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释 义(9)

2020-04-17 00:44

权的单位进行报告,或者将报告的事项转达给有权处理的管理单位,由有权处理的管理单位依法处理。收费公路入口处或者收费站区具有处理条件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采取卸载、责令补办审批手续、处罚等措施;不具备相应条件但距离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公路稽查站或者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较近的,可以就近引导到上述场所进行处理;不具备相应条件且无法进行就近引导处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劝返。

交通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中明确要求,要按照“高速公路入口阻截劝返、普通公路站点执法监管、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的总体要求,逐步建立健全全路网的治超监控网络。目前,我省在以高速公路为主的收费公路上对货运车辆实行计重收费,高速公路出口处和普通收费公路收费站均配备了计重检测装置,可以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测。但是,在高速公路入口处未安装超限超载检测装置,对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检测还需进一步加强。为此,条例规定收费公路经营者安装超限超载检测装置,严格履行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检测义务,并将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信息报告公路管理机构。该规定不仅解决了我省收费公路,尤其是高速公路的超限超载检测问题,还在收费公路经营者与收费公路管理者之间建立起超限超载车辆检测、处理的桥梁,有利于收费

公路从“源头”上发现并制止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减少因超限超载运输造成的公路损坏。

第十六条 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托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或者公路稽查站,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测、检查;对超限超载车辆避站绕行、短途驳载等行为,可以采取流动检查方式进行查处。

经流动检查检测显示超限超载的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公路稽查站或者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进行处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开展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检测、检查,规范流动检查的规定。

(一)固定超限超载检测、检查

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和公路稽查站是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主要阵地。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公路上设立的,对货运车辆实施超限超载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的执法场所。公路稽查站,原称公路征费稽查站,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进行公路征费和运政管理稽查的执法场所。在燃油税费改革后,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公路稽查站已经成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重要阵地。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固定超限超载车辆检测、检查,应当依托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或者公路稽查站

进行,并保证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公路稽查站处于正常的执勤、值班状态。

(二)流动超限超载检测、检查

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本条规定,对避站绕行、短途驳载等行为,可以开展流动超限超载检测、检查。流动超限超载检测、检查可以由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组织,也可以是根据群众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或者通过其他途径掌握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信息进行。流动检测、检查的范围主要针对避站绕行、短途驳载行为,但也不仅仅限于此两种行为。避站绕行,是指货运经营者或者驾驶员利用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或者公路稽查站附近公路网,通过其他道路绕过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或者公路稽查站,以逃避超限超载检测的行为。一般情况下避站绕行是通过在运输线路上“舍近求远”完成的。短途驳载,是指货运经营者或者驾驶员利用空车或者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公路稽查站附近的货运站场进行分装,通过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或者公路稽查站后,再将货物重新装回货运车辆的行为。对避站绕行、短途驳载之外的其他行为,只要在实质上逃避了超限超载检测的,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进行流动检测、检查。

开展流动检测、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是执法人员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二是明确执法检查的任务、方法、

要求和安全防护规定,检查安全防护装备;三是检查车辆应当根据公路条件和交通状况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避免发生交通堵塞;四是在距离检查地点至少200米处开始摆放警示标志,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志、反光锥筒等安全防护设备;五是使用停车示意牌和规范的指挥手势,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六是指挥车辆停放在安全地点后再进行检查,并做好有关记录。在开展超限超载流动检测、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可以利用便携式称重、测量等设备对载货货运车辆进行检测,不得通过目测判定货运车辆超限超载。

(三)涉嫌超限超载车辆的处理

对流动检测、检查中发现的超限超载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引导至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公路稽查站或者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进行处理。本条规定的“处理”包括称重检测、卸载、处罚等一系列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处理流程。处理的场所包括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公路稽查站、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公路稽查站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执法场所。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是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指定的交管站、公路收费站、公路养护道班、停车场、卸载场等场所。上述这些场所应具备比较齐全的车辆停放、称重装置、装卸场地等设备、设施,能够保障称量、卸载、分装等纠正措施得以顺利实施,

从而保证准确认定超限超载,有利于规范执法,树立公正执法的社会公信力。

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具体履行路面超限超载治理职责的单位。为进一步明确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路面超限超载工作的具体要求,条例结合我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际,规定路面固定检测应当依托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和公路稽查站进行,既有利于规范执法行为,也充分发挥了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公路稽查站的作用。同时,为提高行政执法的有效性,条例规定可以采取流动检查的方式,重点打击避站绕行、短途驳载等逃避超限超载检测、检查的行为。

为有效补充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公路稽查站在数量上的不足,条例授权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指定有关场所作为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处理场所,方便了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处理工作,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容易查、处理难的问题。

第十七条 载货货运车辆途经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和收费公路入口处,应当主动接受检测。

经检测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运输可解体物品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承运人卸载;承运人拒不卸载的,代为卸载,卸载费用由承运人承担。对未经批准、超限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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