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车辆,并责令办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擅自改装的货运车辆,应当责令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予以纠正,并依法处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拼装的货运车辆,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释义】本条是关于载货货运车辆主动接受检测,对超限超载、拼装、擅自改装货运车辆处理的规定。
(一)载货货运车辆应主动接受检测
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载货货运车辆在途经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和收费公路入口处时,应当主动接受检测。
载货货运车辆是治理超限超载行政执法的对象,应当依法接受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检查。但是,随着公路路网的日趋完善,公路里程数明显增加,路网“四通八达”的特点显现的更为突出,单纯依靠执法人员人工干预开展超限超载检测、检查已无法满足当前治理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工作的实际需要。为此,条例规定了“逢车必检”制度,要求载货货运车辆在途经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和收费公路入口处时主动接受检测,既符合上位法有关规定要求,也有利于在实际工作中降低行政执资源的损耗。
该规定要求主动接受检测的对象是载货货运车辆,不包括未载货的空车,也不包括非货运车辆。该规定要求主动接受检测的地点是在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和收费公路入口
处。该规定所指的“主动接受检测”,是指在未通过检测指示标志提示、无执法人员指挥的情况下,货运车辆应当自觉驶入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和收费公路入口处接受检测。目前,我省有的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实行了“逢车必检”制度,并在实际工作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处理
纠正货云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行为是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重要环节。本条第二款要求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运输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超载车辆,采取责令卸载超限超载部分货物的方式予以纠正。
对违法运输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超载车辆,责令卸载超限超载部分货物;对擅自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后责令办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是纠正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必要措施。条例对此予以确认,是结合治理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工作实际,对《行政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3号)关于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和违法状态消除等规定的具体化,增强了可操作性。
承运人拒不卸载的,可以依照《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实施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卸载费用由承运人承担。对未经许可擅自运输不可解体物品
的超限货运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扣留车辆,并责令办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在实际工作中,对已经合法取得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货运车辆,不得无故阻碍其正常通行。
(三)拼装货运车辆的处理
拼装汽车(有关拼装汽车的定义详见第六条释义)一般存在质量差、不符合安全检验及运行技术标准等问题。对于驾驶拼装的货运车辆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并将涉嫌拼装的单位向质量监督、工商部门进行通报。对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四)擅自改装货运车辆的处理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货运车辆(有关改装汽车的行为定义详见第六条释义)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涉嫌擅自改装的单位向质量监督、工商部门进行通报。
查处拼装和擅自改装货运车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2第628号)分别赋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职责。对此,条例未
进行详细规定,而是指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十八条 经流动检查检测显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拒绝称重检测。
车货总重超过称重设备标定限值等无法用称重设备检测的,可以采用量方测算的方法检测认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拒绝称重检测、量方测算检测方法的规定。
(一)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拒绝称重检测
称重检测是整个处理流程最关键的环节。称重检测数据是后续处理最直接、最重要的证据。在治超工作中,很多违法超限超载驾驶人员并不配合,为逃避检查和处罚,货车驾驶人员往往强行冲卡、拒不停车或者锁车后逃离现场,严重威胁执法人员人身安全。因此,货运车辆驾驶人应当配合执法人员进行称重检测,不得拒绝,违者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处三万元罚款。
(三)量方测算检测方法
在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过程中,必须通过法定检测装置对货运车辆进行称重检测,才能认定违法超限超载行为,这是法定检测方法,也是最主要的检测方法。除了称重检测以外,本条规定了量方测算检测方法,即如果车货总重超过称重设备标定限值等无法用称重设备检测,可以通过测
量载运货物的体积,结合货物的密度,测算载运货物的质量。此种检测方法主要是针对运输煤炭、沙石等货物车辆。
量方测算检测方法是检测货物质量重要可行的补充手段,解决了超大吨位货物车辆无法通过检测装置进行称重检测的难题。
第十九条 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公路稽查站和公路收费站使用的检测装置应当定期进行检定;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其检测数据不得作为卸载或者处罚的依据。
【释义】本条是关于检测装置应当定期检定的规定。 (一)计量器具检定的法定性
检测装置属于国家计量器具,根据《计量法》规定,应当定期进行强制检定,保证检测数据真实可靠,维护执法行为的公正性。《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7号)第二十六条规定,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认定,应当经过依法检定合格的有关计量检测设备检测。因此,本条例规定检测装置应当定期进行检定,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检测装置,其检测数据不得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使用,即不得作为卸载或者处罚的依据。如果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公路稽查站和公路收费站违反规定,未对检测装置进行定期检定,行政相对人可以向有关机关举报、投诉。
(二)计量器具检定的要求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执行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