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故意;2007年后两人没有发生性关系,不符合包养情妇的构成要件。
张某的行为应以包养情妇定性处理为宜。理由如下: (一)张某的行为符合包养情妇违纪行为的特征
中央纪委法规室在?对湖南省纪委关于××包养情妇错误请示函的答复?(中纪法函?2000?3号)中进一步明确指出:“包养情妇是指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和社会公德,在一定时期内以为女方提供足够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日常生活费用为必要条件,与女方保持较稳定、较秘密的不正当两性关系。其基本特征是:(一)在一定时期内,为女方提供足够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日常生活费用。(二)向女方提供足够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日常生活费用,是双方维持不正当两性关系的必要条件。(三)男女双方在一定时期内保持较稳定的、较秘密的不正当两性关系。”也就是说,构成包养情妇须满足上述三个特征。
本案中,自2003年张某与王某第一次发生性关系,至2006年10月协议分手之前,张某一直与王某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并根据王某要求为其租房居住和承担全部房租,并每月给王某几百元零用钱。整个过程既有提供日常生活费用,又有长期保持稳定、秘密的不正当两性关系,且以提供日常生活费用作为保持两性关系条件的主观意图明显,符合包养情妇行为的构成要件。张某主观上有包养王某并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意图,客观上实施上为王某租房居住并承担全部房租、每月提供零花钱等行为,并实际保持了长期的不正当两性关系,其行为属于包养情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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