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 杨光斌主编 - 《政治学导论》(第四版(5)

2020-04-16 10:42

只有在规则公平的前提下,才能实现机会公平、权利公平,才能保证效率的提高。分配公正是说,人们通常以社会财富(包括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分配是否合理作为评判社会公平程度的直接依据,分配公平是社会公平的根本内涵和最高层次。

国家职能,即一个国家不仅要为其国民的生存、发展、安全、健康、幸福生活和可持续发展承担和履行责任;同时,国家作为国际社会中的一员,出于道义和社会责任,应为全人类的安全、健康、幸福和可持续发展承担和履行责任。具体来说,国家职能包括政治职能、经济职能、文化职能和社会公共服务职能。政治职能,亦称统治职能,是指政府为维护国家统治阶级的利益,对外保护国家安全,对内维持社会秩序的职能,我国政府主要有四大政治职能:①军事保卫职能;②外交职能;③治安职能;④民主政治建设职能。经济职能是指政府为国家经济的发展,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调节的职能。我国政府主要有四大经济职能:①经济调节职能;②公共服务;③市场监管;④社会管理;文化职能是指政府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的需要,依法对文化事业所实施的管理。我国政府的文化职能主要是:①发展科学技术;②发展教育;③发展文化事业;④发展卫生体育。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即国家提供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的职能。我国政府的社会职能主要有:①调节社会分配和组织社会保障的职能;②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职能;③促进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的职能;④提高人口质量,实行计划生育的职能。

要实现权利公正,政府要保证在制度和规则面前所有社会主体一律平等,要保证社会主体享有平等的规则。要实现规则公正,就要求政府要保证在制度和规则面前所有社会主体一律平等,要保证社会主体享有平等的规则;要实现分配公平,则有赖于合理的社会分配机制的建立,其中分配制度和分配政策起着极为重要的、直接的作用。具体来说,维护社会公平的路径包括:①始终坚持发展首位。在发展中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统一;②建立公正的社会分配结构。对于现有的社会资源如何分配,最直接体现了公平原则的兑现制度,这种公平主要是一种结果上的公平;③建立公正的社会制度机制。制度上的公正是政治上的保证;④建立公正的社会保障机制。社会保障是政府实现社会公平的主要手段之一。 13.论述西方国家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模式。

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互不从属。 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的建制原则——三权分立原则,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具体到做法上,即为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权力分属三个地位相等的不同政府机构,由三者互相制衡。这一关系模式基于这样一个理论前提:即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国家权力应该分立,互相制衡。

分权与制衡原则的基本政治功能,是在西方社会的解决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和防止专制问题。所谓“资产阶级民主”,主要是指它的立宪共和和政治民主,而立宪共和和政治民主的重要内容就是“三权分立”的国家机构组织原则及相应的政治制度。“三权分立”的原则,对于国内社会秩序的稳定,对于排除封建势力对政治的干扰,对于避免专权现象和减少腐败,对于促进地方政权的建设,对于保证“司法独立”,对于资产阶级政党用和平手段统一国内资产阶级政治运动等等,起了很大的作用。

这一模式也并非没有缺陷。立法者、行政者和司法者除了正常地代表国家的利益进行正式的、公开的、明确的相互制约以外,一般情况下,立法者、行政者和司法者不能干预彼此的国家公务,否则将会导致如下问题:

1.立法不公:如果行政者与司法者干扰立法者的立法,就会导致立法不公,其结果是:立法者所制订的法律将会更多地体现和维护行政者和司法者的利益,即实际立法价值观向实际行政价值观和实际司法价值观偏移。

2.行政不公:如果立法者与司法者干扰行政者的行政,就会导致行政不公,其结果是:行政者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将会更多地体现和维护立法者和司法者的利益,即实际行政价值观向实际立法价值观和实际司法价值观偏移。

3.司法不公:如果立法者与行政者干扰司法者的执法,就会导致司法不公,其结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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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者在实施司法行为时将会更多地体现和维护立法者和行政者的利益,即实际司法价值观向实际立法价值观和实际行政价值观偏移。 14.试述西方国家代议制民主的优缺点。

西方的代议制民主的基本内容包括:社会共同体是政治权力的最终来源;王权源于人民权力的转让,但人民仍保留着对它的所有权和终极控制权;公共权力的使用应以社会共同体的同意为基础,“关涉大家的事需得到大家的同意”应成为立法、建立政府及其他政治决策的基本原则;由各等级或社会团体选派的代表组成的机构能够行使共同体的政治权力,特别是立法权和征税权。

其优点在于:①资产阶级代议制以选举和议会立法为主要特征,使欧洲启蒙运动的民主思想有理论付诸于实践,从政治体制上对君主专制予以否定和替代,实现了政治民主化成果,成为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大厦的顶梁支柱这反映了人类文明的进步;②调节缓和了社会矛盾,维护稳定了统治秩序,促进资本主义的发展;③伴随着西学东渐的潮流,资产阶级代议制扩展到亚洲,产生了广泛影响;④代议制民主扩展了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空间,在民族国家是可行的;⑤它减轻了公民的决策负担,使政治分工成为可能,代议民主是程序民主,能防止多数人的暴政;⑥它允许政府由那些受过良好教育、有专业技能和丰富经验的人来操作;⑦代议制民主是十分宽容的民主,通过妥协而降低风险和成本;⑧代议制民主注重民主内容,而不强调公民直接参与的外在形式,不追求纯粹性,而以维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为己任。

其缺点在于:①其维护的是资产阶级内部的民主,在部分国家尚未成熟。②代议制间接民主的代表或议员代表的是全体人民的意志还是利益集团、阶层、阶级的意志是不明确的,在实践中以后者更为居多;③代议民主的本质是不信赖民众而实行的精英政治,因此代议民主容易被政客、党派和金钱所操纵;④代议制民主为了追求妥协和反对暴政而导致效率低下。 15.试论利益集团的特点及活动方式。

利益集团是使用各种途径和方法向政府施加影响,进行非选举性的鼓动和宣传,用以促进或阻止某方面公共政策的改变,以便在公共政策的决策中,体现自己的利益主张的松散或严密的组织。 利益集团具有同类相聚性和互益性的理论特性。

利益集团的活动方式包括:集中各种利益、政府的助手和制约政治权力。

集中各种利益。利益集团是社会中的一些成员为了共同的集团利益而结合在一起的社会组织,它们通过不同的手段在其成员中同意观点,形成共同目标,以便在不同利益集团之间讨价还价,相互妥协以达成一致的意见。

政府的推手。利益集团为了自身的利益常常要对某一问题进行深入而细致的研究,从社会、经济、政治和法律等各个方面提出论点来支持或否定议会或行政部门的观点。

制约政治权利。利益因素驱使利益集团向政府施压,这种压力有时会改变政府或统治阶层的政治偏向,而使政治决策更理性。

16.结合对外政策的国内政治过程,说明利益集团的作用。

在西方国家,利益集团的活动异常活跃,在谋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它们也在政治活动中发挥着或多或少的影响力。利益集团的作用主要包括:

(1)政治协调与利益平衡功能。西方国家的利益集团积极参与利益的决策和平衡,同政府保持着密切联系。甚至在一些西方国家,利益集团还被看作准政府机构。它们在立法、行政、司法权力的运作过程中,为了自身利益得到维护而无处不在。利益集团对国家利益的的参与和影响,主要方式是参与立法、疏通政府、影响司法、开展公关等。同时,由于各个利益集团代表着不同的利益它们的相互竞争又促进了利益之间的协调和平衡。具体来说,其作用方式有:游说议员,影响利益的确定以平衡不同的利益;疏通政府,影响行政活动以平衡不同的利益;诉诸司法,寻求利益救济。

(2)政治沟通与社会稳定功能。利益集团由于它的社会代表性,广泛的与社会上的阶层、实体经济、政治人物产生联系。既可以是政治沟通的桥梁,也可以是政治联系的障碍,有时候它会有利于政治稳定,同时如果没有好的政治环境和政治约束,利益集团作用会走向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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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社会动荡、政治冲突的诱因。 具体来说,其作用方式有:利益集团与政府的沟通;利益集团与政党的沟通。

(3)政治监督与制约功能。在西方国家,利益集团可以利用自己的方式影响甚至抵制政府决策,甚至在很多情况下利益集团还可以发动群众对政府的决策进行抗议游行,从而影响政府的最终决策。对于政治的监督是西方利益集团的主要政治作用。西方利益集团的监督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基金会与智囊团的监督;社会监督团体的监督。 17.试述民主与自由的关系。

民主作为一种政体形式,与君主政体或寡头政体相对,通过依照宪法建立国家机构、人民选举、代议立法等制度原则来体现人民对国家主权的终极享有和行使。作为社会管理权力资源的一种终极归属形式,民主政体所体现的正义性、合理性使各种正宗的或变形的君主政体或寡头政体黯然失色。但是,民主政体中作为对国家主权的终极享有者的“民”是指整体意义上的“人民”,而不是指一个一个单独的个人。一个一个单独的个人非但不能主张自己对国家的主权,他还要受到国家机构的管理、约束。面对国家权力机构,任何个人都处于弱者地位。这样,如果不是强调对人民中的个体成员的自由的保障的话,民主国家的政府也完全可能在抽象地肯定和尊重人民整体权力的同时,具体地否定人民中的个体成员的自由和权利。这种没有个人自由的民主,是未得民主之真谛的民主,是只有躯壳而没有灵魂的民主。

对个人自由加以保障基于两条基本理由。首先,个人自由是人的道德权利,是使人能像“人”一样生活所不可缺少的资格和条件。古罗马的奴隶在生物学意义上属于人这一自然生物类别,但因他们丧失了或被剥夺了自由,所以,他们不具备作为“人”的资格,他们不是罗马人组成的社会中的社会意义上的人,而只是会说话的牲口。简单地说,没有自由的“人”就不是人。其次,个人自由是一个国家进步、发展的力量源泉。只有在每个人的自由得到充分保护、每个人的创造精神得到充分发挥的情况下,一个民族的知识才能不断扩充,一个社会的物质财富才能不断增长,一个国家的制度才能不断地更新。

个人自由也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价值原则。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宣布:“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社会主义国家在发展人民民主的同时应当理直气壮地倡导并保护个人自由。

在民主国家,保护个人自由要依靠经民主程序制订的法律。一方面,法律限制着、防范着个人的恣意、任性,指导并保护着每个人的正当自由;另一方面,法律排除政府任性、专断地对待个人的可能,通过限制和约束政府而保护个人自由。自由和民主的结合就体现为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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