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实务适用(4)

2020-04-17 00:42

(2) 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为解决赔偿纠纷而交给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等;

(3)为缩小或减少依法应对委托人遭受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实务适用

1.从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制度在部分城市试点到强制推行,各地的做法也不相同,各地对投保范围、投保方式以及投保金额等都有各自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就设计责任保险进行充分的调研,并在合同中予以体现,以确保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如:发包人可在合同中约定设计人应投保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保持其在完成本合同约定的设计工作前一直有效,保险金额不低于工程预算金额,并应在发包人付款前向发包人出示保险单等。

2.业主方在选择工程设计单位时,对资质等级、业绩等条件同等的工程设计单位,优先选择赔偿能力强者(如已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单位。

(四)工程设计知识产权

设计活动作为一项富有创造性的智力劳动,知识产权保护是对设计人创新的鼓励,有助于工程建设行业的长足发展。新版合同范本对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合同条款

【1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

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计人在工程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3.4 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1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解读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部分对权利归属、权利行使范围另行作出约定。否则,将适用上述通用条款约定,即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

实务适用

1.为保障自身权益,设计人通常会要求约定发包人取得著作权的前提条件,即在发包人完成付款义务后,方可取得著作权。

2.从业主项目营销的角度考虑,发包人可要求设计人作出一定豁免,例如:“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有权为营销需要而使用设计人的名称和标志,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报纸、杂志、广告以及网络媒体等,也无需得到设计人的事先同意”等。

(五)工程设计损害赔偿责任

新版合同范本就工程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明确了设计人可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有效平衡了发包人与设计人的利益。 合同条款

【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

14.2.1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4.2.2 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

14.2.3 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14.2.4 由于设计人原因,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发包人与设计人书面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4.2.5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解读

关于设计人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需要指出,合同法和建筑法对设计人的违约责任的规定均包括赔偿损失,而此前的合同范本中只是减收或免收设计费,并没有赔偿损失的规定,因此,可以说,新版合同范本对设计单位的法律责任在原有基础上加重了。

直接损失是指设计人因违反合同而给建设单位实际上已经造成的财物的减少、灭失、损毁或者支出的增加。比如,由于设计人迟延交付基础施工图,为保证已开挖基坑的干燥,施工单位采取延长基坑降水时间的措施而导致建设单位工程款支出的增加。

间接损失是指设计人因违反合同而使建设单位减少的可得利益,一般具有以下特征:损害的是未来的可得利益,并非既得利益;该未来利益是必得利益;可得利益必须在设计人对合同义务的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所直接影响的范围内。如因设计过错造成楼层局部标高错误,导致业主可出售建筑面积减少,利益受损。

实务适用

1.就一般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而言,应当以实际损失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其损失范围,应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确定设计人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时,原则上也应如此。

2.在建设工程实践中,工程的投资远大于工程设计费,且在某些情况下,如出现由于设计人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损害,其赔偿的金额也可能远远大于应收取的设计费。如果按照上述的一般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由设计人赔偿全部损失,可能导致其赔付不能。因此,在实务操作中,设计人可以通过在合同中约定最高损害赔偿数额的办法来实际缩小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或通过保险等方式补强实际的损害赔偿能力。

3.在工程实务中,工程中的质量问题往往由多个主体的违约行为共同引起。如果属于设计合同双方的混合过错,或者属于设计人与合同以外的施工单位的共同过错,共同造成了业主的损失,应采取过错与责任相当的原则处理。比如,由于业主向设计人提供了错误的基础性文件,同时设计人的设计本身也有错误,共同造成了工程质量瑕疵,致使业主遭受损失,则设计人对于业主仅承担因设计错误所造成的那一部分损失的赔偿责任。

(六)工程设计合同争议解决

由于工程设计合同争议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且有关工程设计质量的鉴定缺乏相应规定,因此,引进争议评审作为工程设计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之一是很有必要的。新版合同示范文本对争议评审进行了明确规定。 合同条款

【17.1 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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