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念就是政法工作的政治原则和指导原则。
4.是确保我国司法坚持正确方向、实现司法公正的思想保障; 5.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的价值指引; 6.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推动法学研究繁荣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其一,它为法学发展指明方向;其二,它为法学人才培养提供了标准;其三,它为法学理论研究提供了宗旨和目的。
二、 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和重要途径 A、基本要求幻灯片
①健全完善立法:幻灯片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法制统一、体系完备
②坚持依法行政:幻灯片行政要合法、行政要合理、行政要高效便民、权责要统一、政务要公开、依法行政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要不断提高
③严格公正司法:幻灯片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不断提高司法效率、努力树立司法权威、充分发扬司法民主
④其他基本要求:幻灯片加强制约监督、自觉诚信守法、繁荣法学事业、实施正确领导 B、重要途径幻灯片
①唤起民众的良知和认知,树立法律至上观念,确立法治意识、摒弃人治传统幻灯片
我国历史上,?人治?是一种普遍存在的历史现象,是历朝历代
的治国方略或制度。它有如下特征:第一,国王或皇帝一人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实行个人专制或独裁;第二,国王或皇帝?言出法随?、?一言立法?,?一言废法?;第二,国王或皇帝凌驾于国家和法律之上,行使权力不受任何制度法律的限制;第四,法律的实际作用取决于国王或皇帝是否重视法律,以他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这种作为历史现象的?人治?绝不是以人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的说法所能确切地反映的。实际上,这种存在了几千年的?人治?向人们展示的仅仅是这样一种治理国家的方略或制度: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的国王或皇帝个人决定着国家的盛衰兴亡,决定着一个民族的前途和命运。由此,我国是一个封建专制历史悠久的国家,缺乏民主和法制传统,人治长期占据统治地位。两千三百多年的封建统治已使得中国人的人治思想根深蒂固。老百姓很多时候自己不重视法的作用。而重视?领导解忧?。 唤起民众的良知即是打破脑子里存在的根深蒂固的人治思维。要不惟领导不惟人情
唤起民众的认知即是充分重视法的作用、全民依赖法及法律程序来解决所有社会问题
电视剧《悲情母子》体现了法治与人情之冲突
在我国历史上,儒家虽然没有提出过具体的?人治?概念,但从他们的实际主张来看,他们是倡导将?人治?作为治国方略的。孔子说:?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法家则认为国家的治乱兴衰,关键不在于君主是否英明,而在于法律制度的有无与好坏。韩非子说:即使出现?圣主??明君?,若?无威严之势,
赏罚之法,虽尧舜不能以为治。?而非圣贤的?中主?只要能?抱法处势?,也能治理好国家。?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儒家与法家虽然在治国原则上有区别,但在维护个人专制集权上,却是一致的。韩非子强调人主?擅势?,集权于一身。他认为君主不得与臣下?共权?,更?不可以借人?。可见,他是将建立统一的封建中央集权君主制政权看作是实行?法治?的基础。即是以君主专制为前提的法治,与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根本不同的。
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近代或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我国在从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发展演变的历史时期,一些杰出的思想家或政治家都曾对法治作过很多很好的论述。如黄宗羲提出要以?天下之法?,取代?一家之法?。他认为?有治法而后有治人。?梁启超提出,立法是?立国之大本大源?,要以?多数人治?代替?少数人治?,必须讲?法治主义?。民主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也提出了一系列法治原则,如:?凡事都是应该由人民作主?。?由人民来做皇帝的‘人民主权’原则?,?只有以人就法, 不可以法就人?的依法办事原则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权利之保障书?的人权保障原则等。这些进步思想家、政治家的的法治思想,在当时起过进步作用。新中国成立到文化大革命前的时期里,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及其他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对我国当时的革命和建设,起过重要的保障作用。但是,由于文化大革命这场长期的、全面性的动乱,给全国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这场由个人?亲自发动和领导?的大规模的政治运动,横扫一切,席卷一切。宪法和法律不宣而废,司法机关
被彻底砸烂,群众的人身自由和民主权利遭到肆意践踏,大批干部其中包括许多著名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受到残酷迫害。无庸讳言,造成十年内乱的原则是多方面的,但是,党和国家的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实际上存在着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凌驾于党和国家之上的?人治权威?,无疑是一个重要原因。换句话说,我们缺乏巩固的任何意志都不能动摇的法治。
十年动乱后,我国历史发展到一个新时期,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把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确定为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任务。实行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设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而不是某个人或某些人主观臆想的结果。
(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
在对待法律的态度上,存在法律虚无主义、工具主义、本位主义思想,这是树立法律至上观念的障碍。法律虚无主义是指那些在思想观念和行为倾向持否定态度的理论、观点、心理和现象。法律工具主义则并不否定法律,但只承认法律的工具意义,认为法律是?为我所用?的方法、手段和工具,否定法律的普遍价值,拒绝法律的最高权威,因而经常走向对法律的放弃,曲解或否定。法律虚无主义和工具主义在我国,可谓源远流长。儒家是典型的法律虚无主义论者,法家是典型的法律工具主义论者:法家只是把法律视为王权,实行封建专制主义人治的工具。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太之后,法家虽罢黜之首,但历代封建统治者实际上走了一条儒法并用,以儒为主的治国路
子。几千年历史沉淀而成的治国传统和法律文化,是一种交织着法律虚无主义和法律工具主义的传统文化。?文化大革命?期间,法律遭到彻底否定。今天,赤裸裸的法律虚无主义主张已没有市场,但不能否认,传统的惯性是强大的,诸如?行政至上?、?领导说了算?、}?重政策轻法律?以及?以权代法。??以权凌法?等现象时有发生。本位主义把眼光放在本单位、本部门=本地区等小集体的利益和意愿上,为了?小我?不惜牺牲?大我?。各种各样的?土政策?、?门阀规矩?,对法律任意放大、限制、附加,甚至毫无法律依据地自订规章。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造成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诸如此类。本位主义对法律的逾越,往往都能有各式各样堂而皇之的?理由?,其行为往往能赢得不少人的赞同。行为者?心安理得?,追究起来难度很大。
要克服法律虚无主义、工具主义、本位主义思想,必须树立法律的极大权威,法律至上的观念。法律至上,作为一种思想价值观念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过程中提出的。但是由于它本身的科学性、合理性,使它的精神内涵和基本原则超越了提出者的阶级局限,成为全人类共同文化发结晶。历史证明,治理国家不坚持法律至上,就必然是君主至上或者领袖至上。国家的命运,事业的兴衰必然以当权者的人格、意志,才能和经验为转移,这是极其危险的。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反映全体人民的意志和要求,反映全体人民的意志和要求,反映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如果它不具有极大的权威,什么权威还比它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