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让方保证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的基础资产收益权或者在其上设定质押或其它权利负担。 7. 违约 7.1 违约
7.1.1 违反陈述和保证
任何一方在本协议项下的陈述和保证不真实或者存在重大遗漏、误导并对本协议的履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视为该方违约, 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或其他相关方造成的直接损失的违约责任。 7.1.2 未履行
若任何一方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任何约定或承诺的, 视为该方违约, 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或其他相关方造成的直接损失的违约责任。 7.2 转让方违约 7.2.1 违约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转让方违约, 违约事件发生之日为违约日:
(a) 转让方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协议的有关规定行使其在基础资产项下的权利导致基础资产项下的现金流入收益产生损失;
(b) 转让方未按照本协议第3.5条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向受让方履行转付义务;
(c) 转让方发生(被)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被)申请破产、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可能危及本协议项下基础资产收益权安全的; 以及 (d) 任何法院或其它政府机构对基础资产进行查封、冻结等行动的。 7.2.2 违约救济
发生上述违约情形时, 受让方可以要求转让方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并有权选择或同时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a) 要求转让方按照本协议第3.5条的有关规定立即向受让方履行转付义务;
(b) 转让方逾期支付任何款项的, 则从违约日起(含该日), 转让方应当就未足额支付的款项按照每日千分之三的比例支付违约金;
(c) 解除或者终止本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
(d) 法律规定或者其他相关协议约定的其他救济措施。
8. 不可抗力 8.1 不可抗力
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瘟疫、其他天灾、战争、政变、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等因素。
8.2 责任承担与通知义务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遭受该事件的一方不承担责任, 但应立即通过服务平台通知对方, 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协议的原因。协议各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履行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 并通过服务平台另行达成相关协议。 9. 保密 9.1 保密
本协议各方对于本协议以及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获得的对方商业秘密以及其他未公开的信息, 任何一方不得向除服务平台、支付机构和担保人之外的其它第三方透露和使用, 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政府机构要求应当进行披露的除外。 9.2 责任承担
任何一方违反上述约定, 应承担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10. 通知 10.1 通知方式
本协议各方可通过服务平台公告、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无线通讯装置等电子方式或常规的信件传递等方式进行本协议项下的通知。各方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为其在服务平台上所登记之最新的联系方式。 本协议各方应在服务平台上维持并更新其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 确保其为真实、最新、有效及完整。若一方提供任何错误、虚假、过时或不完整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 由此产生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任何支出或损失由该方自行承担。 10.2 通知送达
下列情形视为通知送达:
(a) 通过服务平台公告、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无线通讯装置等电子方式进行本协议项下的通知, 该等通知于通过服务平台发送之日为有效送达;
(b) 专人递送的通知, 在专人递送之交付日为有效送达;
(c) 以挂号信(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4日为有效送达;
(d) 以特快专递(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3日为有效送达; (e) 以传真发出的通知,在传真发出时视为送达。 11. 权利保留 11.1 权利保留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 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或义务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 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过失的追究。所有权利放弃均应以书面方式做出。 11.2 部分无效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约定依现行法律被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施, 本协议的其他条款将继续有效。此种情况下, 本协议的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不受影响, 且各方将以有效的约定替换该约定, 且该有效约定应尽可能接近原约定和本协议相应的目的和精神。 12.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2.1 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争议解决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国法律。 12.2 争议解决
对于本协议各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应向上海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院申请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 协议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协议义务。 13. 协议生效
本协议采取电子方式签署, 即转让方委托服务平台代为发布本协议项下拟转让的收益权转让交易信息(视情况而定)之时即视为电子签署本协议, 受让方勾选或点击\我已阅读《基础资产收益权转让协议》、《履约保函》并同意相关条款\选框或按钮即视为电子签署本协议。本协议自受让方以电子方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14. 协议的变更、解除、提前终止及自然终止
(a) 双方协商一致且经担保人书面同意, 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b)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一方可以通过服务平台通知另一方提前解除本协议: (i) 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致使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的; (ii) 另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致使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
(iii) 另一方严重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协议目的的。
(c) 在双方履行完毕本协议项下所有义务之时, 本协议自然终止。 (d) 变更本协议可采用与达成本协议相同的电子签署协议的形式。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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