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自考经典复习资料)(9)

2020-04-17 02:38

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后两编中,亲属与继承主要是调整人身关系或与人身关系相联系的财产关系,也就是一个身份问题,带有明显的封建主义身份法的性质。这种封建主义身份法有利于巩固近代天皇制的统治,便于统治阶级推行其反动的对内对外政策。 84 英国契约法的现代发展:由于社会经济的垄断发展和社会生活条件的复杂化,英国契约法也适应这一变化获得现代发展。首先“标准式契约”的出现,使契约自由受到限制;其次契约效力“阻碍说”得到发展,“契约神圣”原则受到限制;第三诚实信用原则和不可抗力条款成了契约效力的一般原则,起着指导和补充契约履行的功能。

英美契约法中的对价:是指缔约者之间因缔约行为一方得到利益,他方遭受损失,在非正式契约中具备对价是契约生效的必要条件。对价制度是英美契约中的特有制度。

现代以来英国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发展: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法中的一个重要方面,英国侵权行为法有了很大的发展和变化。①扩大了无过失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②出现了“比例责任制”;③废除了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原则,代之以分摊责任原则。 85 说法国的宪政体制为半议会制的原因:是因为宪法所规定的议会权力大为缩减。①总统由选民选举产生,不经议会产生,政府的任命权属于总统,总统有权解散议会;②议会的立法范围受到限制,宪法将“条例性质”的立法权归于总统;③议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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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案需经宪法委员会审查并由总统公布,总统可以将某些法案提交公民复决等。

法国1960年《农业指导法》:法国于1960年制订的相当于农业基本法的法律,这部法律对农业发展作了许多的政策性规定。 86 魏玛宪法:是1919年诞生于德国南部小城魏玛,规定了联邦共和国的国家形式,赋予总统广泛的权利,列举了较多的公民权利并标榜社会主义原则,因以专章规定了经济生活而被称为“经济宪法”,是现代资产阶级的第一部宪法。

魏玛宪法的基本特点:①规定了联邦共和国的国家形式;②赋予总统广泛权力;③列举了较多公民权利并标榜社会主义原则;④被成为经济宪法。

87 德国法西斯专政时期刑法的主要特点:①抛弃了“罪刑法定主义”原则;②用“意思刑法”代替“结果刑法”;③贯彻反动的种族主义;④刑罚非常残酷;⑤在法院与诉讼方面设立了特别法庭,从普通法院中接管政治案件;建立所谓“人民法庭”以取代最高法院审理“叛国案件”,还建立国家秘密警察,具有最高警察权,不受法律的任何约束。

88 文官任用法:是指德国1933年法西斯政府颁布的种族主义和排斥异己分子的立法,通过该项立法清洗一切非纳粹人员,不使其担任公职,规定其他政党的成员凭党派关系任国家官吏的一概撤换,这样法西斯党严密控制了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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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大陆法系的历史形成及其特点:大陆法系是指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以来所建立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这种法律制度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大陆法系的主要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和日尔曼法,此外还有教会法、商法和城市法,这也是西欧封建国家法律的主要因素。随着这些国家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政治统一的趋势,彼此间的法律便产生了许多联系,同时还产生某些共同的形式和特征,这就使大陆法系处于初生状态和萌芽状态。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西欧许多国家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并巩固,随着这些国家彼此的交往,他们的法律制度相互之间的联系和共同特征也获得进一步的发展,于是产生了大陆法系。首先是在法国和德国,形成了完整的法律体系。随着18、19世纪资本主义全球性的发展,不仅在欧洲,而且在亚、美、非许多国家和地区,立法和法典化运动应运而生并持续发展。他们模仿或直接移植这些法典和法律体系,于是大率法系称为世界上最大的法系。大陆法系受罗马法的影响,将罗马法演变为基本法性质的民法体系,并作为整个法律制度的基础;一般不存在判例法,成文法是它的法律的形式,重视法典的编纂;要求法官遵守法律明文断案,而在审判中起着主导作用。 90 德国宪法法院:联邦德国于1951年建立了宪法法院,防止滥用宪法并解释法律。宪法法院的职能包括:①解决联邦与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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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各州之间的争端;②解决联邦各机构之间的争议;③审查联邦、州的法律是否违反宪法;④处理公民提起的宪法控诉。 91 德国法与法国法的联系和区别:德国法和法国法同属于大陆法系,都是在罗马法的基础上,根据近代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的成文法律体系。德国法与法国法的紧密联系,在于具有开创意义的近代法国六法体系对晚近一个世纪的德国法的创立产生的巨大而深刻的影响。由于两国法产生、发展所处的具体社会历史条件不同,民族的个性及文化传统的差异使德国法和法国法之间存在着巨大差别:⑴德国法成型于德意志帝国时代,是君主专制的产物,具有浓厚的保守性。法国法是资产阶级的产物,具有时代进步性。⑵德国法在私法领域取得的成就,足以使法国法逊色。《德国民法典》的巨大成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⑶德国法和法国法在体系、结构和具体制度上的区别,主要体现在:①德国始终全面坚持成文法典化立法方向;②在部门法方面,除了对法国民法典的重大发展外,德国还首创经济法;③德国在坚持区分普通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前提下,把行政诉讼限制在纯行政的范围;④为了保障宪法的实施,德国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宪法诉讼制度。

92 二战后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制度的重大变革:①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出现了趋于一致的苗头;②二战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制度朝着民主,进步的方向发展;③二战后,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出现许多独立的、新的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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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法曹:是指在日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总称为“法曹”,被誉为法制建设上的三根支柱,三者的地位甚高,但对其资格的要求也很严格。民事调停法:是日本二战后制定的重要法律,规定凡是民事纠纷当事人都可以要求法院进行调停。该法发展了日本传统的调解制度,把它扩大适用于所有民事案件。经济刑法:是指日本的经济立法规定的罚则,其数量之多,范围之广,远远超过战前。

战时国家主义统制立法:是日本为了进行全面的侵华战争,在1937年到1938年颁布的一系列国家干预经济使之转上战时轨道的法律。1938年的《国家总动员法》就是其中的核心,是服务于战争的典型的法西斯法令。

94 日本二战后吸收和借鉴英美法的方式和特点:二战后,日本的法律制度由原来属于大陆法系演变为兼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特色的混合法系。这是由于美军单独占领日本时期,美国成了日本移植和学习的主要对象,日本不仅在内容上引进和吸收了美国法的一些原则和制度,而且判例的运用在司法实践中也占有重要地位,英美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宪法、商法和诉讼法领域。 95 二战后日本法律制度的变化:战后,日本的法律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使日本的法律制度由原来属于罗马日耳曼法系演变为兼有罗马日耳曼法系与英美法系特色的混和法系。日本战后移植美国法,不仅在内容上引进和吸收了美国法的一些原则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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