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厂城建税和附加=11650.49*(7%+3%)=1165.05(元) 茶厂收益=不含税收入-租金-城市维护税及附加 =1000*400/1.03-150000-1165.05=237184.46(元) 茶叶店应纳营业税=150*1000*5%=7500(元)
茶叶店应纳城建税及附加=7500*(7%+3%)=750(元) 茶叶店总税负=7500+750=8250(元) 茶叶店收益=150000-8250=141750(元) 比较:
方案二茶厂的收益237184.46元,小于方案一收益241990.29元,方案二茶叶店的收益141750元,远大于方案一收益88982.3元,选择方案二,茶叶店可以多获利52767.7元,茶厂少获利4805.83元,茶叶店可采取措施,弥补茶厂的损失。
2、试论你对纳税筹划的理解,纳税筹划对企业的意义。
答:纳税纳税筹划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合理降低税收负担和税收风险的一种经济行为。对于纳税筹划,应该从多个角度和层面去观察。纳税筹划是纳税人或其代理机构在既定的税制框架内,合理规划纳税人的战略、经营、投资活动,巧妙安排相关理财涉税事项,以实现纳税人价值最大化的财税管理活动。它属于财务管理的范畴。在有税的环境中,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对税收环境的反应和适 应,这种反应和适应不仅仅是减轻税负,还有降低税收风险的要求。所以,纳税人应该分析国家税收环境的特征,掌握不同领域税收政策的差异,了解税务当局的征税信息,有针对性地开展纳税筹划活动。毋庸置疑,纳税人的纳税筹划行为也影响着税收制度的变迁。在现代社会经济实践中,战略管理日益凸现其价值。战略管理的本质是敏捷地识别相适应环境变化,为企业持续发展提供路径指南。战略管理决定着企业的现在和未来,决定着企业的兴衰和成败,而纳税筹划是企业战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也随着经济的发展而日益成为战略管理中的关键性因素。纳税筹划是为之服务的。纳税筹划只有在战略管理的框架下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纳税筹划对企业战略管理能够起到一定作用,但绝不是决定性的作用。战略管理和纳税筹划有着共同的目的,即都是从企业整体绩效出发,为股东创造最大价值。在实现这一目标过程中,纳税筹划也明显的带有长期战略的痕迹。
2、某市经委下属企业A实业公司,20X1年5月在该市的繁华地段投资6750万元兴建一幢商业楼。当土建工程和外装饰完工,进入内部设施安装的时候,企业的资金供应出现了重大问题。如果要将工程全部完工,还需要再追加投资1500万元。由于资金一时无法落实到位,造成工程停工,一拖就是两年多。由于A实业的投资款中有3750万元是从当地商业银行借来的,在此期间,该行不断地向公司追索贷款。20X3年底经贸委要求A实业公司改制,企业改制首先就要对在建工程—商业楼进行处理。截至20X3年末,账面己发生的土地开发和建安工程成本等成本费用共达3900万元。公司请当地评估机构对该商业楼进行了评估,确认其公允价值为3750万元。当时,有一公司B愿与A实业按51:49的比例共同投资一个大型零售商场,A实业以该商业烂尾楼出资,房产作价4500万元;同时,当地部分富商由于看好该楼盘所处的地段,也愿意以450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楼盘。
对该商业烂尾楼应该如何处理呢?
A实业的负责人请来了多方专家组成智囊团,专家组综合各方面的情况提出了四个实施方案: 方案一,将商业烂尾楼转让给市商业银行,以抵偿所欠的债务,如果按此方案操作、银行愿意以3900万元的价格接受。
方案二,将商业烂尾楼按市场价4500万元直接出售给当地富商。
方案三,将商业烂尾楼以4500万元的价格作股份,与B公司共同投资一个大型零售商场。 方案四,以商业烂尾楼的资产注册一家公司,然后将这家公司以4500万元的价格整体出售。
各个方案,众说纷纭,
请从税收的角度考虑,对各种方案的税收成本进行分析,以确定方案。 [ 解析 ]
方案一:A实业将该商业烂尾楼以公允价格3900万元转让给市商业银行,抵偿所欠的债务,实际上就是将该商业烂尾楼以39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商业银行,则A实业的应纳税情况如下 (企业所得税率为25%,城建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的税率为3%): 应交营业税=3900*5%=195(万元)
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95*10%=19.5(万元)
A实业土地开发成本为3900万元,转让价格也为3900万元,没有产生土地增值额,不缴纳土地增值税。此外,转让不动产取得转让收益,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本例的转让净收益为-214.5万元(即3900-3900-214.5),也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方案一条件下,A实业处理商业烂尾楼合计需缴纳各项税金214.5万元,实际亏损214.5万元。
方案二:将商业烂尾楼按市场价4500万元直接出售给当地富商,A实业的应纳税如下: 应交营业税=4500*5%=225(万元)
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25*10%=22.5(万元)
A实业所从事的房地产开发不是普通标准住宅,不能享受\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日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而应按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的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为105.75万元 [即(4500-3900-247.5)*30%]。
公司转让商业烂尾楼取得的转让收益,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61.6875万元[即(4500-3900-247.5-105.75)*25%]。
方案二中,A实业在处理商业烂尾楼的过程中,合计需缴纳各项税金414.9375万元,公司取得转让净收益为185.0625万元 (即4500-3900-414.9375)。
方案三:将商业烂尾楼按市场价格4500万元折合成51%的股权,与B公司共同投资开办大型综合性零售商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一款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148号)第一条明确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 (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所以A公司在以商业烂尾楼作价出资与他人合作组建新企业时,不用缴纳产权变更环节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A公司在此环节应计算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150万元[即(4500-3900)*25%]。
根据方案三,A公司在处理商业烂尾楼过程中只需缴纳企业所得税150万元,可取得转让净收益450万元。
方案四:A公司可以将商业烂尾楼作为认缴注册资本的出资资产,注册一家公司,新公司成立后,再将新公司整体出售给富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明确规定: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A公司不需缴纳营业税。同时按照财税[1995]48号文第一条的规定,也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但是,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通知第四
条第一款的规定,A公司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150万元 [即(4500-3900)*25%],取得转让净收益450万元。
纵观以上方案,其他费用相差无几而税负不同,在方案三和方案四下,企业获得的税后利润相同。但是考虑到方案三的操作简便、环节少、相关费用较低等特点,公司董事会最终决定采用方案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