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先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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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单元 标准类别 标准编号 GB/T 19203-2003 HG/T 2843-1997 标准名称 复混肥料中钙、镁、硫含量的测定 产品标准 化肥产品 化学分析中常用标准滴定溶液、标准溶液、试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 包装袋明示的其他辅助营养成分的检测标准 以及该企业所用原料肥料的相应现行有效标准。 GB 18877-2002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及其第一号修改单 GB 15063-2001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GB/T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中总氮含量的测定 17767.1-2008 GB/T 8573-1999 GB/T 17767.3-1999 GB/T 8577-2002 GB 18382-2001 复混肥料中有效磷含量测定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中总钾含量的测定 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 卡尔·费休法 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 化肥产品 化学分析中常用标准滴定溶液、标准溶液、试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 化学试剂 砷测定通用方法(砷斑法) 化工产品中砷含量测定的通用方法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固体化学肥料包装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城镇生产垃圾农用控制标准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相关标准 HG/T 2843-1997 GB/T 610.1-1988 GB/T 7686-1987 GB/T8170-2008 GB/T 6679-2003 GB/T 8569-1997 GB 7959-1987 GB 8172-1987 包装袋明示的其他辅助营养成分的检测标准 以及该企业所用原料肥料的相应现行有效标准 5.2 企业生产复混肥料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表4 企业生产复混肥料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原料粉碎设备 配料计量设备 混合设备 造粒设备 干燥设备 冷却设备(包装前物料温度≤50℃) 干燥机进出口风温度测定仪 成品筛分设备 成品包装设备 生产设备、设施 检验测量设备 分析天平(万分之一、计量合格) 托盘天平(分度值为0.5g) 电热干燥箱(计量合格) 定氮蒸馏装置 恒温振荡水浴锅 卡式水分测定仪或真空干燥箱(计量合格) 真空泵 试验筛(鉴定合格) 玻璃干燥器 7
10 11 12 13 14 15 16 成品包装计量设备 从配料计量到产品包装形成连续的机械化生产线 气体净化回收设备 排风设备 噪音防治设施 原料库≥300m(自产原料减半) 成品库≥300m 2250mL滴定管(计量合格) 通风橱 样品缩分器 取样器 样品粉碎机 其它各种玻璃仪器 针对特殊添加剂所必需的检控仪器 备注: 1.对复混肥料无干燥工艺流程,生产设备、设施、5、6、7项不作要求; 2.复混肥料生产设备、设施第12、13、14项在适用时为审查项;
3.除出厂检验项目外,其余检验项目(如包装袋明示的其他辅助营养成分)可以委托,如未委托,企业还应有相应检测设备;
4.鼓励企业进行设备改造和工艺创新,如企业现有生产工艺设备非本表所列典型工艺设备,由企业在提交申请书时一并提出申请材料,企业实地核查至少由审查部派一名具有审查员资格的专业人员参加。
表5 企业生产复合肥料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生产设备、设施 氨站(贮槽、液氨汽化器、气氨稳压罐) 酸贮槽 原料粉碎设备 配料计量设备 混合化学反应设备 造粒设备 干燥设备 冷却设备(包装前物料温度≤50℃) 干燥机进出口风温度、压力测定仪 成品筛分设备 从配料计量到产品包装形成连续的机械化生产线 成品包装设备 成品包装计量设备 除尘净化设备 原料库≥500m 成品库≥1000m 22检验测量设备 分析天平(万分之一、计量合格) 托盘天平(分度值为0.5g) 电热干燥箱(计量合格) 定氮蒸馏装置 恒温振荡水浴锅 卡式水分测定仪或真空干燥箱(计量合格) 真空泵 试验筛(鉴定合格) 玻璃干燥器 50mL滴定管(计量合格) 通风橱 样品缩分器 取样器 样品粉碎机 其它各种玻璃仪器 针对特殊添加剂所必需的检控仪器 备注:1.复合肥料生产设备、设施第14项在适用时为审查项;
2.除出厂检验项目外,其余检验项目(如包装袋明示的其他辅助营养成分)可以委托,如未委托,企业还应有相应检测设备; 3.企业实地核查至少由审查部派一名具有审查员资格的专业人员参加。
表6 企业生产掺混肥料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序号 生产设备、设施 检验测量设备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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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筛分设备 生产设备、设施 检验测量设备 分析天平(万分之一、计量合格) 托盘天平(分度值为0.5g) 电热干燥箱(计量合格) 定氮蒸馏装置 恒温振荡水浴锅 卡式水分测定仪或真空干燥箱(计量合格) 真空泵 试验筛(鉴定合格) 玻璃干燥器 50mL滴定管(计量合格) 通风橱 样品缩分器 取样器 样品粉碎机 其它各种玻璃仪器 针对中微量元素及其他特殊添加剂所必需的检控仪器 自动配料计量设备 混合设备 成品包装设备 成品包装计量设备 从自动配料计量到产品包装形成连续的机械化生产线 噪音防治设施 原料库≥300m(自产原料减半) 成品库≥300m 22备注: 1.生产设备、设施第7项在适用时为审查项; 2.除出厂检验项目外,其余检验项目(如包装袋明示的其他辅助营养成分)可以委托,如未委托,企业还应有相应检测设备; 3.鼓励企业进行设备改造和工艺创新,如企业现有生产工艺设备非本表所列典型工艺设备,由企业在提交申请书时一并提出申请材料,企业实地核查至少由审查部派一名具有审查员资格的专业人员参加。 表7 企业生产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序号 1 2 3 4 生产设备、设施 原料粉碎设备 配料计量设备 混合设备 造粒设备 检验测量设备 分析天平(万分之一、计量合格) 托盘天平(分度值为0.5g) 电热干燥箱(计量合格) 定氮蒸馏装置 9
序号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干燥设备 生产设备、设施 检验测量设备 恒温振荡水浴锅 卡式水分测定仪(计量合格) 真空泵 试验筛(鉴定合格) 玻璃干燥器 50mL滴定管(计量合格) 通风橱 样品缩分器 取样器 样品粉碎机 其它各种玻璃仪器 针对特殊添加剂所必需的检控仪器 PH酸度计 离心机 冷却设备(包装前物料温度≤50℃) 干燥机进出口风温度测定仪 成品筛分设备 成品包装设备 成品包装计量设备 从配料计量到产品包装形成连续的机械化生产线 含尘气体净化回收设备 排风设备 噪音防治设施 原料库≥300m(自产原料减半) 成品库≥300m 无害化处理设备设施 22备注: 1.对无干燥工艺流程,生产设备、设施第5、6、7项不作要求;
2.生产设备、设施第12、13、14、17项在适用时为审查项;
3.除出厂检验项目外,其余检验项目(如有害元素、卫生指标和其他辅助营养成分)可以委托,如未委托,企业还应有相应检测设备;
4.鼓励企业进行设备改造和工艺创新,如企业现有生产工艺设备非本表所列典型工艺设备,由企业在提交申请书时一并提出申请材料,企业实地核查至少由审查部派一名具有审查员资格的专业人员参加。
5.3 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 5.4 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4.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5.4.1.1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结论为合格后,由审查组负责抽样。
5.4.1.2应在被检单位一个月内生产的且自检合格的库存产品中抽取样品,最小批量不得少于30吨;抽样也可在商业单位仓库中进行,批量不得少于10吨,抽样应有厂方代表确认。
5.4.1.3 每产品单元抽取一个规格的产品,产品规格较多时,依据浓度就高原则,抽取最高浓度规格的产品,企业只能生产浓度不高于所抽样品浓度等级规格的复混肥料产品。
对于集团公司,每个生产点每个产品单元抽取一个规格的产品。
5.4.1.4抽样方法按相应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总抽样品量大于2kg(掺混肥料大于4kg)。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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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得的样品尽快用缩分器或四分法缩分至1kg,分装于两个清洁、干燥的500mL双盖塑料瓶中,并用四氟塑料带密封,一个为检验样,另一个为保留样。
5.4.1.5 所抽取的样品,均应贴上统一盖有审查组织单位公章的样品标签和封条。 5.4.1.6 抽样人员应将基础肥料及各配合式填写准确。 5.4.1.7 所抽样品的有效保留期为二个月。 5.4.1.8 本次生产许可证产品抽样为一次性抽样。
5.4.1.9 产品批量不够或企业拒绝抽样的按产品检验不合格处理。 5.4.1.10 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表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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