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方案》

2019-08-20 20:18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金政〔2010〕80号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

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慈湖乡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七日一一一一

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

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加快建立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规范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依法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9]116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区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制度,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综合整治,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集体土地利用与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

二、总体原则

按照勘测定界、权属清楚、审查确认、现场公示、登记发证的基本步骤,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区域、按计划进行,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登记发证工作。依法登记后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二)属地原则。申请人向土地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区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

(三)申请原则。由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以及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提出书面申请,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

(四)审查原则。由村、乡集体土地登记机构进行权属和面积的调查、核实,初审后报区政府土地登记机构审查后,依法报区政府确定权属、登记发证。

(五)服务原则。按照便民、利民要求,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便捷的“一站式”服务,不增加农民、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

三、工作职责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由区人民政府行使。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所有权人向土地所在地的金家庄国土资源分局(受区政府委托)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区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确认所有权,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由使用权人向土地所在地的金家庄国土资源分局(受区政府委托)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区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

金家庄国土资源分局主要负责全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综合协调和业务技术方案的制订,指导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工作的开展。

区农委负责协调处理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中有关事宜。 区住房建设委员会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的认定工作。负责集体建设用地登记过程中建设证明的认定,协调处理登记过程中涉及到规划管理方面出现的问题。

区民政局负责行政区划界线的认定工作。

金家庄公安分局负责编制集体土地上房屋公安编号。 区财政局负责协调解决确权登记工作经费。 区发经信委负责核定确权登记相关收费标准。

区监察局负责监督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开展。

慈湖乡政府负责组织本区域内集体土地权属调查和权属争议调处等方面工作。各行政村按照村民组织法及村民自治的规定,负责组织开展本村集体土地确权指界工作;组织召开关于宅基地分配使用等土地权属方面的村民会议,并将经公布无异议的村民决定事项上报乡人民政府。

四、主要任务

(一)2010年3月前基本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成果,尽快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直接发放给村民小组;条件不成熟的,可采取“组有村管”形式,在明确村民小组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放到村,由村委会代管,待条件成熟后,再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换发到组。对权属无纠纷、经济关系清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也应登记发证。

(二)2010年上半年基本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查清每一宗宅基地的权属、界址和面积,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提供地籍调查成果,在此基础上,按照法律程序,以户为单位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

(三)2010年年底前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根据我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用地政策,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认真做好农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乡村企业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为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依法流转提供保障。

(四)2011年3月前利用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成果,建立农村集体土地地籍信息库,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五)依法认真做好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

五、政策法规

农村集体土地登记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切实解决登记工作中存在的政策问题,严把登记关口。

(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要依据《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有关政策的通知》以及《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土地登记办法》、《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二)优先办理涉及农用地转征收征用、土地开发整理、建设用地置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以及城乡结合部的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新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的当事人要求同时申请土地登记的,要做到及时办理。

(三)要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妥善处理好土地使用上的各类历史遗留问题。对过去形成的土地登记结果要逐宗核查,凡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予以变更;对于“有证无地”的,应当依法公告作废;经核查其权属、界线、面积和用途等未发生变化的,应予以确认原登记合法有效(其中对原向山区人民政府所登记发放的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书要重新给予换发新证)。

(四)农村集体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在争议调处之前不得登记发证;无权属来源甚至违法占用未经依法处理的土地,一律不得办理登记;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土地权利的,不得登记发证。不得通过土地登记使违法用地合法化。

(五)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公示、登记、发证原则上以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为准,其中公示、发证均只明确权属总面积,不记载耕地、建设用地等分类面积,登记记载权属总面积及各分类面积。

(六)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对农村村民一户有第二宗以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七)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不予受理。

(八)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作为宅基地面积确权登记。由农户独自使用的院落作为其他建设用地,以及农民生产性附属用地,如猪、牛、羊圈舍以及沼气池等,可作为生产性建设用地,不计入宅基地面积范围内。

(九)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安徽省规定的每户宅基地的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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