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技师、高级技师申报者的操作技能、理论知识、工作业绩、职业道德、潜在能力成绩实行单项淘汰制,其中操作技能和理论知识成绩二年内有效。正常申报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者的操作技能、理论知识、工作业绩、职业道德、潜在能力成绩按3:2:3:1:1比重;破格申报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者的工作业绩、职业道德、潜在能力成绩按6:2:2比重,折算综合成绩。
四、考评组织
第十五条 路局成立技师、高级技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技师的综合评审和高级技师的初评工作。评审委员会由主管劳资工作的路局领导和总工程师任主任,劳卫处和职教处长任副主任,运输、客运、货运、机务、工务、电务、车辆等各业务处长和局工会技协办主任任委员。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若干专业考评小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路局劳动和卫生处,办公室主任由局评审委员会副主任兼任,工作人员由劳卫、职教处有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协调、组织全局技师、高级技师评聘各项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对技师、高级技师资格审查、业务培训、考评和职业技能鉴定,以及技师的审核发证工作。局专业考评小组由各业务处长任主任,组成人员不少于3人,由各技术业务部门选派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技术答辩及全局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资料的审核工作。
第十六条 路局考评技师、高级技师的日常工作,应在评审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由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1.劳资部门负责技师、高级技师的摸底调查,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确定拟聘岗位和职数,评价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呈报评审材料,核发资格证书等工作。 2.职教部门负责组织各工种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培训等工作。
3.技术业务部门负责评价本专业申报者潜在能力、派员参加考评等工作。
第十七条 各基层单位应成立基层考评小组,负责对本单位报考技师、高级技师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工作业绩考评和潜在能力评价;由本单位主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劳人、职教、工会、技术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报考者本人所在车间领导及职工代表至少1人组成。考评小组办公室设在各基层单位劳人部门,主要职责是全面协调、组织本单位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管理工作和向路局呈报技师、高级技师的评审材料等工作。
五、考评程序
第十八条 符合技师、高级技师考评条件者,由个人提出申请,填写《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申请表》(附件4)。 第十九条 基层单位根据申报者的实际情况,按照考评条件,对其进行资格审查。
1.对符合正常申报条件者,按照《工作业绩评价标准表》
和《职业道德评价标准表》对申报者的工作业绩、职业道德进行评价,组织个人填写《铁路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附件5)。 2.对符合破格申报条件者,按照《工作业绩评价标准表》和《职业道德评价标准表》对申报者的工作业绩、职业道德进行评价,组织个人填写《技师基本情况表》(附件8)、《技师评审呈报表》(附件9)或《高级技师基本情况表》(附件10)、《高级技师评审呈报表》(附件11)。
3.对符合直接认定条件者,组织个人填写《技师评审呈报表》或《高级技师评审呈报表》。基层单位填报、审查后,由劳人部门将有关材料按规定报局审核。
第二十条 路局对申报材料审核后,可举办考前培训班,组织正常申报者参加培训。
第二十一条 路局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正常申报者的操作技能和理论知识进行鉴定;鉴定结束两周内向路局委员会提报《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名册》(附件6)。
第二十二条 基层单位在路局公布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名单后一周内,组织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正常申报者填写《技师基本情况表》、《技师评审呈报表》或《高级技师基本情况表》、《高级技师评审呈报表》并呈报路局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局评审委员会专业考评小组按照《潜在能力评价标准表》的标准,对正常或破格申报者的《技师评审呈报表》或《高级技师评审呈报表》中的技术总结进行评分,组织技术答辩,评价申报者潜在能力。
第二十四条 局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对正常或破格申报者的综合情况进行评议。评审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才能进行评审。同意票数超过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正常、破格申报技师职业资格考评者经过局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直接认定技师职业资格者经路局评审委员会审核后,由路局代部批准任职资格、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正常和破格申报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者经过局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局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相关材料报部劳动和卫生司审批;经部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直接认定者经过部审核后,由部批准任职资格。
第二十七条 各基层单位在向局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申报评聘材料时,要按以下要求上报:
1.由本人提供的学历、职业资格证书、任职命令、获奖证书、师徒合同等各种原始证件,须经基层单位审查后,由单位人劳部门负责人在复印件上签字并加盖单位人劳公章,随同原件一起申报。
2.技术工作总结不少于2000字,由本人据实撰写并打印。 3.各类评审材料统一按A4纸规格打(复)印,字体为4号仿宋体,所有上报资料必须放入档案袋上报,并附上报材料目录。
4、上报资料时,要一并将该职工人事档案报局审核。
六、聘 任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要依据局重新核定的本单位工人技师
设岗职数(见附件12 ),结合运输生产实际,确定具体岗位设岗职数,并报局备案。同时要制定技师、高级技师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严格聘任程序,开展竞争上岗,经一定范围公示后,择优聘任。对已聘任的技师、高级技师,要报局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备案。
第二十九条 技师、高级技师的职责: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
2.热爱本职工作,坚持文明生产,保证生产安全,为人表率,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高质量完成生产任务。
3.掌握、应用和推广本职业(工种)的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和国内外先进经验,解决本职业(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和生产中高难度技艺、工艺等难题。
4.积极参与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技术攻关、复杂设备的操作、调试、维修和排除事故隐患等工作。
5.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参与新产品、新材料的开发试制和新设备使用。
6.刻苦钻研技术,积极传授技艺,培养职工操作技能,指导岗位练兵,及时纠正和制止违反技术操作规程、生产工艺和安全操作的行为。
第三十条 技师、高级技师的聘期,由聘任单位根据不同职业(工种)、岗位和生产实际确定,聘任期限一般不低于三年。 第三十一条 聘任技师、高级技师应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聘任技师、高级技师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