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纪委监察局信访举报工作制度(3)

2019-08-30 11:32

2、越级赴京上访、到省集访和到市重复上访达3次以上的信访件;

3、经有关地方和部门多次处理未果,或信访者信访时间达一年以上的信访件;

4、涉及几个地方或部门,职责不清,相互推诿,造成重大影响的信访件。

(十一)对领导挂牌督办的重点信访实行“三定三包”,即定包案领导、定包案单位、定结案时间,包组织调查、包协调处理、包按时结案,直到信访问题解决,群众息访为止,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九、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凡是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和《信访条例》有关规定的党政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领导和工作人员,由市县纪检监察机关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

1、对已发生的重点信访不及时查处,敷衍搪塞,超过规定时间未办结的;

2、接待来访群众态度粗暴、方法简单,导致矛盾激化,群众越级上访的;

3、已调查过的问题该与群众见面而不见面,处理意见不认真落实,信访者对处理意见不服,请求复查且应复查而不复查,导致信访者越级信访的;

4、对已发生的集体访反映的问题不及时组织力量查处,或不做好上访群众稳定工作,导致群众越级集体上访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或组织处理:

1、对上级交办报结果的信访案件,无故拖延不办,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查结上报,或对已经确定的正确处理意见不执行,致使案件久拖不决达半年以上的;

2、对发生的重点信访不敏感,查处不及时或处理不到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3、因查处不力导致越级到省集体访、赴京上访的,或者到市集体访达两次以上的;

4、对信访老户教育疏导等措施不力,致使信访老户滞留在上级机关纠缠闹事的;

5、对到上级机关的集体访,上级机关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前去领人做工作而无故不到,致使上访群众在上级机关较长时间滞留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按照党政纪条规和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必要的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对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敷衍推诿,导致矛盾激化,引起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2、因工作失职、处臵不当,导致群众重复越级去京上访、到省集访达两次以上,造成严重影响的;

3、对群众反映的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问题,应当且有条件解决而未及时解决,导致群众反复越级上访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打击报复信访群众,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迟报、漏报和瞒报重大信访情况,贻误处理问题的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

6、泄露信访机密,将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举报对象,致使信访者被打击报复的;

7、由于失职渎职行为引发其他越级信访或有其他违纪违法行

为的。

十、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职能,定期召开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努力构建大信访的工作格局。要加强与党委组织部门、司法机关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与合作,交流信访举报情况,沟通信息,分析动态,分工负责办理有关事项,协调解决信访问题。

(二)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要有:纪委、组织部、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信访局、审计局等。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适当吸收重点信访发生单位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市县纪委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实施。

(三)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各单位近期发生的属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内的信访情况;群众检举、举报的重要线索以及经初步调查了解后的情况;某一阶段、某一地区、某一单位党员干部队伍或党政组织中存在的比较突出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其他可由市县纪委牵头处理解决的非纪检监察业务信访问题;其他需要会商的信访问题。

(四)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可根据情况,形成会议纪要,以便于有关部门抓好工作落实。

十一、信访联系员制度

(一)为健全基层信访工作网络,完善上下联动、灵敏快捷的信访工作反应机制,切实把信访问题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阶段,为全市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在全市村(居)推行信访联系员制度。

(二)基层信访联系员的职责:认真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党政纪条规;主动处理基层发生的信访问题;及时向上级党政组织和纪检监察组织提供信访信息;加强对基层党员干

部廉洁自律和依法从政情况监督。

(三)根据实际情况,每个村(居)推选4-5名信访联系员,主体是村(居)相关干部以及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和老复员退伍军人。

(四)信访联系员以村(居)为活动小组,每季度开展一次活动,总结回顾和分析本村(居)信访形势,研究苗头性问题的防范和解决措施。对涉及落实政策、维护群众利益等方面的疑难重要信访问题,及时逐级向上级党政组织、纪检监察组织和信访部门汇报。各乡镇(办事处)每半年要召开一次信访联系员代表会议,对本乡镇(办事处)的信访形势进行一次动态分析,对信访联系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价,传达上级关于信访工作的部署要求,落实下一阶段的工作任务。

(五)各乡镇(办事处)可根据信访联系员的不同情况分类进行考核,主要考核信访联系员参加业务培训、调处信访问题、控减重复越级信访、信息上报等四个方面的内容。要根据各村(居)的信访量和信访联系员的实际工作综合衡量工作实绩,对工作实绩突出的信访联系员,给予表彰奖励。

十二、廉政审核工作制度

(一)廉政审核的范围和对象为:

1、范围:市管干部和市直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2、对象:拟提拔、任命的人员和有关任职资格、代表资格人员;拟表彰、奖励的先进集体或个人;其他需要进行廉政审核的单位或个人。

(二)凡按要求应对上述对象进行廉政审核的单位、部门的党委(党组),应向本委提交廉政审核委托函,简要说明需要进行审

核的理由,并将需进行审核的人员或单位名单附后。名单中应注明需审核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等个人简况或单位简况。

(三)市纪委廉政审核综合部门为干部室。干部室可视审核内容分送有关室提出审核意见综合后呈批。

(四)信访室根据审核对象和信访举报情况分别提出如下审核意见:

1、未发现群众信访反映有违纪违法情况的,审核意见为:暂未发现有群众反映其违纪违法情况。

2、群众信访反映有违纪违法情况,经初查核实反映情况失实的,审核意见为:暂未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

3、群众信访反映有违纪违法情况,已列为线索,但尚未核查的,审核意见为:有群众反映违纪违法情况,待查。

4、群众信访反映有违纪违法情况,已立案的,审核意见为:有群众反映违纪违法情况,已立案,在查。

5、群众信访反映有违纪违法行为已查明属实并在审理中的,审核意见为:有违纪违法行为,已查,待处理。

6、群众信访反映有违纪违法行为已查明属实,并已作出处理或处分的,审核意见为:有违纪违法行为,已作处理或处分。

十三、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制度

(一)凡以真实身份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的组织、共产党员或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举报有功人员:

1、突破重大案件起重要作用的;

2、使违法违纪者受到党内或行政撤职(含本档次)以上处分的;

3、对解决某方面腐败问题或者纠正不正之风起重要作用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市纪委监察局信访举报工作制度(3).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四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