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如果买方有义务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某一地点接收货物,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给他处置时,风险转移至买方。 国际贸易惯例对风险转移的规定 FOB CFR CIF
? 货物的风险是从货物在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时起移转于买方
案 例
? 9月10日,中国A公司以CIF条件向加拿大B公司定购了2000吨小麦。
? 10月1日,加拿大B公司将3000吨小麦装船,并通知A公司:其中2000吨属于A。 ? 10月10日,载货船舶在运输途中遇险,致使该批货物损失2000吨。只有1000吨
运抵目的港。
? 卖方认为出售给A的2000吨小麦已经全部遇险,根据CIF,货物风险已在装运港越
过船舷时转移给买方。
问:卖方的主张是否符合《公约》规定?
? 分析:不符合。因为根据《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货物并未确定在合同项下,风
险不能转移给买方。虽然根据CIF条件,货物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给买方,但其前提是货物能够明确的划分在买方名下。尽管加拿大B公司在将3000吨小麦装船后通知A公司:其中2000吨属于A公司,但没有确定(或者无法确定)哪2000吨属于A公司,货物还没有特定化,因此风险没有转移给买方。 案例
? 9月1日,大连某公司将一批玉米在大连装船,发往菲律宾马尼拉港,预计9月22
日到达。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该大连公司开始寻找买主,并于9月14日与菲律宾B公司签订了出售该批玉米的合同。菲律宾B公司知道这批货物正在运输途中。 ? 问:
? (1)如果事后得知,该批玉米于9月20日在海上焚毁,根据《合同公约》的规定,
菲律宾B公司是否有义务继续付款? ? (2)如果菲律宾B公司收到这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已经在运输途中严重腐烂,但
无法确定腐烂的时间,根据《合同公约》的规定,该批货物的风险应由谁承担? ? 分析:
(1)如果事后得知,该批玉米于9月20日在海上焚毁,菲律宾B公司仍有义务继续付款。因为根据《合同公约》第68条的规定,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原则上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
? 如果菲律宾B公司收到这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已经在运输途中严重腐烂,但无法确
定腐烂的时间,则该批货物的风险仍由菲律宾B公司来承担。因为根据《合同公约》第68条的规定,如果情况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 案 例
? 4月2日A将闲置在家的一台旧钢琴卖给B,双方达成一致 ? 4月5日,B来到A家中拉走了钢琴;
? 4月7日,B向A付清了款项。
对于此交易,你认为:在法国、德国、英国、美国和我国,标的物的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时间分别是什么时候? 第四章 国际产品责任法
一、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原则P113
1、疏忽原则:如果由于原告自己的疏忽造成了损失,原告不能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2、违反担保原则: 产品存在某种缺陷或瑕疵,卖方违反了对货物的明示或暗示担保;当原告由于产品的缺陷遭受损失时,可以以违反担保为理由对被告起诉,要求其赔偿损失
3、严格责任原则:
(1)证明产品确实存在缺陷或不合理的危险
(2)由于产品的缺陷给使用者或消费者造成了损害
(3)产品所存在的缺陷是在生产者或销售者巴该产品投入市场时就有的 符合以上情况的 被告就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五章 代理权的产生 (一)大陆法的规定
大陆法把代理权产生的原因分为两种:
一种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称为法定代理。
另一种是由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称为意定代理。 1、法定代理----法定代理原则上是无偿的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代理。
根据法院指定取得。如法人清算人。 因私人选定取得,如遗产管理人。 公司法人的代理人,董事、经理。 2、意定代理
根据被代理人意思表示( 委托授权 )而产生的代理。 (口头、书面)最常见且数量最多
(二)英美法系
实际授权;表见授权;职业或惯常授权;必要的授权;追认授权 1、实际授权——明示授权
实际授权——默示授权
默示存在——夫妻,合伙人
附带授权——必不可少的默示行为权利 习惯授权——按市场相关习惯进行活动
2、表见授权
也称为不容否认的代理,是指被代理人以他的言词或行动使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某人是其代理人而采取行动时,被代理人不能否认其言行,必须视为已向代理人授权,并不得否认该
代理人为其设定的与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表见代理实质上是一种无权代理,但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立法上又赋予表见代理以代理的效力。
例外: (不构成表见代理)
a、盗用他人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 b、冒用他人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 Summers V. Solomon案
1857年,被告雇用一名经理经营一家珠宝商店,并定期为该经理从原告处订购的用以在该商店转买卖的珠宝付款。该经理辞职后,继续以被告名义从原告处订购珠宝,并携珠宝潜逃。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应对被该经理拿走的珠宝承担付款责任,理由是他通过自己过去的行为使原告相信该经理享有利用其信用的权利,而且他没有通知原告该权利已经终止。 问:原告的理由合法吗?
案例
A公司业务员甲常年负责A公司与美国B公司的业务往来。7月1日, A公司开除了甲,但未及时告知B公司。7月11日,甲又以A公司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业务合同,该合同对A公司是否有效?
甲公司委托乙负责购买几种原材料,后甲撤销了对乙的授权委托,但未收回乙手中的数份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一年后,乙凭着几张空白合同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丙、丁、戊分别签订了原材料购销合同。问:这三份合同的效力? 有效,构成表见代理。
3、职业或惯常授权
以某种代理行为为职业的人
如拍卖商、不动产代理人、代理商、律师、合伙人、公司总经理或公司秘书 帕劳诺玛发展公司诉法妮新织造有限公司案
被告公司的一秘书负责处理公司杂务。一天,秘书以公司名义租了辆劳斯莱斯,但却是用于自己与男友办婚礼用,被告认为秘书雇车私用,非公司业务,拒绝付款,法院认为公司的秘书有暗示的合理权限为公司目的订车,原告只认为秘书为被告的代理人,故公司应付款,至于私用问题只能由公司内部处理。 4、必要的授权
也称为客观必须的代理权 在特定的紧急情况下,某人依法律推定取得一种代理人进行活动的代理权,他所实施的处分行为的结果及于被代理人。
如承运人在遇到紧急情况时有权采取保护财产的必须行动,如出售易于腐烂的或有灭失可能的货物。
比较:默示授权
对于代理双方当事人均具有强制性和不可选择性:战争、自然灾害等
斯佩内葛诉威斯特铁路公司案
铁路公司替原告运一批西红柿到A地由于铁路工人罢工,西红柿被堵在半路上,眼看西红柿将腐烂,铁路公司就地卖掉了。
法院认为,虽然铁路公司虽然是善意的,保护原告的利益,但当时是可以通知原告的,在可以联系而未联系的情况下私自处理他人的财物,不能算是具有客观必须的代理权,被告败诉。 案例
英国E公司授权波兰R公司从波兰购买一批皮货。由于爆发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在无法与E
公司联系的情况下,R公司便以高价卖出该批皮货并将所得的价款以E公司的名义存入银行。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皮货价格猛涨。E公司指控R公司未经授权出售其货物是侵权行为,为此要求R公司给予赔偿,R公司则以存在客观需要的授权作为抗辩。 问题:
1、R公司的代理是否具备,为什么?
2、国际商事活动中的代理权有哪些类型?
答案本案中,英国法院认为,皮货并不是一种易保存或经存储会大损其价值的物品,因此不能认为被告R公司在出售时考虑到了原告的最大利益。因此不能认定为被告有客观必须的代理权,被告应对其越权行为所造成的原告的损失负责。 5、追认代理
如果代理未经授权或超出了授权范围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了合同,这个合同对被代理人是没有约束力的,但是被代理人可以在事后追认或不明示否认。
无权代理的后果与责任
无权代理是指欠缺代理权的人所作的代理行为。 (一)大陆法系
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合同者,非经被代理人追认,不发生效力
无权代理人对第三人是否需承担责任,主要取决于第三人是否知道该代理人有没有代理权 (判断是否是善意第三人)
无权代理人应对善意第三人负损害赔偿责任(德国:履行合同或损害赔偿赔偿) (二)英美法系
代理人对第三人有“默示担保”
第三人可以以其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对“无权代理人”提起诉讼 该冒牌代理人或越权的代理人需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注意几点:
(1)这种诉讼只能由第三人提起;
(2)无权代理人的行为不论是否是善意的,都要对此负责;
(3)若第三人是知情的,或知道代理人并没有提供有代理权的担保,或合同中已经排除了代理人的责任,则代理人可不承担责任。
(4)若本人对代理人所作的指示不明确,而代理人出于善意并以合理的方式执行该指示,则代理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5)对第三人所承担的损害赔偿金额,一般按第三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计算。
案例
甲商场业务员乙到丙公司采购空调,见丙公司生产的浴室防水暖风机小巧实用,尤其在北方没有来暖气之前,以及停止供暖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对普通家庭非常实用, 遂自行决定购买一批该公司生产的暖风机。
货运到后,甲商场即对外销售该暖风机。后因该市提前供应暖气,暖风机的销量大减。甲商场这时想到乙是自作主张购买 暖风机,商场有权拒绝支付货款。丙公司因收不回货款而诉至法院。
问:本案中甲商场应否支付货款?为什么?
分析
乙自行决定购买丙公司生产的暖风机属于超越代理权限而为代理行为的情形,是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所以乙与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但是,甲商场接收了该货物并实际对外销售该暖风机,甲商场以实际行为表明其对该效力未定合同进行了追认,追认后该合同即为有效合同,甲商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支付货款。 案例2:
甲在其承包的商店里向乙出售一套价值2000元的西服,恰好有人找甲,甲去隔壁接电话,甲嘱咐前来看望他的朋友丙说,“请帮我看管一下店,我马上回来”。 甲出去以后,乙提出其有事不能久呆,要求丙尽快将西服卖给他,丙提出要等待甲回来。后来丙见乙要走,于是答应代替甲出售该西服。双方经过协商以1800元的价格出售给乙。 甲打电话回来以后,得知西服以1800元的价格被出售,觉得卖亏了,立即找到乙要求退款并取回西服。乙以构成表见代理为由予以拒绝,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甲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该买卖合同。 如何处理? 案例3:
某建安公司的某业务员向王经理汇报,称自已保管的已加盖了公司印章的一份空白合同不填与公文包一起丢失。
为防止拾得人利用此合同,王经理立即让该业务员以公司的名义在当地的晚报上刊登了此空白合同遗失作废的申明。
事隔不久某电气设备供应商找到王经理,声称一个月前一姓李的人以王经理公司的名义与其订立了购买价值二万元电气设备配件的合同,李某取走了货并付现金三千元后,未能按约在取货后十日内付清剩余款项,故现要求王经理的公司履行合同中支付余款的义务。 经查看该供应商带来的合同和取货收条,发现合同内容正是在其公司丢失的那份空白合同上填写的,同时收条中的签字人李某并不是本公司的工作人员, 据此王经理当即以该合同在未填写内容前已登报申明作废,其公司并未收到此合同项下的货物,以及实际收货人并不是本公司的工作人员,公司也未授权李某以本公 司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收取货物等为由,拒绝了该供应商的要求。
不久王经理的公司即接到了该供应商因此纠纷状告公司由受案法院发来的应诉传票。 案经一审、二审,尽管王经理的公司据理抗辩,法院最终还是判令其向供应商悉数支付一万七千元的货款。
法院判决是否合理? 案例4
某木材器具厂(以下简称木材厂)与某家俱城多次有业务往来。在1999年3月两方第一次签合同时,木材厂经理对家俱城说,以后业务均由该厂业务员姚某代理。
之后,木材厂每次与家俱城签订业务合同,都是由其业务员姚某办理,并带有介绍信、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授权委托书。
2004年2月前,姚某又与家俱 城签订了加工家俱合同,总价款12万元,40日内交货,预付款4万元。当天家俱城将4万元预付款汇入姚某提供的银行帐户里。由于与姚某是老关系,家俱城这次没有要求姚某出示厂方介绍信及授权委托书,只是在姚某拿的加盖木材厂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中与姚某签订合同并签名盖章。
两个月过后,家俱城不见木材厂发货, 便到木材厂询问,得知姚某早在2003年12月就离开了木材厂。家俱城让木材厂继续履行合同,遭到拒绝,诉于法院。 如何处理?
案例2-4的结论
无权代理人所做的代理行为,如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或处分财产等,非经本人的追认,对本人是没有约束力的;
如果善意的第三人由于无权代理人的行为而遭受损失,该无权代理人应对善意的第三人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