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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
二、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与婚姻立法的发展 (一)建国前革命根据地的婚姻立法。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和婚姻法。 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地区性的婚姻条例。 (二)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颁行和贯彻。
建国后我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是国家在全国范围内改革旧的婚姻家庭制度的重大立法措施。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是废旧立新。
1953年的贯彻婚姻法运动及其成就。
(三)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1950年婚姻法的继续和发展。
补充和完善基本原则。 对结婚条件进行了两点修改。 扩大了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 规定了离婚的条件。 增加了附则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
一、基本原则的强化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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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加了夫妻相互忠实的规定 三、结婚制度更加完善与科学 四、加大对重婚者的处罚力度 五、夫妻财产制度更加完善与公正 六、进一步加强了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 七、关于离婚制度的修改和完善 八、增加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九、增加了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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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婚姻自由
一、婚姻自由的概念及其由来和发展 (一)婚姻自由的概念。
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和干涉。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婚姻自由的由来和发展。
婚姻自由是一个历史的范畴。人们有无婚姻自由,即形式上还是实质上的婚姻自由,归根结底取决于一定的社会制度。婚姻自由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现代意义的婚姻自由是资产阶级在反封建斗争中提出来的。我国婚姻法所倡导的婚姻自由原则,既是对封建的包办强迫婚姻的根本否定,用同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有着本质的区别。
二、婚姻自由的内容 (一)结婚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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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离婚自由
(三)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关系。 三、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
(一)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1、包办、买卖婚姻的概念。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
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
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包办婚姻不一定是买卖婚姻,买卖婚姻一定是包办婚姻。
案例:“换亲换出投毒害人案。” 2、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父母干涉儿女婚事。
子女干涉父母婚事。案例:“老娘再嫁,儿女拒不赡养
干涉离婚自由。干涉复婚自由。 (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案例:10万元“婚姻保障金”之诉 (三)注意划清的几个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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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包办婚姻和父母主持、经人介绍、本人自愿同意的界限。
2、买卖婚姻和一般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界限。 3、借婚姻索取财物和男女自愿赠与的界限。 4、说媒骗财和正当介绍的界限。
案例:“深圳婚介富婆当绣球,广州猛男趋之若鹜”。
第二节 一夫一妻
一、一夫一妻制的概念
一夫一妻制又称个体婚制,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形式,即一个人只能有一个配偶,不能同时有两个或更多的配偶的婚姻制度。
一夫一妻制的含义:任何人不论地位高低,财产多少,都不能同时有两个或更多的配偶。已婚者在配偶死亡或离婚前,不得再行结婚。一切公开的、隐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
二、社会主义一夫一妻制和私有制一夫一妻制的区别
私有制社会的一夫一妻制是虚假的,名不符实的。私有制社会的一夫一妻制是片面的,专门要求妇女遵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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