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代偿解除担保责任,如果委托保证人在担保贷款到期日未能按时归还贷款,按保证合同法规定,担保机构需代替委托担保人归还其所欠银行的债务,即发生代偿。
四十五、中国工程承包保证担保制度核心内容
中国工程承包保证担保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基本担保品种:
1、5%的投标担保,以中标人退出合同给发包人带来的实际损失为赔偿依据。
2、30%的有条件履约担保,或10%的无条件履约保函加上预付款保函再加上保留金保函,具体采用哪种模式由承包商自行选择。
3、对于已设定业主责任保证担保的项目,强制实行100%的付款担保;对没有设定业主责任保证担保的项目,推行100%进度付款担保,在对《担保法》中的留置权不使用于不动产的条款修订以后,也就是承包商的留置权得到法定保护以后,即全面推行100%的付款担保。
以上担保品种的保证人应是获准从事保证担保业务的专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和专业保证担保公司,或是具有承接承包合同标的项目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
四十六、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保证责任的规定
对于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四十七、抵押及抵押的财产范围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或者以拍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日起生效。
法定可抵押的财产范围包括: 1、在建工程 2、楼花按揭 3、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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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包括: 1、土地所有权 2、集体土地使用权
3、社会公共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依法被扣押,查封的财产 5、依法不得抵押的其它财产。
四十八、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依法对土地进行使用或者依法对其使用权进行出租、转让、抵押、投资的权利。土地使用权之所以能够进行出租、转让、抵押、投资,原因在于土地使用权具有价值,价值的高低取决于土地使用权能够获取的未来收益的多少。
《担保法》第34条规定,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山沟等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1、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依法对土地进行使用或者依法对其使用权进行出租、转让、抵押、投资的权利。
2、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实质
土地使用权具有价值,价值的高低取决于土地使用权所能够获取的未来收益的多少。 3、土地使用权的评估
土地使用权可以单独作为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也可以和地上建筑物一起作为房地产进行评估,还可以与企业其他资产一起随整体企业一并评估。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方法主要有市场价格比较法和重置成本法两种。一般来说土地资产的价格是指地租的本金化价格,而不是土地价值的货币化表现。
四十九、租赁物的抵押
抵押人可以将已出租的财产进行抵押,因为,承租人支配的是租赁物的使用价值,抵押权人支配的是其交换价值,所以租赁物的抵押不会损害承租人的利益。
出租人将租赁设定抵押时,无须经过承租人的同意,但要履行告知义务。因为如果发生租赁合同没有期满,抵押权人就依法行使抵押权的情况,虽有“抵押不租赁”来保护承租人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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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但是,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却发生了变更,即承租人给付租金的对象发生了变化。
出租人的另一个告知义务是:出租人将租赁物设定抵押的,应向抵押人告知抵押物已出租的事实,因为,负有租赁的抵押物在实现抵押时可能会因为租赁权的存在而影响其变现价值,从而损失抵押权人的利益。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按照“抵押不破租赁”的原则,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五十、最高额抵押的规定
担保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本法所称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最高额抵押成立必须具备三个要素:引起抵押发生的原因合同,最高限额,决算期。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不特定的债权,以连续性法律关系为限,即债权是连续发生的。因此,原则上任何债权都可以设定抵押权,但并不是所有的债权都可以设定最高额抵押,只有将来连续发生的不特定的债权,可以设定最高额抵押。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在设置抵押时并未确定,只是确定了最高限额和一定时间,最高额抵押确定时,如果实际债权额不足最高限额的,则以实际债权额为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如果实际债权额超过最高限额的,则以最高限额为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
五十一、抵押权实现所涉及的诉讼程序
担保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目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如果就抵押物的处理不能达成一致,抵押权人只能通过诉讼来解决,而不能自行处理抵押物。
五十二、质押和质押合同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财产转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为依法卖得价款优先补偿。质押合同是当事人对质押主要条款所达成的合意,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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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物的名,数,质量,状况 4、质押担保的范围 5、质物移交的时间 6、需约定的其他事项。
五十三、汽车质押
(一)查验重点:汽车状态、行车时间,行车里程、维修记录,违章记录。 (二)汽车质押的范围:价值较高,运行状态良好,所有证件全的汽车。 (三)注意事项:
1、要注意汽车来源的合法性 2、只接受本地区车辆的质押
3、质押汽车应存放在担保机构指定的地点 4、汽车质押一般不作为主要的反担保措施
五十四、有价证券质押的范围和注意事项
1、质押有价证券的注意事项:
A、质押有价证券的货币现金存单的币种一般应是人民币、港币、美元、英镑、欧元、
日元、加元、澳元;
B、企业债券和商业汇票会有一定的风险,要考虑出票人的情况才可受理。 2 、质押有价证券的范围:货币现金存单、债券、银行汇票等 3、查验重点:查验有价证券的真实性。
4、质押有价证券的操作程序:签订质押合同及质押申请书-----到银行办理质押手续------将票证存放担保机构保管。
五十五、留置和留置权
留置是指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留置此财产,以此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此财产的价钱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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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此动产作为担保实现债权的权利。债权人留置权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债权人须合法地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留置权成立及存续的前提条件。因此,债权人没有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则无留置权可言,债权人丧失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则留置权归于消灭。但并非债权人所合法占有的债务人动产都可成为留置的财产,物权法同时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第二,债权与留置物的占有取得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留置权的目的在于留置债务人的财产,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以实现债权的受偿。若允许债权人任意“留置”债务人所有的、与债权的发生没有关系的财产,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过于绝对,对债务人的利益则限制过甚,有违公平原则,与留置权制度的宗旨相悖。因此,留置权的成立,不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为唯一条件,还要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的占有必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但物权法同时规定,企业之间留置的财产可以不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第三,债务人的债务须已到履行期。
留置权的实现可以借助于公力也可以借助于私力,这一点与抵押权的实现是不同的,但无论借助于哪种力,都必须依法行事,比如,留置后给债务人以不少于两个月的宽限期,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以实现债权的清偿。
五十六、定金与定金合同
定金是主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以担保主合同的履行为目的,由一方交付另一方一定数量的金钱的一种担保方式,根据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定金具有以下效力: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反还定金,定金归收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所有。收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它可以在主合同中作为担保条款一并订立,也可以单独订立。定金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约定,并且定金的数额应当符合法律的要求,即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以定金的实际交付生效。
五十七、《物权法》
(一)《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及内容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物权法上讲的物,是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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