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2 律师会见受援人,事先应准备会见提纲,会见时,应认真听取受援人的陈述和辩解,发现、核实、澄清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的矛盾和疑点。律师会见受援人应制作会见笔录,并交受援人阅读(不认字者向其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受援人补充或者改正。在受援人确认无误后要求其在笔录上签名。
5.7.3 律师在案件侦查阶段的工作
5.7.3.1 律师接受指派后,应及时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向其提交《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律师事务所函》,并出示律师执业证。
5.7.3.2 侦查阶段,律师可以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受援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辩护意见。
5.7.3.3 律师应当会见在押的受援人。会见时,应向关看守所提交《律师执业证》、《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律师事务所会见介绍信》。
5.7.3.4 律师会见受援人时可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告知以下法律规定以及享有的权利:
(1)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2)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3)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及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4)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
(5)享有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他告知的权利及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6)享有的辩护权;
(7)享有的申诉权和控告权;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受援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规定;
(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他相关规定;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刑事案件侦查管辖的法律规定;
(11)其他有关法律问题。
5.7.3.5 律师根据向侦查机关了解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案件情况,向侦查机关提出辩护意见。
5.7.4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
5.7.4.1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受援人的具体程序参照本指引在侦查阶段的会见规定。
5.7.4.2 律师持《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律师事务所函》及《律师执业证》有权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审讯笔录、证人证言和技术性鉴定材料。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及其它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鉴定性文书。摘抄、复制时应保证其准确性、完整性。 律师摘抄、复制的材料应当保密,并妥善保管。
5.7.4.3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调查、收集时应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出示律师执业证,一般应由二人进行。
5.7.4.4 经本人同意,律师可以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但事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公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同意。
5.7.4.5 律师可以向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但应事先征得本人同意,并在调查笔录上记明。
5.7.4.6 律师认为必要时,可以申请公诉机关收集、调取证据。
5.7.4.7 律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公诉机关提出关于本案的辩护意见。
5.7.5 律师在诉讼阶段的工作
5.7.5.1 律师有权到审判机关查阅、摘抄、复制全部案件材料。
5.7.5.2 律师查阅案件材料应当着重了解以下事项:
(1)受援人的基本情况;
(2)受援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等;
(3)受援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材料;
(4)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基本情况;
(5)被害人的基本情况;
(6)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齐备;
(7)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结论及其理由等;
(8)同案被告人的有关情况;
(9)有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证据之间及证据本身的矛盾和疑点;
(10)相关证据能否证明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情况,有无矛盾与疑点;
(11)其它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5.7.5.3 律师会见在押受援人,应当携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律师事务所会见专用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
5.7.5.4 律师会见受援人,事先应准备会见提纲。会见时,应认真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发现、核实、澄清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的矛盾和疑点,重点了解以下情况:
(1)受援人的身份及其收到起诉书的时间;
(2)受援人是否承认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
(3)指控的事实、情节、动机、目的是否清楚、准确;
(4)起诉书指控的从重情节是否存在;
(5)受援人关于无罪辩解的理由;
(6)有无从轻、减轻、免予处罚的事实、情节和线索;
(7)是否有立功表现;
(8)是否存在超期羁押及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伤害等情况。
5.7.5.5 律师会见受援人被告人时,应向受援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受援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的事项。
5.7.5.6 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律师根据案件需要也可以申请审判机关收集、调取证据。
5.7.5.7 开庭前,律师应将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复制,举证时将原件提交法庭。
5.7.5.8 法庭调查阶段,律师可以请求法庭向公诉机关调取其收集的能够证明受援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5.7.5.9 法庭辩论阶段,律师应认真听取公诉人发表的控诉意见,记录要点,并做好下一轮辩论的准备。
5.7.5.10 律师发表辩护意见应针对公诉人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提出受援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以及对受援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方面的辩护意见。
5.7.5.11 律师接到开庭通知书后应按时出庭,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出庭的,应及时与审判人员联系,申请延期开庭:
(1)律师收到两个以上开庭的通知,只能按时参加其中之一的;
(2)庭审前律师发现重大证据线索,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或申请新的证人出庭作证的;
(3)由于客观原因律师无法按时出庭的。
5.7.5.12 律师申请延期开庭,未获批准,又确实不能出庭的,应与法律援助机构联系,妥善解决。
5.7.6 律师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若经调查阅卷及律师所在执业机构三名资深律师出席的案件讨论会讨论后认为受援人不构成犯罪,准备为其作无罪辩护的,应当及时报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备案。
5.7.7 对重大、复杂、疑难、涉及社会稳定或有社会影响的法律援助案件,律师应及时报告律师所在执业机构的领导,并经所在执业机构案件讨论会集体讨论之后,确定案件办理方案并向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报告,确保办案的质量和社会效果。
5.7.8 对死刑法律援助案件,律师所在执业机构应召开至少有三名资深律师出席的案件讨论会,针对案件基本情况、证据运用及辩护思路进行讨论并做书面记录。辩护词应围绕案件讨论会上形成的辩护关键点进行展开,要求观点明确、内容详细、具有个案针对性。
5.8 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
5.8.1 律师应当自接受指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民事法律援助办案计划》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呈报法律援助机构。在案件承办过程中,如遇情况变化不能按计划实施的,应当及时报告法律援助机构。
5.8.2 律师应当自接受指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但因受援人的原因无法按时签订的除外。案件办理过程中,法律援助机构承担的法律援助办案人员的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翻译费等必要开支,可以由受援人列入诉讼或者仲裁请求。
5.8.3 在与受援人第一次会面时,律师应详细了解案件当前由司法程序处理情况、争议焦点、受援人的诉求、证据的收集情况,告知受援人可以向审判机关申请司法救助并提供协助,为受援人提供初步的法律咨询。律师会见受援人,应当制作谈话笔录。
5.8.4 律师应当与受援人充分沟通,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案件办理情况,答复受援人询问。通报情况可根据具体情形通过面谈、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进行。并制作通报情况记录,必要时可采用录音等方式记录工作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