侧的车窗玻璃,防止玻璃破碎伤人。
2.平车装载货物须严格落实货物装载加固规定,应能适应200km/h及以上列车交会时产生的气动力,确保货物装载加固质量和全程运输安全。
3.封锁施工时,应按规定设好防护,在车站设臵驻站联络员,作业人员和机具应严格遵守避车制度。
4.根据部局其他关于200km/h及以上线路管理办法及时补充制订安全措施,确保施工作业安全。
第42条 电气化线路上使用轨道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严禁攀登轨道车车棚顶,不得用水管冲洗车辆。
2.任何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体与接触网设备的带电部分需保持2米以上的距离。
3.进行装卸钢轨、轨枕等材料时,只许平移,不得高抬翻转,严禁竖立,并应注意避开接触网支柱及接线;所用工具不得高举;不得用竹杆等物做测量货物装卸高度等接近接触网的作业;特殊情况下,作业人员及所用工具需在距接触网不足2米作业时,接触网必须停电,具体办法应执行《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43条 起重作业时,必须指派有实践经验的、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的施工负责人做现场指挥,指定专人防护。夜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
1.吊装前,检查吊具是否完好,确认被吊物重量,严禁超载、偏载作业。
2.捆绑挂钩必须牢固,位臵正确,轻起轻落。
3.起吊升高20厘米左右,应暂停起吊,检查捆绑情况确认稳妥后方可继续起吊。落下时对位轻放;起吊物需在空中移动时应高出地面物体0.5米以上。
4.高层摘挂,应使用长杆挑钩,如须登高作业,应确认攀登物牢固后,方可上下。
5.钢轨等长大物品在起吊前应挂上方向绳,防止吊物在空中转动。 — 16—
6.起吊后,任何人不得进入被吊物体下方,也不得用手直接清理下面的粘着物。
7.司索时,手必须放在吊绳与吊装物的外侧,防止起吊后挤伤。 8.起重机负荷超过70%额定能力时,禁止同时进行两种及两种以上操作动作。
第44条 起重机作业应做到“十不吊”。 1.超重或埋藏地下物不吊。 2.非信号人员指挥或信号不明不吊。 3.重量不明不吊。
4.吊钩没对准货物重心(歪拉斜拽)不吊。 5.未试吊不吊。
6.简化挂索、捆绑不牢不吊。 7.六米以上长大件货物无牵引绳不吊。 8.货件上有人,有浮摆物或钩连其它货件不吊。 9.吊索夹角过大不吊(不宜超过90度)。 10.金属尖锐楞角货物吊索无衬垫不吊。
第45条 轨道车连挂运行时,制动型式必须相同。连挂完毕后,必须进行全列制动试验,确认制动性能良好。轨道车编组运行执行《南昌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的有关规定,前端第一位轨道车为本务机,各车司机间应加强联系,呼唤应答。
第46条 运行中,司机要密切注意地面信号的变化,当地面信号和机车信号不一致时,必须以地面信号为准。
第47条 停车超过20分钟,开车前必须进行制动试验,列车管压力应不低于500kPa;行驶在长大下坡道时,应适时使用制动机,防止超速及放飏,并不得熄灭发动机或采用空档溜放。
第48条 轨道车司机要熟悉“三项设备”的基本结构、技术性能和工作原理,严格按操作规程和作业程序操作。
当监控装臵发生故障无法恢复时,司机应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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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局有关规定及时向车站和列车调度员报告,同时在《轨道车工作日志》上做好记录。根据实际情况(用车载电台与前方站保持联系)掌握运行速度,维持运行至前方站停车修理,性能恢复后,方可继续运行。
第49条 运行中发现制动系统、走行部以及与安全有关的总成、部件有异常时,司机必须立即停止运行,在区间停车时应及时通知两端车站,并迅速检查排除。
第50条 由于设备故障不能继续运行,或由于其它原因在区间被迫停车时,司机应立即排除,争取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前方站。因故障不能排除或发生事故,司机应立即采取防溜措施,保压制动,拧好手制动机,两端用铁鞋止轮制动。司机应迅速做好如下防护和故障处理工作:
1.鸣示一长三短声的报警信号,并利用无线列调及时通知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及后续列车,讲明情况。
2.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设好防护。
3.采取紧急措施,组织抢修或起复,尽快开通线路,需要救援时,应立即通知邻近车站值班员。请求救援后,不得动车。
第51条 在站内或专用线停车待备时,必须采取保压制动。发动机熄火等待时,要上好手制动,并用铁鞋做好防溜,司机不允许离车。按规定做好防溜措施后,可关闭监控装臵,待起机时检查确认技术状态良好、参数设定正确后方可开车。
第52条 在车站、专用线停运及过夜时,必须采取防溜措施,拧好手制动机,双铁鞋双向止轮,铁鞋要安好压实,加锁防盗,并在车组前后两端用双面红色信号灯光防护。车上应有司机留守,其余人员应到就近行车公寓食宿或休息,并通知段调度。停站过夜在6小时内无紧急情况不得转线作业。
第53条 轨道车内禁止使用明火炉灶,车内取暖时,须选用电加热取暖器、空调机,各种炉具应固定牢固。
第54条 应做好轨道车防火工作。严禁使用明火预热发动机、油箱、油管,不熄火时禁止使用油棉丝布擦拭发动机。车内必须配备灭火器具,— 18—
灭火器具的放臵应便于摘取。使用配属单位应按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对灭火器具进行定期检查,保证作用有效。
第55条 轨道车租(借)时,双方必须签订安全协议。租(借)期间轨道车的设备质量及运用安全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七章 检 修
第56条 检查维修工作应严格执行保养规程、修理规范和检修技术标准的规定。
轨道车配属单位应落实铁道部《轨道车管理规则》、《接触网作业车管理规则》、《南昌昌铁路局轨道车乘务员一次出乘作业标准》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轨道车设备日常检查保养和出乘前、收车后的车辆检查维修工作。实行以检查保养为基础,项目修理和计划性修理相结合的检修制度,切实做好监督、检查、验收工作。
第57条 轨道车配属单位的设备主管人员,应根据轨道车的运用情况,适时安排好检修和保养计划,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使轨道车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58条 轨道车的保养包括日常保养和定期保养等项目:
1.日常保养是在每天或出乘前后,由包乘组按规定项目进行以清洁、紧固、调整、润滑为主要内容的预防性日常检查工作,以使车辆经常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2.定期保养是在规定的间隔时间,由包乘组为主、检修车间检修人员为辅,按规定项目进行以全面检查、调整、紧固、润滑和排除不正常状态为主要内容的定期检查工作。
定期保养周期为2000~3000km(功率小于220kw的为2000—2500km或一个季度;功率大于220kw的为2500—3000km或一个季度)。
3.对新制或大修后的轨道车,须进行走合期保养;季节温度变化时,还须进行换季保养,以确保其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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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条 轨道车每行驶8000~10000km或行驶满一年(接触网作业车每半年),按《轨道车辆车轴探伤方法 在役车轴超声波探伤》(TB/T2494.2)对车轴、车钩进行探伤检查,合格的填发《轨道车辆探伤合格证》。
轨道车大修或单独更换车轴、车钩时,不论新旧,必须进行探伤,确定完好并出具探伤报告、做好记录后,方可组装使用。
探伤工作由具备探伤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60条 轨道车(平车除外)修理分为小修、项修、大修三种修程。逾期未修理的车辆不能上线运行。
1.小修是对发动机、走行部及制动系统等部件的维护性修理和更换工作。
小修周期为8000~10000km或半年。
2.项修是根据实际技术状态,有针对性地对某些总成进行修理和更换工作。
3.大修是对全部总成彻底修理和更换必要部件的恢复整车性能的修理工作。
大修周期为80000~100000km或5年(接触网作业车为5-6年)。 第61条 轨道平车修理分为小修和大修二种修程。逾期未修理的车辆不能上线运行。
1.小修是对走行部及制动系统等部件进行维护性修理和更换工作,小修周期为8000~10000km或半年。
2.大修是对全部总成进行彻底修理和更换必要部件的工作,大修周期为40000~50000km或4~5年(接触网专用平车为5-6年)。
第62条 轨道车上安装的起重机、作业平台等各种工作机构的修理应与轨道车修程一并安排。
第63条 轨道车的小修和项修应在设备相对集中、具备修理能力的单位进行,检修单位需具备轨道车的检修、检测及仪表、制动装臵的校验和车轴探伤能力,确保轨道车技术状态良好。 —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