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案例选编
案例一:
我市国家公务员李某,1987年4月贪污救灾款5000元,2004年5月经人举报,其违纪行为被发现。监察机关经过调查,于2004年9月给予李某开除处分。李某不服,认为其违纪行为已经过了17件,早已超过了行政处分追究期,监察机关不应再给予其行政处分。李某的行为是否被追究? 案例二:
某村张某是预备党员,因受礼8000元,被某镇党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请问某镇党委作法是否合适? 案例三:
我是一名农村党员。1993年,我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受到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行政处罚。1998年,组织上发展我入党。由于我当时不清楚曾受行政处罚的事实是否需要在入党材料中写明,同时组织上也没有对我讲明此类问题需要填写,且已时隔多年,因此,我就没有在入党材料中填写曾受行政处罚的情况。但在2004年5月,县纪委却以我入党时未在入党有关材料中填写曾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受到行政处罚的事实为由,以“隐瞒入党前错误”给予我纪律处分。请问:县纪委这种处理是否妥当?
案件四:
2004年5月,我的同事陈某(中共党员)因受贿问题被县纪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同时其8000元受贿所得亦被县纪委收缴。一个偶然的机会我发现,在给陈某的处分决定中,只引用了认定陈某行为构成受贿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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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条款,而对收缴其8000元受贿所得则未引用相关条款。请问:县纪委对陈某作出的该处分决定是否准确?对陈某违纪款的收缴是否合法?
案例五:
党员李某是某村民小组组长,在组织村民参与镇政府布置的修堰工作中,李利用职务的便利,虚开发票向村财务重复报销修理堰投劳款(由村集体集资)2000余元。对李的行为,我们拟按贪污错误处理。但李申辩称,他既不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也不是经手、管理国家财物的共产党员,不符合贪污错误的主体要件。另外,2000元修堰款是由本村村民集资的,属本村的集体财产,并非公共财物,因而也不符合?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关于贪污的客观对象为公共财物的规定。对此,我们感到似乎也有一定道理。请问:对李某的行为能按贪污错误定性吗? 案例六:
刘某系中共党员,某税务所所长。2004年4月底,刘某辖区内某商贸公司(私营企业)经理王某邀请刘某一家三口在“五一”期间与他们一家一同外出观光旅游,刘某表示同意。同年5月2日至6日,由王某出资,王某、刘某两家一同参加了由某旅行社组织的新马泰五日游活动,共花费8万元,其中花费在王某一家的费用约3万元。事后,王某未向刘某提出任何还款要求,刘某也从未对王提过该事。案发后,纪检监察机关查实了刘某上述违纪事实,但没发现任何有关刘某利用职务便利为王某谋利的情节。在刘某的违纪行为如何定性问题上,出现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刘某利用担任税务所所长的职务便利,将本应由自己支付的费用交由税收征管对象王某支付,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有错误;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刘某一家的旅游费用由王某支付,从本质上可以理解为刘某接受了王某的礼品,因此其行为应属于受礼错误。请问,对刘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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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
王某系某镇党委委员、人武部部长,分管民政、武装、土管等工作。 2004年3月初,该镇妇女徐某因与邻居汪某、顾某违章建房纠纷多次找王要求帮助解决。王同意帮助协调。3月6日,该镇政府与市建设局城建监察大队一起在镇政府会议室协调解决徐与汪、顾的纠纷。参加会议的除王某外,还有镇党委书记、镇长、分管城建的副镇长等。会上,王某汇报了徐与汪、顾建房纠纷的协调情况,并提出可以协调将徐某房屋卖给汪、顾。会议最后决定由王出面继续调解,如调解不成,三日后拆除违章建筑。
会后,王将汪、顾两人叫到自己办公室,动员其买下徐某的房屋,并交押金1万元。后徐某也到王办公室询问会议及调解情况。下午4时左右,徐提出到王家看看,王即带徐到自己家,两人在客厅坐了一会儿后进到卧室。王将徐按到在床上,徐未拒绝,两人发生了两性关系。
数日后,徐某因王某未能尽力帮其解决建房纠纷,向镇党委书记反映王某对她非礼。王得知后怕影响不好,于当天晚上找到本镇钱某商量,要钱做徐某的工作。次日上午,钱找徐商谈,最后谈定由王某拿出12000元钱给徐某私了。徐某收下钱后当天就反悔,将钱送交给镇领导并反映此事。
对王某所犯错误应如何定性? 案件八:
苏某,某县技术监督局副局长,中共党员。
2004年9月,苏某听朋友陈某误传:本局的另一名副局长吴某深夜与一女子在小汽车内有不轨行为,被巡逻的公安人员带至派出所询问。苏某遂于同年10月15日、22日分别给该县纪委书记、县委书记写信,举报当月某日晚本局副局长吴某在小汽车里嫖娼,被派出所巡逻人员当场抓获,后又因与派出所领导的私人关系放掉,要求查处此事。写给县委书记的举报信在批转过程中,落到吴某手中。次年2月初的一天,在全局干部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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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上,吴某突然在会上散发了该举报信前半部分的复印件(即举报吴某嫖娼被抓的内容)。
苏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纪? 案件九:
朱某,某市建设局局长,党员。
李某是该建设局下属单位建筑工程管理处负责人。
一日,李某得知朱某欲购买一部新手机,又因自己与某通讯器材商店经理相熟,便主动提出并陪朱某到该商店去挑选。朱看中了该店的摩托罗拉A6188型新款手机,不巧因缺货而未能买成。2004年10月初的一天,李某得知该款手机有货,便单独去商店买下手机,发票价格为4900元,并于当晚将手机给了朱某。朱某收下手机后因李某一再推辞而未付款。次年6月,市委组织部分配给该局一个参加中青年领导干部培训学习的名额。该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时有两个人选,李某也是其中之一。后经朱某提议,该局决定派李某参加学习。7月,朱某因事案发。
朱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错误? 案例十:
张某,男,中共党员,某市司法机关干部,已婚。 王某,女,某市某歌厅服务员,未婚。
2002年11月,张某与王某在歌厅相识并逐渐熟悉。2003年上半年的一天晚上,王某主动和张某在酒店客房里发生第一次性关系。此后至2006年9月,张某一直与王某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并应王某要求为其租房居住并承担全部房租。此外,张某还每月给王某200至500元零用钱。
2005年8月,王某怀孕,并不顾张某反对于次年5月生育一子。张某为其支持生育医疗费用9000元,并为孩子取名王某某(随母姓)。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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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0月,王某与张某协商分手。此后至2008年6月,王某先后向张某索要王某某年满18周岁前的抚养费20万元、价值200余万元的房屋一套、轿车一辆以及王某某每月的生活费5000元,张某均表示同意并满足了王某的要求。为此,张某将其与王某的关系及生有一子的情况告知其弟及其子,并让其弟出资支付王某购房款200余万元和王某某2007年8月至2009年4月的生活费10万余元;让其子为王某购买了一台价值43万元的奥迪轿车,并承担油费等费用。对张某所犯的错误应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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