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复习笔记

2019-08-30 13:19

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 3、我国婚姻法的概念:

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括几层含义:

①婚姻法是一种法律规范

②婚姻法以婚姻家庭关系为调整对象

③婚姻法对婚姻家庭关系具有规定和调整作用

④婚姻法是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指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结合 含义:

1、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

2、婚姻是男女双方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两性结合 3、婚姻须为一男一女的结合

4、男女的结合必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才具有夫妻身份并受到相应保护 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一)调整范围

主体:夫、妻、父、母、子、女、祖、孙、兄弟姐妹等

(特定情况下,包括女婿、岳父母、儿媳、公婆及兄弟姐妹以外的其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第三节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一、婚姻自由原则

(一)婚姻自由的产生和发展 (二)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婚姻自由

结婚自由 离婚自由 (三)禁止干涉婚姻自由和借婚姻索取财物

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二、一夫一妻原则

(一)一夫一妻制的含义

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亦成为个体婚制 (二)禁止重婚和姘居 1、禁止重婚

重婚: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违法行为 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姘居行为)指:男女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而过着相对稳定的婚外同居生活的非法行为 姘居、重婚的联系和区别 三、男女平等原则 (一)概念:

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处于平等地位,即享有平等的权利,负担平等的义务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五、计划生育原则

六、夫妻应当互相忠诚、尊重的原则 七、家庭成员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的原则

(二)旧中国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 1、包办、买卖婚姻,男女毫无婚姻自由

2、公开的一夫一妻多妾制 3、男尊女卑,夫权统治

4、实行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 建国后婚姻家庭立法

(一)1950年婚姻法的公布和贯彻 (二)1980年《婚姻法》 (三)《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的重大立法突破与发展 第三章 亲属制度

第一节 亲属的概念和特征 一、亲属的概念 指基于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特定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二、亲属的特征

(一)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

(二)亲属关系只能基于血缘、婚姻或法律拟定制而产生 (三)法律确定的亲属之间具有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现代亲属的分类

1、血亲:凡有血缘联系的亲属为血亲 ①自然血亲 ②拟制血亲:

2、姻亲: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①血亲的配偶 ②配偶的血亲

③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3、配偶:即夫妻,为男女两性间因结婚而发生的亲属关系 第四章 结婚制度 第一节 概述

一、结婚的概念、特征 (一)概念

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 (二)特征

1、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男女两性(异性)

2、结婚的行为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3、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 二、结婚的要件

(一)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1、实质要件:(结婚条件) 2、形式要件:(结婚程序) (二)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1、必备条件(积极要件) 2、禁止条件(消极要件) 第二节? 结婚条件 一、结婚的必备条件

结婚的必备条件,又称结婚的积极要件,是当事人结婚时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 (一)男女双方须有结婚的合意

(二)须达到法定婚龄 (三)符合一夫一妻制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结婚的禁止条件,又称结婚的消极要件或婚姻障碍,是指当事人结婚时不得具有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婚姻障碍。

(一)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

(二)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第三节 结婚程序

一、结婚程序的概念及其类型 (一)概念

结婚程序即结婚的形式要件,是法律规定的缔结婚姻所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 二、我国结婚登记的机关和程序 (一)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 (二)结婚登记程序 1、申请 2、审查

3、登记或不予登记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问题 《婚姻法》第8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 第四节?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一、婚姻无效和婚姻撤销的概念 都是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

二、我国关于确认婚姻无效、可撤销的规定 (一)宣告婚姻无效、可撤销的事由 1、宣告婚姻无效的事由 ①重婚的

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④未到法定婚龄的

2、宣告婚姻撤销的事由——因胁迫结婚 (三)行使撤销请求权的除斥期间 (四)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的法律后果

1.当事人之间不产生配偶身份,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2.子女的抚养问题 3.财产处理问题

4.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的,另一方无继承权 5.其他法律后果 亲权

(一)亲权的概念和特征

亲权是指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人身方面的照顾、教育、管束、保护和财产方面的保护、管理的权利义务 2、特征:

(1)亲权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依法规定而产生。 (2)亲权是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一种权利义务。

(3)亲权是以保护教养未成年子女为目的,是对未成年子女人身和财产的照护。 (4)亲权既是父母的权利又是父母的义务。 (5)亲权须依法行使,不得滥用。 第七章 收养关系 第一节 概述

一、收养的概念及特征 (一)收养的概念

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使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特征

1、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3、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关系的长辈对晚辈之间 4、收养形成一种拟制血亲关系,可依法设立或解除 5、收养的条件和程序由法律加以规定 第二节 收养制度的基本原则及意义 一、收养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的原则 (二)平等自愿原则

(三)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原则

(四)不得违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原则 第九章 离 婚 制 度 第一节 离婚制度概述 一、婚姻终止的概念和原因 (一)婚姻终止的概念

婚姻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二)婚姻终止的原因

1、婚姻因配偶死亡而终止 2、婚姻因离婚而终止 二、离婚的概念和种类 (一)离婚的概念

离婚是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二)离婚的种类

1、双方自愿离婚和一方要求离婚 2、行政程序离婚和诉讼程序离婚 3、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 第二节 登记离婚

一 、登记离婚的概念和特征

登记离婚又称为双方自愿(两愿)离婚、协议离婚,是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过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即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 二、我国现行登记离婚制度 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一)离婚登记的条件

1、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须有离婚的合意。

3、须对离婚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 (二)离婚登记程序

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1.申请

男女双方应当持有双方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等证件和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主要查明双方是否真正自愿,是否对子女抚养教育和财产问题作了妥善处理。 3.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三)离婚登记中的具体问题

1、离婚登记后,一方反悔要求人民法院给予重新处理的问题。

离婚登记后,一方反悔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告知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但对财产、子女问题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受理。 2、关于假离婚问题 第三节 诉讼离婚 一、诉讼离婚概述 (一)诉讼离婚的概念

诉讼离婚,又称裁判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当事人基于法定离婚原因,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依法通过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当事人间的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 裁判离婚的立法原则 有责主义 无责主义 破裂主义

(二)判决离婚理由的表达方式

列举式——由法律逐一罗列准予离婚的各项理由,非有其中之一者当事人不得提起离婚之诉。

概括式——法律不具体列举离婚的理由,只作抽象概括性规定,作出准予离婚的法定依据。 例示式——法律除具体列举一定的法定离婚理由之外,又以一个抽象的、概括性的条款加以规定,以弥补列举理由之不足。 二、我国现行裁判离婚制度 (一)裁判离婚的程序

1、关于诉讼外调解(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是前置程序) 2、裁判离婚程序

管辖——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调解——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包括调解和好、调解离婚。

判决与上诉——当事人对判决不服,有权上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不得重新起诉。

3、离婚诉权限制

(1)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诉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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