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电集团公司风电场EPC总承包招标文件范本(8)

2019-07-13 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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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承担。同时包括承包人施工机械运离现场时,协助承包人向政府部门申办所需要的许可证,但费用仍由承包人承担。

3.3 发包人有权在其认为合适的时候,提前56天向承包人发出通知(通知副本交发包人)、并退还履约担保函,然后终止本合同。若发生了上述终止合同的情况,承包人则应:

(1)执行第17.4款,并且

(2)按照第19.2款收取发包人的付款。

3.4发包人的任何建议、检验、检查、试验、同意、批准或类似行动(包括没有否定),均不能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包括承包人对其错误、遗漏、不一致以及不符合第6.4款和第6.5款等的责任。

3.5发包人可随时指令承包人,要求本工程的某一部分或全部暂停施工,在停工期间,停工部分工程应由承包人加以保护和保管,以保证其不变坏、不丢失、不受损。

3.6如果工程移交、竣工试验不合格,发包人和承包人可要求按照原试验条件,对试验不合格的竣工试验、移交项目重新进行试验。

3.7发包人应定期组织发包人和承包人管理人员会议,协调工程有关事宜。发包人或承包人均可要求对方人员出席管理人员会议。每次会议的议程应当是审查为开展下步工作而要做的各项准备工作,并解决按本款提出的各种问题。发包人应对每次会议的议事内容做好记录,而且应向所有与会各方代表提供会议记录副本。 3.8合同各方对即将采取的行动应付的责任,应载入该会议记要中;倘若合同各方按合同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则应由发包人做出决定。

3.9对可能发生对工程造成不良影响或有可能增加合同总价或延误工程施工的具体事件和情况,承包人应尽早通知发包人,并及早就上述事件和情况的预计影响提出估价单或建议书,承包人应与发包人合作,提出并研究减少上述事件和情况的影响建议及执行发包人的指令。

3.10除非在法律上或自然法则不能实施,承包人应遵行发包人按本合同发出的各项指令。

3.11当需要发包人对价值、费用或延期做出决定时,发包人应与承包人协商,并努力达成协议。如果不能达成协议,那么,发包人应公正、合理地按照本合同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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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件做出决定。

3.12发包人应对其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承包人则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理解或应用负责。

3.13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委派的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代表对本合同工程进行的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发包人应在与监理工程师签订的监理合同中明确监理的内容、方式、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完成的工程应完全与本合同一致、并符合本合同中所明确的工程设计意图。本工程应包括为满足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建议书和投标文件附表等所必需的或本合同隐含的以及由承包人义务而产生的任何工程,还应包括本合同虽未言及、但可以推断出对工程的稳定性、完整性或安全、可靠、有效运行所必需的所有工程。

承包人应在规定工期内完成本工程的设计、设备材料采购、施工、安装、调试及试运行,包括提供施工文件;并应在保修期内修补好所有缺陷。本工程设计、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试运行以及修补缺陷所需要的所有工程监督、工人、材料、承包人施工设备、临时工程及其他所有物资,不管是临时性的还是永久性的,均应由承包人提供。

承包人在开始施工之前,应弄清发包人所言及的各种基准标识。承包人应及时将发包人要求和上述基准标志中存在的错误、不完整或其他缺点通知发包人,以便发包人重新确认,否则造成的失误由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应对现场全部作业、所有施工方法与全部工程的完整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

4.2 承包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采用银行履约保函形式,并在合同生效后20天内提供给发包人。

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截至承包人完成本工程的设计、施工、缺陷修补、签署建安初步验收证书和风电场设备成功通过240小时试运行证书后,签署试运行证书。履约保证金金额在发包人签发接收证书后递减到5%。发包人将在合同履约证书签发后28天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如果发包人根据合同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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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皆应在提出索赔之前七天通知承包人,说明据此提出索赔的违约性质。在承包人根据合同进行施工、竣工直至保修完成之前,履约保函将一直有效。

4.3 承包人应任命合格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将其主要精力用于指导工程建设文件的编制和工程的施工,每月在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21天。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项目经理应(代表承包人)受理现场合同范围内的所有通知、指令、同意令、批准书、证书、决定及其他往来文书。项目经理每次离开现场时,均应指定合适的替代人员,并向发包人发出相应的通知。

4.4 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的协调(包括在发包人要求范围内与其他承包人的协调)与正确施工。

4.5 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整体转包给第三方。风机、塔筒的采购以及风机安装、塔架基础施工进行分包时,承包人必须事先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和批准。如果承包人拟改变发包人书面同意和批准的分包商,承包人必须提交由分包商签字的供应货物的业绩、技术规范和价格并经发包人的书面同意,未经发包人法定代表人的同意,双方授权代表均无权改变分包商,否则承包人方要承担由此造成的发包人的一切损失,且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承包人即使取得上述批准,也不应解除承包人应保证不同分包商供货设备之间的配合和接口顺利、有效和可靠,并对分包商所供设备与发包人所供设备之间的接口承担全部责任,亦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承包人应对其分包人及其职工的行为、违约和疏忽完全负责。

对于提供劳务或根据合同规定的标准采购材料,虽不要求承包人取得上述批准,但承包人应报发包人备案。

4.6 如果承包人与分包人就其所承包工程所提供的材料或服务,与分包人签订了持续、可转让承包契约,而且在本合同有效期到期后,该契约继续有效,那么,在发包人提出要求并承担费用的情况下,承包人应在本合同有效期满时,可将上述契约剩余有效期内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

4.7 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通知书10天前,向监理工程师报送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参考标高等书面资料,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后,承包人负责对本工程进行准确的放样,并对本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线形的正确性负责;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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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负责提供放样所必需的经有资质的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的仪器、机具及必要的专业人员。

在本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线形出现超出合同规定的误差,当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纠正这些误差,直到监理工程师满意为止。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的任何核查,均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其准确性所负的责任。 4.8 质量保证

承包人应建立一套质量保证体系,以证明其能遵行本合同的各项要求。该体系应符合本合同的详细规定。但遵行该质量保证体系并不免除承包人所承担的职责、义务和责任。

在每一个施工阶段开始之前,承包人应将所有程序和执行文件的详细情况提交发包人,供其查阅。在向发包人提交上述任何一种文件时,应按本合同的详细规定,附上经签字的、该文件的质量说明。发包人有权对质量保证体系的任何方面进行审核,并有权采取纠正措施。

4.9 承包人已组织了现场考察,已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以及与之有关可得到的资料进行了察看和核查,并对以下几点内容已经查明:

(1) 现场的地形、地貌和特征,包括地表以下的情况; (2) 水文和气象条件;

(3) 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所需做的工作范围、性质和所需用的材料和加工;

(4) 进入现场的手段和需要的食宿供应条件;以及 (5) 当地的乡规民约和风俗习惯。

承包人已取得有关可能对合同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及其所有其他情况的必要资料。

4.10 承包人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如果遇到了无法预见的地下情况,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并对上述情况进行检查和调研之后,确认情况属实,在不影响合同工期的前提下,承包人有权得到此部分工程工期的延长期。

4.11 承包人在合同生效后30天内,应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交6份其格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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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符合监理工程师合理规定的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该计划后的14天内审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该进度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1) 承包人拟定的完成本工程的工作顺序(设计、采购、施工、安装、检查、试验和运行等各个阶段);

(2) 施工文件编制过程中的所有主要事项和业务工作;

(3)第5.2款规定的施工前审查的期限、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其他送审、批准和同意的期限;

(4) 本合同中规定的各项检查和试验的顺序。

无论何时,如果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进度不符合根据上述条款已经发包人同意的工程进度计划,则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的要求立即对工程进度计划进行修订,并提交3份。修改后的工程进度计划,仍应保证本合同工程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完成。

4.12 承包人应编制进度报告,一式7份,提交给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第一次报告所包含的时段,应自开工日起至开工后第一个历月的25日。此后每月报一次,每次报告的时间均应在次月的前14天内,在本工程接收证书上记载的、至竣工日尚未完成的那些工作全部完成之前,承包人应持续提供报告。每一份报告应包括:

(1) 设计、采购、施工、安装、试验和试运行等每一阶段进展情况; (2) 反映施工文件、采购订单、制造和施工等状况的图表;

(3) 各主要工程材料的制造商名称、制造地点、进度百分率,以及开始制造、承包人检查、试验与交付等的实际日期或预计日期;

(4) 在现场人员与承包人施工设备的记录; (5) 质量保证文件、材料试验结果及合格证的副本;

(6) 安全统计,包括对环境和公共关系有危害的事件与作业的详细情况; (7) 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对比,包括可能会影响本工程按期竣工的各种因素的详情,以及为消除这些因素所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4.13 进度考核: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时间开工和移交。如发生延期,承包人应在5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要求,监理工程师在2日内给予答复。如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规定时间开工,则按每推迟一天扣除承包人壹万元作为违约赔偿金。如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规定进度时间移交,违约金的金额见第8.9款规定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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