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实际制定《轨道车管理实施细则》。
3.建立健全各级岗位责任制。 (二)规范轨道车运用管理
根据《技规》、《行规》、《南昌铁路局轨道车乘务员一次出乘作业标准》等部局有关运用管理文电,制定细则和补充措施,强化现场作业控制。
(三)强化轨道车安全管理
1.建立轨道车安全管理月度检查制度和安全分析点评制度,每月开展轨道车安全管理检查,并将检查信息汇总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上报路局业务处。
2.制订并落实各级管理干部轨道车添乘制度,要求每月分管段领导添乘检查不少于1次,主管科室、安全科负责人不少于2次,轨道车专(兼)职管理人员不少于4次;每月每台轨道车不少于1次干部添乘,并在《添乘记录簿》上做好记录。
3.根据铁道部《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铁运?2006?145号),制订防止轨道车辆溜逸的卡控措施,加强防溜器具管理,确保防溜措施落实。
4.建立轨道车防火、防盗管理制度。
5.结合实际进行细化落实部局与轨道车运行安全、作业安全、劳动安全有关的安全措施。
6.负责轨道车行车设备故障、一般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呈报有关报告。
(四)强化轨道车三项设备管理
1.建立运行监控记录装臵、机车信号、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并保证落实;负责与三项设备承修单位签订代维修协议。
2.与电务段签订监控装臵基础数据换装安全协议,建立联系制度,负责监控芯片更换工作,确保轨道车监控装臵基础数据换装与机车同步。
3.建立监控装臵转储分析制度。要求对监控记录文件及时进行转储、分析,对其转储的数据、录音须保留半年;发生非正常情况的转储数据和— 6—
录音须保留一年。
(五)落实技术管理和检修工作
1.掌握轨道车的数量、技术状态信息,发生变化及时上报路局业务处和轨道车日常工作办公室;组织参加轨道车年检工作,负责轨道车年检合格证的申报;负责向业务处提报轨道车及检修工装设备更新改造和大修预算建议;负责提报轨道车报废申请。
2.建立轨道车检修制度和委外修理制度。委外修理要及时与有资质的承修单位签订代维修协议;负责落实大修计划并组织实施项修、小修工作。
3.建立轨道车保养制度。确保日常保养、定期保养(含换季保养、走合期保养)工作落实到位。
(六)加强教育培训
建立教育培训制度,为轨道车乘务员、监控装臵转储分析人员和有关人员素质不断提高提供制度保障;负责轨道车乘务员的报考、晋升申请和驾驶证年鉴的提报工作;每月组织不少于一次的事故案例教育;每年组织一次使用复轨器对轨道车的起复救援演练。
(七)建立健全台帐 1.班组、岗位台帐资料 《添乘记录簿》(附件21)
《一次出乘监控文件分析记录表》(附件22) 《轨道车工作日志》(附件3) 《轨道车辆交接记录簿》(附件23) 《轨道车备品明细表》(附件4) 《轨道车保养检修记录簿》(附件24) 《设备故障登记簿》(附件25)
《班组轨道车辆运用情况月度报表》(附件26) 《轨道车运行计划申请书》(附件27) 2.车间台帐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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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装臵月度违章统计分析汇总表》(附件18) 《车间轨道车辆运用情况月度统计表》(附件20) 3.站段台帐资料
《轨道车设备履历簿》(附件9) 《添乘月度统计记录表》(附件17)
《监控装臵月度违章统计分析汇总表》(附件18) 《轨道车辆检修保养计划表》(附件19) 第9条 轨道车“三项设备”承修单位的职责:
1.根据电务处制订的“三项设备”有关管理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2.掌握轨道车“三项设备”的技术状态及运用情况,建立委修单位轨道车“三项设备”台帐资料,并与委修单位签订代维修协议,报主管业务处备案。负责根据使用单位故障报修信息及时进行故障修理,每半年开展一次定期检测。
3.负责向电务处提报轨道车“三项设备”的更新、改造、大修预算建议和“三项设备”报废申请。
4.必须与轨道车配属单位(含路外工程单位)签订监控装臵基础数据换装安全协议,建立联系制度,负责监控数据改写、芯片灌制工作,确保轨道车监控装臵基础数据换装与机车同步,并提供数据修改说明。
5.“三项设备”安装验收时,须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说明书。 6.按照承修的各型设备数量,配备不少于10%的备品、备件。 7.“三项设备”的检测、检修按部、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乘务员管理
第10条 轨道车驾驶人员资格许可严格执行《铁路机车和自轮运转车辆驾驶员资格许可办法》要求。
轨道车设司机和副司机(司机助手)岗位。司机和副司机必须经铁道部考试合格,取得铁道部颁发的E类《机车驾驶证》,并经使用单位培训— 8—
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方可上岗;起重轨道车、起重轨道平车、接触网作业车等配备的随车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并考试合格,持特殊工种操作证上岗,并执行操作规程;接触网作业车作业平台的操纵人员须经站段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上岗作业证,方准操纵;新职、改职、提职人员必须经使用单位三级安全教育合格。
第11条 轨道车司机驾驶资格实行年鉴制度。有关要求如下: 1.路局对轨道车乘务员每年组织一次适应性脱产培训、考试,并建立考试情况登记;轨道车配属单位对乘务员要求每季度进行一次季节性考试,并建立考试情况的登记。
2.轨道车配属单位每年10月底前进行一次轨道车司机驾驶资格审验,根据审验结果填报《轨道车司机、学习司机年审登记表》(附件7)向路局轨道车日常工作办公室申报轨道车司机驾驶资格的年鉴。
3.路局轨道车日常工作办公室根据配属单位的申报,组织全局轨道车司机驾驶资格年鉴,对年鉴合格者,在其驾驶证审验记录栏内加盖铁道部的年鉴合格章(附件14),报铁道部备案。
4.对未参加年鉴和年鉴不合格者,禁止其驾驶轨道车。 第12条 轨道车司机驾驶资格年鉴的主要内容: 1.审查司机安全行车与健康情况。 2.考核技术业务能力:
(1)《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南昌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接触网安全工作规则》、《接触网运行检修规程》、《轨道车管理规则》、《接触网作业车管理规则》及本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
(2)轨道车的构造、性能等知识; (3)故障排除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4)“三项设备”的使用和常见故障处理。
第13条 对中断轨道车乘务工作半年以上和非轨道车乘务员改职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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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轨道车乘务工作的培训期限、培训内容及方法,按《南昌铁路局工人新职、改职、提职培训管理办法》执行。
第14条 申报轨道车驾驶资格者,必须符合行车人员的品德与健康条件:年龄不超过45周岁,身体健康,符合《铁路机车乘务员职业健康检查标准》(TB/T3091—2004),并能够熟练运用普通话交流;具有高中、技校及以上学历;具备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轨道车司机的报考、晋升,自下而上逐级申请。
第15条 持轨道车学习驾驶证的学习司机必须在安全驾驶五年或十万公里以上的轨道车司机指导下方准操纵轨道车。
下列情况禁止学习司机驾驶轨道车: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夜间行车,抢险运输,人员运输,站场转线,复线逆行及在封锁施工区间内运行。
第16条 轨道车司机值乘执行包乘、包检、包保养制度。包乘是指使用轨道车时,做到定人、定车,出乘时,司机和副司机必须到齐,共同乘务;包检是指司机和副司机出乘前及定期检查车辆技术状态,并及时提出修程建议;包保养指司机和副司机必须负责做好车辆的日常保养、走合期保养和换季保养等工作。
第四章 车辆管理
第17条 轨道车技术状态实行年检制度。有关要求如下: 1.轨道车配属单位按《轨道车年检鉴定表》(附件1),对轨道车技术状态进行自检,并根据自检结果填报《轨道车年检合格证申报表》(附件6)报路局轨道车日常工作办公室。
2.路局轨道车日常工作办公室在配属单位自检的基础上组织检查鉴定,对检查合格的轨道车,向铁道部申报并发放《年检合格证》(附件12)。
3.新购轨道车,凭铁道部验收部门出具的《产品验收合格证》,并由铁路局编号后,向铁道部申请办理《年检合格证》。
4.对未经年检和年检不合格的轨道车,禁止使用。 —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