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十)宅基地占地面积超标准的部分以及由农户独自使用的院落,按照村民自治的原则,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形成决议,选取下列两种方式之一确定其使用权:
①确定给独自使用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②确定给本集体经济组织。
(十一)农村居民点内部,与农户宅基地直接相连,未颁发《林权证》的非生产性植林地,经村民自治决议同意,可以作为其他集体建设用地确定给农户使用。其他植林地不进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
(十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登记发证工作应严格执行《土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未经依法批准使用、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规划、无规划建设许可手续的建设用地,不予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六、方法步骤
全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要按照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分步骤的方式进行实施。
(一)宣传发动
为确保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在我区圆满完成,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活动,重点宣传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目的和意义,通过广泛地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对维护其土地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进了
解登记发证的具体内容、方法和要求,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支持和配合的自觉性。
区、乡人民政府在辖区内要发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通告主要内容包括:(1)土地登记区域的划分;(2)土地登记的期限;(3)土地登记受理地点及联系电话;(4)土地登记申请者应提供的相关资料;(5)符合土地登记的条件及办理期限;(6)其他事项。
(二)资料收集与培训
1.资料收集。主要包括:(1)第二次土地调查土地利用现状标准分幅图;(2)目前农村集体土地已登记发证的成果资料;(3)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资料;(4)分幅权属界线图;(5)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及界线走向文字说明;(6)集体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7)土地统计台帐、面积汇总表、外业调查记录手簿;(8)土地变更调查资料;(9)相关村(组)、单位及个人土地权属等历史资料;(10)农村居民点地籍图;(11)1:10000乡(镇)土地利用现状图;(12)现势性的1:5000地形图;(13)大比例尺地形图。
2.学习培训。参与农村集体土地调查登记的人员,参加由市国土资源局集中组织的培训班进行学习培训。重点学习技术规程、地籍调查的方法,全面掌握地籍调查、勘丈的相关知识、方法运用等实际操作能力。
(三)权属调查与勘测
1.登记申请。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建设用地使用者、宅基地使用者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慈湖国土资源所领取集体土地登记申请书,按照规定的要求填写表格后,连同法人身份证明书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是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土地权属证明等资料一并提交所在地国土资源所。
2.权属调查。依据国土资源部颁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以及《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和安徽省有关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
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分组组织调查:(1)以村为单位组成调查组,按照所有权和使用权划定调查区域,拟定调查计划;(2)以村为单位确定调查路线;(3)以村为调查单元的,书面通知该宗地所有权界线涉及的相邻各方,按照指界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共同到现场指界。指界人必须持有村委会出具的“指界授权委托书”(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中已指界并形成协议书成果在无变化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运用)。以宗地为调查单元的,通知宗地相邻各方在现场指界并签字(盖章或按手印),集体建设用地调查应书面通知相邻各方到现场指界。集体土地权属界线的调查工作由乡、村组织实施。
3.地籍勘丈。主要方法为:(1)在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基础上,按照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工作要求,进行补缺测量。(2)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用图,可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以及1:2000大比例尺地形图,按照规程规定的技术要求,以村为单位,明确到组,测绘制作适当比例尺的宗地图;(3)城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在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中已纳入1:500测量的图件,经核查无误后,制作成宗地图直接运用。没纳入测量范围的,必须组织进行现场测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宗地图宜采用1:500比例尺绘制;(4)对原有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已测量发证的宗地,经核查无误后,直接运用。
(四)权属审核
集体土地登记人员应当对所负责区域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的资料和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审核,依照相关规定对土地权属、土地面积、用途(地类)等逐宗进行全面审核,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由金家庄国土资源分局在被登记地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审核结果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由金家庄国土资源分局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签署初审和审核意见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五)登记发证
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经批准后,由土地登记人员填写集体土地登记簿和归户卡,并根据集体土地登记薄填写《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由金家庄国土资源分局颁发土地证书。
七、工作计划
(一)准备阶段(2010年1月—3月)
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制定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成立领导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并建立区、乡、村集体土地登记机构,落实专门工作人员,建立权属调查专业队伍。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经费预算。区、乡政府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的前期准备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对经费预算进行审核,报经区政府批准后监督执行。 金家庄国土资源分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集体土地确权、登记调查资料的收集,制定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业务细则。
慈湖乡政府和各村发布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公告。
参加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的区、乡、村、金家庄国土资源分局和慈湖国土资源所参与确权调查人员的培训。
(二)确权和登记发证阶段(2010年3月—2010年12月)
区政府按照省、市政府要求依法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2010年3月份前基本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2010年上半年基本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2010年年底前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0年12月)
召开全区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总结大会,对该项工作进行总结验收表彰。
八、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区各单位、各有关部门和乡、村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紧迫感,集中力量,克服困难,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文件精神,加大宣传和工作力度,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全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强领导。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为加强对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区有关单位和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区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领导组,负责协调解决土地确权登记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和重大土地权属纠纷问题。领导组办公室设在金家庄国土资源分局,并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日常事务性工作。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加强配合,共同完成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
区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领导组成员单位要建立完善的协调机制和联度会议制度,加强联系,相互沟通,及时处理工作中出现的复杂情况及疑难问题。为保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顺利进行,慈湖乡政府和各村要同时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相关负责人参加的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落实专门工作人员。
(三)建立机构。集体土地权属调查和确认是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各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集体土地权属的调查和确认工作。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要抽调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作风踏实的人员组成专业队伍,具体负责确权定界和调解权属争议等方面工作。权属调查等方面的技术性工作可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完成。
(四)落实经费。按照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经费,按照各级承担的工作任务,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责。区和乡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财政部门对该项工作经费编制详细支出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以保障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认真实施。要结合本地实际,依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技术规程以及国土资源部和省市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确保此项工作有计划、分步骤实施。
(六)强化责任。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农村土地改革和农民切身利益的政治任务。各单位、各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