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混肥料生产许可细则(省级发证) - 图文(2)

2019-08-01 22:59

理工作,统一发布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发证的产品目录并适时进行调整,统一制定并公布产品实施细则,统一规定证书式样,并采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发证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化肥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复混肥料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参加复合肥料单元和非典型性工艺生产企业的实地核查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化肥审查部 地 址:上海市云岭东路345号 邮政编码:200062

电 话:021-52815377,52500134 传 真:021-52801361

电子信箱:lgsh33@gmail.com szc1972@gmail.com 联 系 人:刘刚 商照聪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见附件1。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2

上海先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SHANGHAI SHINESIR ENTERPRISE MANAGEMENT ADVISER CO。,LTD。

TEL: 86-25-85321974 传真: 86-25-85321974 24时热线400-034-1118

SHINESIR Web Site: http://www.shinesir.com Our E-mail: SHXC14000@126.com

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申报产品单元的浓度规格,如“高浓度”或“中浓度”或“低浓度”,掺混肥料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单元可不填写;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如企业有一个以上生产厂点(含车间)的(即为同一工商管理的行政区域内一企多厂点),需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的四、六部分“使用场所”填写对应的厂点或车间名称,同时填写补充表格(见表2),该表与申请书一并提交。 表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补充表格 申证企业名称 住 所 备注 序号 所属生产厂点(含车间)名称及其地址 生产产品单元、规格/生产工序 申请类别 1 2 3 例:机加工车间,×市×区×街道×号 注:1. 申证企业应如实填写不在企业本部的全部所属生产厂点、车间。 2.“产品单元、规格/生产工序”填写各所属生产厂点负责生产的产品或工序。 3.“申请类别”填写发证、增项、迁址、增加(减少)厂点等。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覆盖申报的产品;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生产企业符合环保要求的证明或者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掺混肥料除外)(加盖企业公章)。 4.1.2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

3

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企业申请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公告的产品,自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以一天或两天的产量为一批,最大批量为1000t)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指派2至4名国家注册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要由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必须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2 审查组织机构应当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

4.2.3 审查组应当按照《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4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以书面形式向企业通报核查结论,核查记录和核查报告复印件留存企业备案;核实企业名称、住所及生产场地;向企业说明:该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合格后,企业所取证书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申请单元名称、证书明细等)。

4.2.5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及《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报告》(见附件2)复印件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所在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报告》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6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

4.2.7对于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2.8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9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4.1)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填写《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4.1)。

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产品检验4

上海先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SHANGHAI SHINESIR ENTERPRISE MANAGEMENT ADVISER CO。,LTD。

TEL: 86-25-85321974 传真: 86-25-85321974 24时热线400-034-1118

SHINESIR Web Site: http://www.shinesir.com Our E-mail: SHXC14000@126.com

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4.3.4 对于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3.5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4.4.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省级或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其审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并将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分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4.5.4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要求 5.1 企业生产复混肥料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企业应具有生产所申报单元产品的产品标准及检测、包装、原料等相关标准,且均应为现行有效版本,具体如下: 表3 企业生产复混肥料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产品单元 标准类别 标准编号 GB 15063-2001 标准名称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及其第一号修改单 产品标准 复混肥料 相关标准 GB/T 8571-2008 GB/T 8572-2001 复混肥料 实验室样品制备 复混肥料中总氮含量的测定 蒸馏后滴定法 5

产品单元 标准类别 标准编号 GB/T 8573-1999 GB/T 8574-2002 GB/T 8576-2002 GB/T 8577-2002 GB 18382-2001 HG/T 2843-1997 GB/T8170-2008 GB/T 6679-2003 GB/T 8569-1997 标准名称 复混肥料中有效磷含量测定 复混肥料中钾含量的测定 四苯硼酸钾重量法 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 真空烘箱法 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 卡尔·费休法 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 化肥产品 化学分析中常用标准滴定溶液、标准溶液、试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固体化学肥料包装 产品标准 复合肥料 相关标准 产品标准 GB/T 6003.1-1997 金属丝编织网试验筛 包装袋明示的其他辅助营养成分的检测标准 以及该企业所用原料肥料的相应现行有效标准 GB 15063-2001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及其第一号修改单 GB/T 8571-2008 复混肥料 实验室样品制备 GB/T 8572-2001 复混肥料中总氮含量的测定 蒸馏后滴定法 GB/T 8573-1999 复混肥料中有效磷含量测定 GB/T 8574-2002 复混肥料中钾含量的测定 四苯硼酸钾重量法 GB/T 8576-2002 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 真空烘箱法 GB/T 8577-2002 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 卡尔·费休法 GB 18382-2001 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 HG/T 2843-1997 化肥产品 化学分析中常用标准滴定溶液、标准溶液、试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 GB/T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6679-2003 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 8569-1997 固体化学肥料包装 GB/T 6003.1-1997 金属丝编织网试验筛 包装袋明示的其他辅助营养成分的检测标准 以及该企业所用原料肥料的相应现行有效标准 GB 21633-2008 掺混肥料(BB肥) GB/T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6679-2003 GB 8569-1997 GB/T 8571-2008 GB/T 8572-2001 GB/T 8573-1999 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固体化学肥料包装 复混肥料 实验室样品制备 复混肥料中总氮含量的测定 蒸馏后滴定法 复混肥料中有效磷含量测定 复混肥料中钾含量的测定 四苯硼酸钾重量GB/T 8574-2002 法 GB/T 8576-2002 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 真空烘箱法 GB/T 8577-2002 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 卡尔·费休法 GB 9969.1-1998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复混肥料中铜、铁、锰、锌、硼、钼含量的测GB/T 14540-2003 定 GB 15063-2001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GB 18382-2001 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 掺混肥料 相关标准 6


复混肥料生产许可细则(省级发证) - 图文(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微生物学练习题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