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C类使用单位必须精细监管,严格监管,按照《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的要求,制定计划,做到每年检查一次,并且实施精细检查。
(三)对C类使用单位检查要做到“八查”和“八到位”:一查责任制,督促设备使用单位把责任层层落实,直到每个作业人员,实现责任落实到位;二查规章制度的建立与执行,督促单位把安全的各项具体措施落实到位;三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督促设备使用单位把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到位;四查设备使用登记、定期检验和人员的持证上岗,督促使用单位把注册登记、定期检验和人员持证上岗要求落实到位;五查设备安全附件和安全连锁装置的配备和定期检定,督促使用单位把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的要求落实到位;六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隐患整改,督促使用单位监控措施和隐患整改到位;七查使用单位的设备档案管理,督促使用单位设备档案建档到位;八查设备应急救援预案、应急装备和应急演练工作,督促使用单位把应急措施落实到位。通过开展精细监管工作,做到检查一批,完备一批,不断提高C类使用单位的安全意识、安全管理水平和设备的安全运行水平。
(四)对监督检查和检验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事故隐患的,在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被检查单位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改正或消除事故隐患的同时,应加大检查频次,督促使用单位逐项整改,直至确认违法违规行为得到纠正或事故隐患已经消除。
(五)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事故隐患且相关责任单位未按要求整改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或消除事故隐患的,县级质监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将有关事故隐患书面材料(包括重大事故隐患名称、情况简介、可能造成的后果、拟整改措施和整改目标等)提交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由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挂牌督办,同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如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挂牌督办整改有困难的,县级质监部门在请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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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意后,可将事故隐患书面材料上报市级质监部门,由市局按相关规定提交市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市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整改有困难的,市级质监部门在请示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将事故隐患书面材料报省级质监部门,由省局按相关规定提交省人民政府(或省安委会)挂牌督办。
(六)对当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使用单位,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和防范类似事故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措施落实到位;
(七)应积极指导、帮扶使用单位及时解决安全管理工作存在问题,特别是要理顺安全管理机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逐步向B类监管单位提升。
第二十条 对D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行严厉整治监管方式。具体要求如下:
(一)及时向当地政府、安委会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企业违法情况、安全隐患情况。
(二)向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建议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对拒不执行停产整顿的企业采取停水停电措施。
(四)建立隐患整改督查制度,根据隐患的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后果,制定督查计划,实施挂牌督查及跟踪督查。
(五)举办违法企业、隐患单位主要负责人学习班。
(六)建立黑名单制度,对违法企业,违法案件,通过适当渠道进行通报及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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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对于既有重点监控设备、重大危险源设备,又有其它一般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重点监控设备、重大危险源设备按有关规定管理,其它设备按本办法分类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重大问题,指使用单位存在以下之一情形的: 1、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 2、未办理使用登记; 3、使用报废的特种设备;
4、使用存在故障、异常情况经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种设备; 5、使用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6、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 7、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二)严重事故隐患,指在用设备存在以下之一情形的: 1、特种设备系非法生产;
2、特种设备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的;
3、特种设备应报废仍在使用或者超出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特种设备; 4、特种设备超期未检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
5、特种设备存在明显故障、异常情况或者经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 6、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 (三)违法违规行为,使用单位存在以下情形: 1、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行为; 2、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规章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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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设置要求
一、下列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一)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
(二)使用20台以上特种设备的石油、化工、医药、电力、冶金企业; (三)使用50台以上特种设备的其他企业; (四)长输管道运营单位。
(五)使用20台以上电梯的使用单位或物业公司;
二、前款之外的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可以明确管理部门,并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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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重点监控特种设备目录及管理要求
一、重点监控特种设备目录:
根据《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对重点监控设备的定义,结合各类特种设备的危险程度和重要程度,以下设备列为重点监控设备进行管理,其使用单位列为重点监控单位:
(一)额定出口压力≥2.45MPa,且额定出力≥20t/h的蒸汽锅炉;出口热水温度≥120℃热水锅炉。
(二)介质为易燃或其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及以上的移动式压力容器。
(三)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物质贮罐区的压力容器。
(四)介质为易燃、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及以上的固定式压力容器。 (五)超高压容器(P≥100MPa)。 (六)5人以上医用氧舱。
(七)输送可燃、易爆、有毒气体的长输管道,中压A级(0.2<P≤
0.4MPa)及以上燃气管道,GC1级工业管道。
(八)吊运熔融金属的冶金起重机械,起重量≥100t的起重机械。 (九)客运索道。 (十)A级电梯。
(十一)A级大型游乐设施。
(十二)其他在公众聚集场所及重要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 (十三)经检验判为限定条件使用且危险性较大的承压类特种设备。 二、重点监控设备管理要求:
(一)重点监控设备由各设区市质监局或授权的县区质监局明确监管单位。监管单位要建立重点设备的安全监管制度,建立重点设备台帐,明确监管人员,实行动态监管,按规定每年对责任区内的重点设备进行一次现场安全检查,有关信息录入《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检验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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