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后,必须及时向本机构决策层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风险项目报告。
三十、担保项目的主要风险
主要有借款人信用风险、信息不对称的风险、法律风险、行业风险和市场风险等
三十一、担保项目中建设项目风险分析
建设项目的风险分析包括不确定性分析和其它风险分析,此处,不确定性分析指盈负平衡分析和敏感性分析,另外还将分析在担保项目涉及的建设项目中可能发生的其它风险。建设项目的收入、成本、费用、收益等有关指标都是在一定条件下设定的,一旦影响这些指标的环境发生变化·,将直接影响项目的目标收益,我们有必要事先对有关影响因素的变化对项目收益的影响进行测算,以使项目按期进行。担保项目中建设项目的其它常见风险首先是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竞争性行业中经常遇到的风险,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供需平衡额太大,二是项目缺乏市场竞争力,三是预期价格与实际价格额差太大;其次是技术风险,可能出现的技术风险包括:生产线达不到计划生产能力、产品质量不过关、成本过高等;再次是投资和相应的政策风险,有些项目可能面对政策风险,如涉及进出口政策及配额、涉及国家限制进入的行业等;最后是内外协调不力造成的风险,包括合资、合作单位之间的合作协调不力,上下游企业的合作不力等因素造成的风险。
三十二、担保和反担保
担保是担保人对债权人许诺,在债务人未能或不能清偿债务时,替代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以特定的价值物清偿债务的民事行为。
反担保是当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候,第三人为了分散、化解风险而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的担保措施。反担保其实也是一种担保,是对担保的担保,反担保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担保的规定。
担保的方式是指《担保法》规定的用以担保债权实现而采取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方式。上述五种担保方式中,保证担保的适用范围最广,操作也简单,其他几种担保方式并非每项经济活动都适用,有些担保方式只适用于某些经济活动中。一般来说,定金担保方式在商品贸易合同中运用比较广泛。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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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
三十三、 反担保措施评估的原则
反担保措施评估要遵守的原则与一般资产评估的原则既有一致性,又有特殊性,主要可归结为客观性、科学性、替代性、公开市场、稳健性、变现性等原则。
三十四、反担保的概念及其担保类型
反担保是当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第三人为了分散、化解风险而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的担保措施。其主要担保类型主要有质押反担保、保证金、信用反担保三种。
三十五、反担保措施的生效
不同的反担保措施具有不同的生效条件。 (一)抵押反担保措施的生效
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或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车辆、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合同自订立起生效。
(二)质押反担保措施的生效
质押反担保措施包括动产质押反担保措施和权利质押反担保措施两种。 (三)保证反担保措施的生效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以署名的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四)其它反担保措施的生效
其他反担保措施如收益权、个人连带责任,应当通过公正机构进行公正。
三十六、反担保措施内容的审核
对反担保措施的评估,除需确定反担保措施的价值外,还要评估将来如果发生代偿时,能够顺利向反担保人追偿或取得反担保标的,并及时变现。因此,进行价值评估前,要审核反担保人、反担保措施的合法性和担保标的权属,为未来工作奠定法律的基础。主要内容有:
1、合法性审核
2、反担保物和权利的权属审核。担保机构要对反担保标的权属进行审核,包括:审查有关权属凭证,判断反担保标的是否为反担保措施提供者所有;如属于几方共有,核实是否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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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共有人同意,是否有权进行有关处置;是否存在权利的庇护。
三十七、反担保措施开发和反担保物的选择
1、反担保措施开发的原则
由于担保机构服务于中小企业群体,担当向商业银行传递和放大企业信用的职能。在反担保措施开发上应以企业的核心资产为重点;方法上勇于、敢于创新;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量体裁衣、度身定做;设计灵活多样、组合打包方案。
2、选择反担保物需考虑的要素包括: 变现能力、可操作性、制约能力
三十八、反担保措施的评估方法
主要有:
1、市场价格比较法
也称为市场法,是指在市场上寻找近期出售的与被评估反担保标的相同或者相似的参照物,通过将被评估反担保标的与参照物进行主要功能、参数等因素的比较,做出价格调整,最后得到被评估标的评估值。
2、重置成本法
是指在评估反担保标的时,重新购置或者建造一个全新的反担保标的所需的全部成本,扣减反担保标的已经发生的实体性贬值而得到的反担保标的评估值的一种方法
3、收益现值法
是通过估算反担保标的未来预期收益,然后将其按照一定的贴现率折算成现值,并累加求和得到反担保标的评估值的一种评估方法。
4、清算价格法
指以清算价格为标准,对反担保标的进行评估的一种方法。
三十九、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是债务人对现有债务进行清理、评估、重新组合的行为。担保机构资产保全工作中的资产重组活动是在被担保企业发生财务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对其现有债务进行重新组合的过程。债务重组的前提是,企业已经遇到经营困难,资金周转不畅,债务到期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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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正常清偿。可以通过以资抵债、债转股、债务展期或借新还旧三种方式进行重新组织。
四十、担保法律关系描述
广义讲,担保法律关系包括主合同中的债权人与债务人权利义务关系、债务人与担保人之间的委托法律关系及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担保法律关系。狭义的担保法律关系仅指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担保法律关系。这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明确了担保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谁,才好明确地约定担保责任,更好地维护担保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在担保业务中,尤其是在融资担保业务中,担保人除了与债权人、债务人签订《保证合同》外,还要与债务人订立《委托保证合同》,并在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一些担保人的免责条例,这种约定是不能对抗债权人的,担保人的权利与义务要与债权人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另外,在多个担保人为同一债权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对于每个担保人之间的约定担保份额的,同样一定要与债权人明确约定,否则,担保人之间内部约定的承担担保责任的份额是不能对抗债权人的,一旦发生,担保人之间承担的是连带责任。
四十一、保证合同的订立
保证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例达成合意,合同的成立标志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对于保证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等内容在担保法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要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执行,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根本未成立。保证合同在一般情况下成立即生效,不似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一样登记或转移质物才生效,但有些保证合同需要履行一定的手续才生效。《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就是指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担当保证责任,即保证人和债务人对所担保的债权担当连带责任。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担当保证责任。
四十二、工程履约担保的内涵
保证应用较为普遍的是在建筑领域。业主事先支付承包商一笔资金,承包商按约定履约作为回报。合同是签署的一种法律文件,它明确了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履约保证合同则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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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三个方面,权利人、委托人和签署保证合同的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向权利人,保证委托人按照合同提出的要求履行职责。如果双方对合同的约定满意,保证人就不涉入,如果承包商不能按合同履约,签署保证合同的第二责任人,在承包商不能履约时代其履行合同。所谓工程保证,是指在进行公共或私人建设工程时,所有投标人必须提供投标保证,保证合法竞标,按标价签约,中标后按所签署合同价格提供全额或一定比例的履约保证及相应的其他工程保证付款保证、维修保证等。
保证人通过承保过程,验清承包商能力,保证人出具的保证合同向业主承诺,承包商将依照所签合同,按期交付工程,履行合同价格,支付工程分包商和供应商的人工费及材料费,如果委托人一旦不能履行合同违约,由保证人按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保证人不是赔款,而是必须按合同规定的质量、工期、造价等各项条件履约。因为业主投资的是工程产品,而不是赔款。
四十三、再担保赔付责任的履行
再担保机构保证责任区分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一般保证责任系指担保项目发生违约后,担保机构先履行全部代偿责任并对违约企业实施追偿,再担保机构只对担保机构最终损失额提供赔付。连带保证责任指担保项目发生违约后,担保机构先履行代偿责任并同时启动向再担保机构申请代偿补偿申请。担保机构负责对违约企业追偿,然后按各自所担当的责任比例与再担保机构分配追偿回收款项。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主要区别在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保证人只有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担当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只要债务人在债务清偿期满,债权人就可以要求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而不论债务人是否实际有清偿债务的能力。
四十四、担保责任的代偿与解除
1、代偿前的审核。在代偿金支付以前,担保机构应当认真、细致地做好以下审核工作:审查原始合同,确认协议各方是否严格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项目的真实性;企业资料的真实性。
2、代偿后的追偿权利。一般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解除担保责任,首先是无代偿解除担保责任。委托担保人在担保贷款到期日清偿所有款项,担保机构的保证责任即解除。另外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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