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5 律师承办案件,应当根据需要依法在权限内进行调查取证。法律、法规规定只有律师有权限调查的证据及受援人因健康及其他原因不便收集、调取的证据,律师应当予以取证。与案件无关的证据,律师应做好受援人的法律解释工作,受援人仍坚持要求取证的,律师应向法律援助机构及时报告情况。
5.8.6 律师代理受援人以和解或者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事先征得受援人同意,并制作谈话笔录由受援人签字确认。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通过短信、邮件等形式由受援人确认和解或者调解方案,事后制作谈话笔录由受援人签字确认。
5.8.7 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主要证据认定、适用法律等方面有重大疑义的;与受援人多次沟通不畅或受援人对律师有意见的;涉及群体性事件(10人以及10人以上的群体纠纷)的;有重大社会影响(政治敏感性强或社会关注度高)的;其他复杂、疑难情形。
5.8.8 因时间冲突或健康原因需由其他律师代为出庭参加庭审的,应征得受援人同意,并报告法律援助机构。
5.9 劳动仲裁
5.9.1 劳动仲裁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
1.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纠纷;
2. 劳动用工纠纷;
3. 因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引起的纠纷;
4. 因工伤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5.9.2 劳动仲裁法律援助案件需要收集的证据:
1.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纠纷案件:
(1)劳动合同或退工单;
(2)用工单位工商登记信息(由工商管理部门出具);
(3)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2. 劳动用工纠纷案件:
(1)申请人劳动过程中,受到损害的证明材料;
(2)雇佣者基本信息;
(3)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3. 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1)劳动合同或退工单等;
(2)用工单位工商登记信息(由工商管理部门出具);
(3)受援人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受到损害的证明材料;
(4)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4. 工伤纠纷案件:
(1)工伤认定书(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
(2)鉴定结论书(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或再次鉴定结论书(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
(3)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5.10 法律援助调解
5.10.1 法律援助调解,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服务人员,以调解形式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5.10.2 法律援助调解的适用范围:
1. 凡涉及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之间今后需继续相处并且有调解可能的均
应列为调解案件,即应采用先调解后诉讼的程序办案。此类案件一般包括: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和涉及有关社会保障、优抚规定的纠纷。对群体纠纷等特殊案件也应积极采取先调解后诉讼的办案程序。
2. 不适宜法律援助调解的案件:
(1)仲裁、诉讼时效即将届满的案件。律师在接案后,应首先注意审查该案的仲裁或诉讼时效,对于相关时效快到期的案件,不适宜采用非诉讼调解方式办理,以免使受援人因超过仲裁、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2)确无调解可能的案件。对于已经过有关组织及部门多次调解均无成效或者当事人根本不愿接受调解的法律援助案件,律师应放弃采用非诉讼调解方式办案。
(3)易引发后续争议的案件。对于一些执行难度大、法律法规适用不明确等易引发后续争议的案件,应采取诉讼方式解决矛盾纠纷,以更好地维护受援人的长远利益。
(4)可能涉及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集体利益及第三人利益的案件。
(5)其他不适宜进行调解的法律援助案件。
5.10.3 法律援助调解应遵循的原则:
1. 自愿原则。开展法律援助调解工作必须以征得受援人的同意为前提,不得为了节省办案时间和办案开支,强行逼迫受援人接受调解。
2. 合法原则。即法律援助人员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前提下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内容不得违背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秩序。
3. 保护受援人合法权益原则。法律援助调解必须在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进行,受援人在调解时对其合法权益所作的让步和放弃,必须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如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不履行协议时,应保护受援人的诉讼权利,及时帮助受援人提起诉讼。
5.10.4 法律援助调解的程序和方法
1. 由法律援助机构在受理申请时,对案情进行分析,对适用调解的案件,向律师提出先调解后诉讼的要求。
2. 应告知受援人进行调解的相关法律关系及后果,并通过谈话笔录、征询意见书等方式书面征得受援人的同意。
3. 应根据不同的调解形式,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通过下列途径开展调解工作:
(1)律师在与非受援方联系并取得其书面同意调解的情况下,征求双方意见,确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和相关事项。在进行调解时,应向双方介绍相关法规、征询双方对解决矛盾纠纷的意见,在不违反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2)律师接受受援人的委托,依据相关法规,向非受援人就解决双方的矛盾纠纷进行交涉,并对当事人双方的意见进行沟通协商,在确保受援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3)律师接受受援人的委托,作为受援人的代理人,参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陈述受援人的主张和要求,在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指导受援人签订相关的调解协议书。
(4)在调解成功的基础上,律师应及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制作规范的相关协议书。
(5)律师在制作协议书时应把握调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准确性、规范性。
对于具有执行物或钱财内容的调解协议书或者和解协议书,律师应当建议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人采取公证方式,赋予协议书条款的强制执行效力。
6.结案手续
6.1 律师自法律援助案件办结后15日内,应当向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案卷材料及法律援助机构要求的表格,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审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自觉予以改正。
6.2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案卷,律师应按照不同委托阶段归档。
6.2.1 侦察阶段应具备如下材料:
(1)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指派函);
(2)受援人权利义务告知书(需受援人签字);
(3)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计划;
(4)授权委托书或者指定辩护人通知书;
(5)会见笔录、律师事务所会见在押受援人专用介绍信存根联;
(6)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7)律师法律意见书(或调解协议书);
(8)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结案报告表(需要加盖律师所在执业机构公章);
(9)当事人回访表(需受援人签字)。
6.2.2 审查起诉阶段应具备如下材料:
(1)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指派函);
(2)受援人权利义务告知书(需受援人签字);
(3)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计划;
(4)授权委托书或者指定辩护人通知书;
(5)起诉意见书(附带民事赔偿起诉书);
(6)会见笔录、律师事务所会见在押受援人专用介绍信存根联;
(7)阅卷材料;
(8)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文书;
(9)案件讨论记录表;
(10)辩护意见;
(11)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结案报告表。(需要加盖律师所在执业机构公章);
(12)当事人回访表(需受援人签字)。
6.2.3 一审阶段应具备如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