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纪委监察局信访举报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水平,实现信访举报工作管理制度化、质量标准化、程序规范化,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关于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纪办发[2005]1号)和《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信访举报综合性工作制度。
一、来信来访处理制度
(一)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设立专门的信访接待场所、举报电话、举报信箱,保证信访渠道畅通。
(二)群众向市纪委监察局来信来访或电话、网上举报,信访室(举报中心)统一登记并全部录入微机管理。要保持信封、信页及其他物件的完整,并妥善保管。紧急或重要信访要做到随到随办。
(三)接待群众来访要热心、耐心、细心,并做好详细记录(见附表1)。要按政策规定回答和处理来访者提出的问题,认真做好疏导教育工作。
(四)群众和单位向市纪委监察局领导及有关业务室邮寄的举报信件,收信领导及有关业务室拆阅后统一转信访室按程序办理。群众和单位直接向委(局)领导反映情况或举报,有关领导须通知信访室人员参与接访。
(五)对应由本级受理的信访、向下交办查处报结果的信访及其他重要信访,由信访举报部门(或承办人)提出处理建议,呈送领导阅批。
(六)反映省管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的信访举报件,直接报市纪委书记阅批,然后按批示办理;反映市委委员(含候补委员)、市
纪委委员和其他市管干部违法违纪和其他问题的信访举报件,报本委(局)分管和主要领导阅批,然后按批示办理;反映镇(街)委书记、镇长的违法违纪和其他问题的信访件,报本委分管信访工作的常委、副书记阅批。除反映上述人员外的信访举报件,由信访室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七)对所接收的信访应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进行处理。属于本级受理的信访,应根据领导批示,及时办理登记移交手续转交承办处室;属于下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信访应区别情况,承办人提出拟办意见经领导批准后,按程序转交有关组织或领导办理。
(八)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求查报结果的信访案件,由信访室按程序办理和上报。对不服本级纪委审批给予党纪处分的申诉人员,由案件审理室接谈并处理有关事项;已由有关检查室承办的市管干部的来信来访,呈报分管领导批示后转交相关室处理有关事项。
(九)市纪委书记批示要求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查报结果的,发函时直接发给本人,要求把调查结果直接报市纪委书记,不抄送有关单位和业务室,信访室负责督办。对一信多投,同时又有多位领导批示要求查报结果的,由信访室综合领导批示办理,原则上按职务高的领导批示办理。
(十)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坚持多办少转;镇科级纪委(纪检组)、监察室对属于业务范围的信访只办不转。对不属业务范围的信访应按照信访内容及时转有关职能部门办理。
二、信访调查、反馈、承诺、公示制度
(一)收到署实名举报经确认后,要及时将受理情况(见附表2、3、4)、办理时间和承办人告知举报人;调查处理结论按规定程序作出后,应在十日内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征询举报人的意见。
(二)对情况紧急、突发性群体上访和反映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信访,经领导批准后,信访室可直接进行调查处理。凡上级交办报结果、领导批示要求查处、问题性质严重需立案调查或有明显问题需要作出处理的,均要作为信访案件调查,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自办信访案件工作流程及要求(见附表5)办理完毕。
(三)初查后对情节轻微不够给予党纪处分的,可提出整改建议向当事人或有关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其整改;对性质严重需要立案调查的,及时将初查报告报送领导审批后,移交本机关检查室处理;对反映失实的,可作信访了结,同时向被举报人和其所在的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凡经查属实,可直接提出处理意见经领导批准后由信访室负责落实或督促有关部门落实。
(四)反馈形式可根据举报人的要求或实际情况确定。因客观原因不能如期办理或办结的必须及时与举报人沟通,说明理由,做好工作。反馈和沟通情况应作好记录备查。
(五)实行双向承诺。
1、信访举报(申诉)人承诺:依照党章条例、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途径、程序、方式依法信访,遵守信访工作秩序;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积极配合调查核实,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自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之日起,不再重复越级多头信访;接受党政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提出党章、法律、法规、政策以外的要求。
2、纪检监察受理机关承诺:认真处理和接待,倾听举报(申诉)人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实行两次反馈;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依法办理,按期办结;举报(申诉)人对办理和处理结果提出疑义的,承办单位应给予答复,必要时可进行复查;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办理情况需要公示的,也要注意为检举控告人保密。
(六)信访公示。
1、应予公示的信访:群众反映强烈、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联名信或集体访;经调查,信访反映的问题与事实出入较
大,信访反映人有误解,对被反映人已在一定范围内造成影响的信访;重复、越级信访,特别是几经处理仍不服的信访老户的信访;其他有必要公示结果的重点信访。
2、不宜公示的信访:涉及机关工作秘密的信访;涉及个人隐私的信访;需要移送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查的信访。
(七)信访公示的内容:
1、公示办理程序。将从受理到报结反馈的程序,来信来访者须知,信访者的权利、义务,被检举控告者的权利、义务,信访原则等向信访者公示。
2、公示办理时限和承办人。信访部门在收信或接访十五日内将受理、转办情况、承办人员及联系方式通知举报人。一般信访一个月内办结,疑难复杂信访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
3、公示信访办理结果。信访查结后十日内将办理结果通过适当形式予以公示。如举报人有异议,可根据情况作补充调查或对不同意见作出说明。
(八)信访公示的形式:
1、张榜公示。对集体访和涉及群众利益的信访,办理结果落实到位后,通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张榜公布。
2、会议公示。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比较复杂的信访,处理结束后,通过召开一定范围人员参加的会议,通报办理情况。
3、通报公示。对有代表性、典型性和普遍教育意义的信访,办理结束后,可以通报形式予以公示。
4、媒体公示。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各界关注的信访,办理结束后,可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
三、催办、督办和限期办结制度
(一)转交下一级要求查处或查报结果的信访,信访室应按照交办信访案件工作流程及要求(见附表6)办理,并及时进行跟踪、
催办和督办。
(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求查报结果的,其下一级要自办。 (三)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重复信访半年以上、连续越级三次以上及集体上访的重点信访户,要定期梳理,落实责任,限期解决。
(四)向下转交要求查处或报结果的信访,其办结期限原则为:查处信访不超过两个月;交报结果信访不超过三个月;立案查处的信访不超过六个月。
(五)对报结的信访案件,如上级机关认为不能结案,要发回重新调查或补报有关材料,并列入督办范围。对不能按期报结的,承办单位要及时向交办单位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
(六)承办单位上报信访案件查处结果时,必须按照要求报齐案件有关材料。
(七)信访案件办结必须符合有关要求。做到处理意见落实到位,思想工作到位,信访者息诉息访。
(八)对下级承办机关报来的信访结案材料,要按照案件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承办人根据审核结果填写《信访案件结案呈批表》(见附表7)报批。
(九)对上级交办报结果信访件,对下交办报结果、交查处信访件,应实行统一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台帐、收集整理办结材料及归档工作。
四、信访谈话制度
(一)确定与被反映人谈话要履行报批手续,认真填写《纪检监察机关信访谈话办理单》(见附表8)。涉及本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由信访举报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报分管的书记或常委审批;属于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可由信访举报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
(二)谈话的范围。一般性问题或反映问题单一、情节轻微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