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铁路局轨道车管理办法(6)

2020-04-16 13:10

第64条 轨道车大修工作必须由取得铁道部行政许可《维修合格证》的工厂组织实施。送修单位与承修单位必须签订合同,明确修理项目和标准,送修双方要有入厂交接记录,并由司机携带《轨道车设备履历簿》及日常运用、检修记录入厂监修。

第65条 新制或大修的轨道车出厂前须进行不少于100km的各种工况下的试运行。试运行中,如主要部件出现故障,或运行中未能达到规定标准,工厂对车辆进行处理、更换或调整后,须再次进行不少于100km的试运行。

第66条 新制或大修后的轨道车单机紧急制动距离不大于400m(平直线路,制动初速80km/h),制动距离误差不得超过10%。

第67条 轨道车大修完毕后,承修方要通知设备配属单位及其主管专业处,指派胜任人员验收把关。经铁道部验收部门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对合格产品出具验收证明。未经验收合格,不准上道运行。

第68条 轨道车各种仪表、制动部件的校验,要由具有资质认可的单位承担,校验项目和周期应符合铁道部相关规定。

第八章 过轨检查

第69条 遇以下情况必须进行过轨技术检查: 1.国外引进抵港后首次进入国铁运行时。 2.大修或返厂修需与大列联挂运行时。

3.路外企业所属的轨道车或大型养路机械进入国铁挂运时。 4.施工场地转移进入国铁挂运时。

第70条 具体办理按照《南昌铁路局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过轨技术检查实施细则》要求执行。

第九章 轻型轨道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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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条 轻型轨道车原则上只准在封锁施工作业时的白天使用,不按列车运行办理;在夜间或遇降雾、暴风、雨、雪天气时,为消除线路故障或执行特殊任务方准使用,此时,需按列车运行办理。

第72条 使用轻型轨道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驻站联络员、使用负责人和能保证随时将轻型轨道车撤出线路的足够数量的随车人员。

2.司机必须持有由铁路局考试合格并核发的驾驶证。 3.应配备本办法所规定的有关备品。 4.牵引平车的连挂杆应使用自锁插销。 5.车轮必须有绝缘装臵,且性能良好。 6.制动装臵必须性能良好。 7.整体式车轮轮辋厚度大于16mm。

8.轮缘厚度大于23mm,钢板轧制车轮踏面或轮缘钢板厚度大于5mm。 9.轻型轨道车连挂的载人平车,必须安装栏杆或扶手。

10.在保养修理周期内(定期保养周期为600km;小修周期为3000km;大修周期为18000km)。

第73条 轻型轨道车运行时,应用展开的红色信号旗进行防护;在复线区段,如遇邻线来车,暂将红旗卷收,列车通过后再行显示;在夜间或遇降雾、暴风雨雪天气按列车运行时,按相关规定显示灯光信号。

第74条 轻型轨道平车必须备有拆装式安全栏杆或扶手。运行前,使用负责人应检查栏杆或扶手必须稳固可靠,以防乘坐人员意外伤亡。

第75条 轻型轨道车只准牵引,不准推进运行,并不得与其它轨道车连挂。轻型轨道车运行速度不得超过45km/h,通过道岔速度不得超过15km/h。

第76条 使用轻型轨道车必须取得车站值班员对使用时间的承认,填发《轻型车辆使用书》(附件16),办理签认手续。

轻型轨道车使用完毕并撤出线路后,使用负责人应及时用无线电话通知驻站联络员,由驻站联络员告知车站值班员。 — 22—

轻型轨道车从区间返回后,由使用负责人通知驻站联络员,由驻站联络员向车站值班员办理签认手续。

第77条 在承认的轻型轨道车使用时间内,车站值班员不得向该区间(线路)放行列车,轻型轨道车使用负责人必须在使用时间内将其撤出线路。

第78条 轻型轨道车撤出线路后,不得侵入限界。使用完毕应存放于固定地点并加锁。

第79条 轻型轨道车上线运行的其它有关事项,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和《南昌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中有关规定执行。

各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和其它有关规定制订轻型轨道车管理、运行细则及编号登记方法,以确保其使用安全。

第十章 路外轨道车管理

第80条 铁路局以外(简称:路外)拥有轨道车的单位应遵照执行铁道部《轨道车管理规则》和《接触网作业车管理规则》的规定,驻地在南昌局管内的路外轨道车配属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在业务上接受南昌铁路局轨道车管理委员会的指导。

第81条 在营业线施工时,路外轨道车配属单位与铁路设备管理单位签定的《施工安全协议》中在“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栏中应有对轨道车技术状态要求的条款,轨道车技术状态应符合附件15的标准。

第82条 路外工程单位参与施工的轨道车技术状态须由路局轨道车日常工作办公室按照铁道部《轨道车管理规则》和《接触网作业车管理规则》的有关要求进行检查鉴定,对合格的轨道车出具《轨道车准予施工运行证明》(附件28)。有关要求如下:

1.路外工程单位轨道车进入营业线施工前,所属单位须提前7天向路局轨道车日常工作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提出检查申请,并出具以下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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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轨道车辆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合格证;

(2)三项设备符合铁道部要求,检查合格证在有效期内; (3)车轴、车钩探伤合格证在有效期内; (4)阀件校验合格证在有效期内; (5)轨道车司机驾驶证年审在有效期内。

2.证明资料不全或违反铁道部《轨道车管理规则》和《接触网作业车管理规则》相关规定的不予检查鉴定。

3.与电务段或与路局签定《轨道车“三项设备”安全协议》的生产厂家,签订监控装臵基础数据换装安全协议,建立联系制度,确保轨道车监控装臵基础数据换装与机车同步;

4.施工期超过一年的参加铁路局的轨道车年检,检查合格的轨道车由路局发放《南昌铁路局年检合格证》。持有《南昌铁路局年检合格证》的路外轨道车不再需要《轨道车准予施工运行证明》。

5.施工期超过一个季度的,由路局“三项设备”专业管理部门或与路局签定《轨道车“三项设备”安全协议》的生产厂家,每季开展一次定期检测,检测合格的出具合格证明;检测不合格或过期未检测的,停止其上线运行。

第83条 轨道车司机年度培训、考核、驾驶资格年鉴等按属地原则,由铁路局统一实施。

第84条 过轨运行前应到铁路局车辆部门办理过轨技术检查。过轨技术检查其内容、程序及标准按《南昌铁路局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过轨技术检查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85条 路外轨道车过轨运行时,应持过轨技术检查合格证、“三项设备”检查合格证、轨道车年检合格证,以及轨道车司机驾驶证和带道司机的有关手续向车站提出申请,车站确认证件有效、齐全后,由车站向路局调度所提出过轨运行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过轨运行。

第86条 轨道车编号办法由其主管部门制定,并报部、单位所在地铁路局备案。 — 24—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87条 各轨道车配属单位须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订《轨道车管理实施细则》,报路局轨道车日常工作办公室及主管业务处备案。

第88条 其他有关事项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轨道车管理规则》、《接触网作业车管理规则》、《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接触网安全工作规程》、《接触网运行检修规程》、《南昌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等有关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89条 本文引用的各类国家标准和铁路行业标准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办法。

第90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南昌铁路局轨道车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原《南昌铁路局轨道车管理办法》(南铁安监发?2008?161号) 和《关于轨道车辆禁止编入货物列车的通知》(南铁安监电?2008?50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年检鉴定表

接触网作业车年检鉴定表、接触网专用平板车年检鉴定表、接触网轨道起重车(起重部分)年检鉴定表、接触网作业车作业平台年检鉴定表,同《接触网作业车管理规则》附件1;

重型轨道车年检鉴定表、轨道车平车年检鉴定表,同《轨道车管理规则》附件4、附件5;

2.接触网作业车基本状况表

同《接触网作业车管理规则》附件2; 3.轨道车行车日志 4.轨道车备品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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