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的特征
1、不同于国际(公)法(非国与国之间) 2、不同于国际私法(非程序法) 3、不同于国际经济法(非公法)
4、实体法为主、私法为主,程序法为辅 5、国际规范与国内规范混合 中国商法的范围
商业登记法,公司法,合同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法,证券法 要约成立的要件
1、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中所提出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旨 2、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 3、要约必须向特定人发出
4、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才能生效 合同生效的要件
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之间通过邀约和承诺达成协议 3、合同有对价或合法的约因 4、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5、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法
卖方违反合同时买方特有的补救措施
1. 卖方不交货:● 要求卖方履行交货义务;● 解除合同● 损害赔偿
2. 卖方交货延迟:交货延迟,并在买方规定的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内仍未交货,买方可宣
告解除合同。
产品缺陷的类型
1、设计上的缺陷;2、制造上的缺陷
3、指示上的缺陷;4、科学上尚不能发现的缺陷
在美国的产品责任诉讼中,对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范围的内容是什么
如果原告由于产品的缺陷,遭受人身伤害,他可以向被告要求如下赔偿:①痛苦与疼痛;②
精神上的痛苦和苦恼;③收入的减少和挣钱能力的减弱;④合理的医疗费用;⑤身体残废。 美国法律不仅允许受害者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用,还允许他索赔肉体上和 精神上的痛苦,
而且后者的金额在全部赔偿额中占很大的比重,这是美国产品法的一个重要特点。 代理人的义务
1、亲自履行的义务
2、按委托人意志或利益履行义务 3、勤勉谨慎地履行代理职责的义务 4、对本人诚信、忠实 5、向本人汇报账目 被代理人的义务 1、支付佣金
2、履行代理合同条款
3、委托人对代理人的补偿义务 4、让代理人检查核对其帐册 公司债券和股票的区别
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债权债务关系/股权法律关系
投资者收益不同:利息固定/股息随盈利变动而变动
投资者对公司经营管理现有的权利不同:无权参与/有参与权
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不同:公司债券风险小,亏损时可请求偿还,破产时优先于股票清偿
? 国际商法的渊源: 国际条约
实体法规则:
1974年的《国际货物买卖时效公约》, 1978年《联合国海上运输公约》(汉堡规则),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976年《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仲裁规则 1978年《关于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1983年《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 冲突法规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法律公约》、《产品责任适用法律公约》 国际惯例条约: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华沙-牛津规则》 美国《国际贸易定义》
? 要约(发价)的生效、撤回、撤销: 发出要约——→收到要约——→做出承诺
撤回 (生效) 撤销(大陆法不允许,英美法允许)
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由于要约尚未发生效力,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在要约已经送达受要约人之后,要约已经发生效力,对于要约人能否撤销要约,两大法系国家的法律各有不同规定。
要约是否可以撤销:
? 英美法认为,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没有约束力,要约人在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承诺之前,随时可以撤销要约。
? 德国法认为,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除非要约人在要约中注明了不受约
束的词句,要约人必须受其要约的约束,不得撤销要约。 ? 法国法认为,原则上要约人在其要约被受要约人承诺之前可以撤销要约。
? 中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该在受要约人做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在合同订立之前,要约得以撤销,只要撤销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送达受要约人。 下列两种情况下要约不可撤销:
? 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不可撤销。
? 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案 例
? 大连某出口公司于5月21日向一家日本公司以商业信函方式发出一份要约,该要约
明确表示:请日本公司5月26日前作出答复,大连公司无论发生什么情况都不会撤销该要约。预计该要约5月24日到达日本公司。
? 5月23日,大连公司改变主意,当天以传真方式通知日本公司:取消5月21日发
出的要约。
大连公司能否取消5月21日发出的要约? 要约的失效
(1)要约中规定的承诺时间已过; (2)要约因被要约人拒绝; (3)受要约人提出反要约
(4)要约人的拒绝而失效死亡或丧失能力,而受要约人做出承诺之前已经知道这种情况。
如果没有发生上述事项,要约于合理的期间过后失效。
案 例:Judy vs. Tom
? 6月6日,Judy向Tom发出要约,愿以$10000将自己的农场出售给Tom。 ? 6月8日,Tom回答愿以$9500价格购买。
? 6月17日,Judy回绝。
? 6月19日,Tom又书面通知Judy,接受原价,但被Judy拒绝 ? Tom向法院起诉,要求强制执行 两者之间的合同存在吗?
? 承诺成立的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受要约人包括本人或其代理人; (2)承诺必须在对顶的期间内到达要约人; (3)承诺必须与要约中的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标明受要约人决定要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5)承诺的传递方式必须符合要约所提出的要求。
? 承诺(接受)的撤回:
大陆法系——在承诺生效之前以更快的方式通知要约人撤回承诺的表示即可; 英美法系——无法撤回
中国——撤回通知在承诺生效之前或与其同时到达要约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撤回通知在承诺生效之前或与其同时到达要约人
? 逾期承诺(接受)的效力:
要约生效的时间:相当于合同成立的时间
大陆法系——“了解主义”,即收到并知晓才生效 英美法系——“投邮主义”,即一经投邮即生效。(要约——到达主义) 中国——“到达主义”,即收到就生效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到达主义” 要约的失效:
(1)要约中规定的承诺时间已过;(2)要约因被要约人拒绝;
(3)受要约人提出反要约(4)要约人的拒绝而失效死亡或丧失能力,而受要约人做出承诺之前已经知道这种情况。
如果没有发生上述事项,要约于合理的期间过后失效
承诺的迟延: (1)“迟到的要约”不是有效承诺,是新的要约。
(2)超出承诺期限的承诺,除非要约人及时承认其有效,应视为新要约
(3)若由于邮寄等外部因素导致承诺逾期到达要约人时,要约人的缄默表示接受,不及时通知受要约人(承诺人)也表示接受
案例1:
? 杭州某打印机分销商MISO于9月2日收到从美国EPSON公司以平信方式于2006年8月28日发出的要约。
? 2006年9月12日,杭州MISO公司同样用平信方式发出其承诺通知。
? 2006年9月9日,EPSON发出一份撤销其要约的通知,并于2006年9月13日到达
MISO。 ? 中国MISO公司的承诺于2006年9月16日到达EPSON公司。 请问:该要约能否有效撤销?
合同是否有效成立?何时成立? 根据《公约》作出判别 案例分析:8月28日:要约发出 9月02日:要约生效 9月12日:作出承诺 9月09日:发出撤销要约通知 9月13日:撤销要约通知到达 9月16日:承诺到达 结论:根据《公约》,合同16日有效成立。
案例2:
中国A公司向美国旧金山B公司电报发价出售某商品100公吨,每公吨2400美元CIF旧金山,收到信用证后二个月内交货,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限三天内答复。第二天收到B 公司回电称“Accept your offer shipment immediately”(接受你方发盘,立即装运),A公司未作答复。又过了两 天, B公司由旧金山花旗银行开来即期信用证,注明“shipment immediately”。当时该货国际市场价格上涨20%,A公司拒绝交货,并立即退回信用证。
试问A 公司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
? 货物的风险转移与所有权转移: 货物所有权转移:合同中有规定,按规定; 无规定时: 合同成立 支付价款
实际交货 交付单证
大陆法系对货物所有权的转移的规定:
? 合同成立时:法国、比利时、意大利、葡萄牙等 ? 实际交货时:德国、荷兰、西班牙等 英美法系对货物所有权的转移的规定
? 英国—— 特定物:意图转移时
非特定物:将货物特定化后
? 美国—— 卖方完成交货时(未特定化之前不转移) 未规定目的地:装运货物的时间、地点 规定目的地:目的地交货时 象征性交货:交付单证时
订立合同时货物已特定化:合同订立时 《公约》对货物所有权的转移的规定
? 不涉及买卖合同对货物的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中国《合同法》对货物所有权的转移的规定
? 财产交付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际贸易惯例对货物所有权的转移的规定
? 《华沙-牛津规则》:CIF合同交付单据时;也适用于其他象征性交货合同。 案 例
英国商人A以CIF条件从阿根廷进口3000吨小麦,并将其中1000吨转卖给英国商人B,B已经付清货款。但在货物运达英国港口之前,A宣告破产,其所有财产(包括3000吨小麦)列入破产财产清算清单。B得知后,向主持破产清算的官员提出:这3000吨中的1000吨已经转卖给B且付清款项,应归还B。此要求被官员拒绝。
问:根据英美法,这1000吨已经转卖给B的小麦是否应归还B?
案例分析:不能。尽管英国商人A已经明确将1000吨小麦转卖给英国商人B,而且B也已经付清价款,但该1000吨小麦仍然属于3000吨小麦的一部分,尚未特定化,因此小麦的所有权没有转移给B。B只能作为一般债权人参加破产清算,不能要求归还该1000吨小麦。
(二)货物的风险转移
? 风险包括各种意外损失,如盗窃,火灾,沉船,破损,腐烂变质等。 ? 风险转移的中心问题是时间问题。 货物风险转移的后果
(1)买方承担风险的法律后果 ? 买方仍需支付货款
? 注意:货物被特定化前,风险不转移
(2)卖方承担风险的法律后果
? 照常向买方履行交货义务,并承担不能交货的违约责任 (3)保险利益的享有
? 风险承担者享有保险利益 风险转移的主要理论
? 合同成立时转移原则——瑞士
? 物主承担风险原则——英国、法国等
? 交付主义原则——美国、德国、奥地利等、
中国《合同法》对风险转移的规定
? 《合同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公约》对风险转移的规定
与美国法相似,交付主义原则,即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 ? 涉及货物运输:
卖方无义务在特定地点交货:货交第一承运人 卖方在某地交货:在该地点货交第一承运人
卖方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转移。 ? 买卖路货(在途货物)时:
原则上,订立买卖合同时风险转移; 如有特别说明,货交承运人;
订立合同时卖方已知或理应知道货物有损,卖方又不告诉买方,则卖方负责 ? 《公约》中其他情况下的风险转移
(1)风险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转移至买方承担
(2)如果买方不在适当时间内接收货物,则从货物交给他处置但他不收取货物,则从其违反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