理权情况通知乙公司,且张某仍具有盖有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因此作为与之有长期业务关系的乙公司,从表面现象看没有理由怀疑张某的代理权,也即乙公司对之没有过错。

2.甲公司与乙公司就履行时间和代理费达成的协议,并非是新的合同,而是对原合同的变更,是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变更后的合同。

3.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协商变更合同后,由于甲公司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且在乙公司提出的宽限期内,仍未购到乙公司已许的精密仪表。鉴于甲公司一再违约,乙公司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公司退还预付款10万元人民币,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15万元人民币的损失。

(三)可撤销、可变更合同 【案例介绍】

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花瓶,系赵某的祖父留下。李某通过他人得知赵某家有一清朝花瓶,遂上门索购。赵某不知该花瓶真实价值,李某用1万5千元买下。随后,李某将该花瓶送至某拍卖行进行拍卖,卖得价款11万元。赵某在一个月后得知此事,认为李某欺骗了自己,通过许多渠道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回花瓶。李某以买卖花瓶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欺骗,拒绝赵某的请求。经人指点,赵某到李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并请求李某返还该花瓶。

(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2)法院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

(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且显失公平系由于赵某欠缺交易经验所致,因此赵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赵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财产。依上述理由,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2)法院应根据《合同法》规定撤销该花瓶买卖合同。并要求李某将花瓶退还给赵某,赵某将收到的花瓶款退还给李某。若李某愿意支付与该花瓶价值相当的价款,赵某也同意接受,赵某可以不用撤销该合同,由李某补齐余下的价款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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