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实务适用(5)

2020-04-17 00:42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17.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承担一半。

17.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及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

17.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17.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7.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解读

1.新版合同范本约定了五种争议解决方式:和解、调解、争议评审、仲裁、诉讼。

2.关于和解、调解达成协议,强调双方应以书面签章的方式将协议内容固化,该条款主要针对目前建设工程中大多“重口头协议轻书面协议”这种弊端而提出,以规范合同当事人的履约行为。

3.争议评审制度系合同双方聘请具有专业知识背景的专家对争议及时提出解决建议或决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该制度源于美国,因具有快捷、争议解决成本低廉等特点被迅速予以推广使用。世界银行于1995年在其5000万美元以上贷款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采用此种方式解决工程争议。

争议评审制度作为我国建设工程合同领域的一项争议解决制度安排,最早见于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于2007年联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其中在通用合同条款的争议解决条款引入了争议评审机制。2013版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亦参照FIDIC合同条件中关于争议解决的内容引入此项制度。 实务适用

1.争议评审制度是国际承包工程通过专家评审在履约过程中解决争议、减少诉讼和仲裁的成功经验。新版合同范本借鉴并推广争议评审制度,有利于减少诉讼和仲裁,降低当事人争议解决成本。实践中,需要企业合约管理在履约过程中注意随时搜集完成需要提出评审事项的相关证据。

2.争议评审并非仲裁、诉讼的必经程序。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的,应在约定期限内提出(未约定的,则为14天),不服评审意见可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诉讼。

3.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的,在专用条款中填写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时,应准确填写全称,且不得违反法院的级别管辖。

4.仲裁和诉讼是解决合同纠纷的两大途径,或裁或审,选择其一即排斥了另一种方式。根据《仲裁法》规定,同时约定仲裁和诉讼,属于约定不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来确定争议解决方式,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可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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