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捕捞辅助船许可证,适用于许可为渔业捕捞生产提供服务的渔业捕捞辅助船,从事捕捞辅助活动。
第二十二条(作业类型) 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分为刺网、围网、拖网、张网、钓具、耙刺、陷阱、笼壶、地拉网、敷网、抄网、掩罩等共12种。核定作业类型最多不得超过二种,并应当符合渔具准用目录和技术标准,明确每种作业类型中的具体作业方式。拖网、张网不得与其他作业类型兼作,其他作业类型不得改为拖网、张网作业。
捕捞辅助船不得从事捕捞生产作业,其携带的渔具应当捆绑、覆盖。
第二十三条(作业场所) 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海洋捕捞作业场所分为以下四类:
A类渔区:黄海、渤海、东海和南海等海域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向陆地一侧海域。
B类渔区: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南沙海域、黄岩岛等海域及其他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C类渔区: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及其他我国管辖海域中除A类、B类渔区之外的海域。其中,黄渤海区为C1、东海区为C2、南海区为C3。
D类渔区:公海。
内陆水域捕捞作业场所按具体水域核定,跨行政区的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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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水域在不同行政区的范围进行核定。
海洋捕捞作业场所要明确核定渔区的类别和范围,其中B类渔区要明确核定渔区、渔场或保护区的具体名称。公海要明确海域的名称。内陆水域作业场所要明确具体的水域名称及其范围。
第二十四条(作业场所核定权限) 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作业场所核定权限如下:
(一)农业部:A类、B类、C类、D类渔区和内陆水域。
(二)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在海洋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A类渔区,农业部授权的B类渔区、C类渔区。在内陆水域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管辖水域。
(三)市、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在其权限内规定并授权。
第二十五条(作业场所限制) 国内海洋大中型渔船捕捞许可证的作业场所应当核定在海洋B类、C类渔区,国内海洋小型渔船捕捞许可证的作业场所应当核定在海洋A类渔区。因传统作业习惯需要,经作业水域所在地主管机关批准,海洋大中型渔船捕捞许可证的作业场所可核定在海洋A类渔区。
作业场所核定在B类、C类渔区的渔船,不得跨海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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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作业,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跨越海区界限的除外。作业场所核定在A类渔区或内陆水域的渔船,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水域界限作业。
第二节 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发放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 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是船舶所有人。
徒手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是拟作业人本人。
第二十七条(申请材料) 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二)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徒手作业的除外;
(四)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渔具准入目录和标准的说明。
申请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
(一)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
(二)首次申请和重新申请捕捞许可证的,提供渔业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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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三)申请换发捕捞许可证的,提供原捕捞许可证。 申请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
(一)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批准文件;
(二)除专业远洋渔船外,提供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暂存证明;
(三)首次申请和重新申请的,提供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其中,申请到B类渔区作业的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还应当依据有关管理规定提供申请材料;申请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作业的,还应当提供作业事由和计划;承担教学、科研等项目单位租用渔船进行教学、科研活动申请还应提供项目计划、租用协议。
科研、教学单位的专业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申请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还应提供科研调查、教学实习任务书或项目可行性报告。
其他申请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以及申请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捕捞辅助船许可证的,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的材料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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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农业部审批范围) 下列作业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向船籍港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审核,并报农业部批准发放:
(一)到公海作业的;
(二)到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及南沙海域、黄岩岛等海域作业的;
(三)到特定渔业资源渔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作业的;
(四)科研、教学单位的专业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从事渔业科研、教学实习活动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由农业部批准发放的。
第二十九条(跨界和交界水域作业的审批) 因传统作业习惯或科研、教学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界限从事捕捞作业的,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报作业水域所在地审批机关批准发放。
在相邻交界水域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交界水域有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协商发放,或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第三十条(地方审批范围) 除本规定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况外,其他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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