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5)

2020-04-16 10:10

管部门规定。

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管理由农业部另行规定。 徒手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管理由具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十三条(非专业远洋渔船) 我国渔船到他国管辖水域作业,须经农业部批准。

非专业远洋渔船应当在申请办理远洋渔业项目前,将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暂存。渔业捕捞许可证暂存期不计入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使用期限,暂存期间不需要办理年审手续。渔船回国终止远洋渔业项目后,凭暂存证明领回渔业捕捞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生效) 本规定自2017年××月××日起施行。原农牧渔业部1983年发布的《海洋捕捞渔船管理暂行办法》和农业部1989年发布、1997年修订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农业部2002年8月23日发布、2004年、2007年、2013年修订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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