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自考经典复习资料)(8)

2020-04-17 02:38

巩固了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和资本主义早期社会的经济基础,对其他许多国家的民法具有深远的影响。

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①私人财产所有无限制原则;②契约自由原则;③过失责任原则;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1804年法国民法典对于世界民法的价值:1804年法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第一部民法典,用法律形式巩固了法国资产阶级的成果和资本主义早期社会的经济基础,对其他许多国家的民法具有深远的影响。19世纪许多国家掀起了编纂法典的热潮,法国民法典使人们目睹了这一法律在统一法国法律和促进法国进步方面的事实,于是都来学习和研究,争相模仿。这部法典的影响遍及欧、亚、美洲许多国家,在世界范围内树立了民法典编纂的模式,并由此开始大陆法系的创建。

77 法国1791年刑法典草案:是法国1791年制宪会议提出的一个刑法草案,体现了资产阶级刑法原则,取消了维护封建特权的犯罪种类,处刑比过去宽,死刑的适用范围减少,废除了没收财产刑。该法虽未正式施行,但却是一部开创性的法典。 巴黎习惯汇编:是16世纪完成的一部官方习惯法汇编,减少了习惯法的分散性,法庭在引用时也不再需要证明,在法国习惯法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是近代以后吸收习惯法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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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0年法国刑法典:是法国拿破仑时期制定的法国六法之一,是第一部具有纯粹形式的资产阶级体系的刑法典,奠定了资产阶级的刑法体系,是19世纪自由资本主义时代的刑法典型。 1810年法国刑法典的特点:①贯彻了《***宣言》中宣布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罪刑法定、法不溯及既往等刑法原则;②刑法典的中心任务在于维护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③巩固和维护了宗教信仰自由;④规定了流氓罪和乞丐罪;⑤刑罚残酷。

78 授权法:是1933年德国纳粹时期制定的《消除人民和国家痛苦法》,它是法西斯专政的根本法,规定把制定法律的权利授予现政府,使希特勒集行政、立法和外交大权于一身,成为独裁者。

79 德国卡特尔法的历史变迁:德国早在魏玛共和国时期就已经对卡特尔协定采取某种限制的办法。法西斯统治期间,不仅取消了对卡特尔协定的限制,而且还进一步加强了卡特尔组织的垄断权利。二战以后,联邦德国运用国家权力来维持竞争秩序,限制垄断的发展。

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是统一的德意志帝国建立以后制定的,规定国家的结构形式是联邦,皇帝和首相是整个国家制度的重心,议会权力非常有限。宪法的制定巩固了德国的统一,促进了德国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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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关于皇帝权利的规定:皇帝和首相是整个国家制度的中轴,权力极大,和封建专制相差无几。宪法规定皇帝是国家元首,拥有立法、行政、外交大权,是帝国海陆军大元帅。皇帝任命首相,首相仅对皇帝负责。

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特点:①宪法规定的帝国的结构形式虽是联邦,但中央权力极大,各邦地位很不平等,普鲁士在其中据有特殊地位;②规定皇帝、首相是整个国家制度的中轴,权力极大,和封建专制相差无几;③议会是粉饰门面的机构;④建立军事警察制度。

80 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特点:①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在贯彻资本主义民法基本原则方面已有若干变化;②规定了法人制度,关于人员雇佣条文在法典中具有一定地位;③规定有较多的“共同”条款以适应发展的需要;④保存了较多封建残余;⑤法典以讲求精密、科学、严谨著称,但失之艰涩难懂。

在1900年德国民法典起草过程中的争论:在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起草过程中,首先是自然法学派和历史法学派的争论,自然法学派认为,制定统一的罗马法条件已经成熟,只有统一法律才能实现民族的统一;历史法学派认为德国当时不具备制定统一民法典的条件,反对制定统一的民法典。接着就法典是偏重德国固有的法律传统还是罗马法的问题,日耳曼法学派和罗马法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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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也产生了争论。法学家的意见分歧延缓了法典的制定,同时也使德国民法典具有较高的科学水平和理论基础。

81 1804年法国民法典与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差异:作为大陆法系两部里程碑式的民法典,对许多国家的民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①结构体例差别很大。法国民法典由序言和三编组成,德国民法典由五编组成。②由于所处的时代不同,因而在贯彻资本主义民法基本原则方面有所区别。在契约自由方面,德国民法典只承认意思表示的外部效力,法国民法典则注重保护当事人的本意;关于侵权行为的归责责任,德国民法典在适用过失责任原则的过程中,采取举证责任,而法国民法典采用的式推定过失责任。③1804年法国民法典并无法人的规定,1900年德国民法典则承认了法人。④德国民法典的弹性条款较多,法国民法典弹性概念较少。⑤法国民法典的风格是结构严禁,语言流畅,通俗易懂。德国民法典以讲究精密、科学、严谨著称,但失之于艰涩难懂。 82 1871年德国刑法典的特点:①继承法国刑法典并有所发展;②极力维护容克贵族和资产阶级的统治,残酷镇压人民的反抗和革命运动;③规定宗教罪;④严格维护容克贵族和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⑤已经没有公开的体刑、侮辱刑的规定。 83 日本近代法制的确立:日本近代法制的确立经历了两个阶段,以1889年明治宪法为分界,此前为草创阶段,此后为确立阶段。在草创阶段,明治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法令,促进资本主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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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同时建立法政学校和研究机构,翻译外国法律,培养法律人才,聘请西方法学家讲学,为法典的系统编纂作准备。以法国法为蓝本,完成了近代法制的草创工作,走上了西方化的道路。但是由于日本与法国的国情差别很大,日本政府经过考察,发现德国法更适合日本的国情,因此以1889年明治宪法为标志开始模仿德国法的模式,至1907年包括宪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在内的日本主要法典,都已编制完成并定型化,日本近代法制最终确立起来。

日本的“双重内阁”:是指除了宪法规定的最高行政机关之外,在日本当时的政治生活中还有一个机构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以至于它可以直接向天皇负责,这是其他内阁成员所不具有的,这个机构就是军部。因为具有其他机构所不具有的特殊地位,构成了实质上的“双重内阁”。

明治宪法:是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确立了二元制的君主制,天皇地位至高无上,内阁只对天皇负责,军部脱离内阁独立行使军权,议会作用微不足道。这是一部带有封建性和军事性的反人民的宪法。

1898年日本民法典的特点:最大的特点就是资本主义的财产法与封建主义的身份法相结合。前三编基本属于资本主义财产法,后两编基本属于封建主义身份法。前三编的核心是调整财产关系,对于资本主义民事流通和商品生产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促进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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