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复习笔记(2)

2019-08-30 13:19

(2)在特定条件下对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 (二)判决离婚的条件: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条件。

1、以夫妻感情确以破裂作为判决离婚法定条件的理由 2、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的关系 3、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

看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真正原因、有无和好的条件 4、关于裁判离婚理由的例示性规定 a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b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c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d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e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十章 离婚的效力 一、离婚时的财产清算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分割范围 : 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其中个人财产包括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后法定或约定属于个人的财产。

2、协议与判决: 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可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3、判决的原则

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利、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4、分割的具体方法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均等分割。

(2)夫妻两地分居,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方,相差悬殊的,给予补偿。 (3)已登记结婚,未共同生活,受赠与的礼物、礼金,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4)一方以共同财产入伙经营,入伙财产归一方所有,给另一方面一半补偿。

(5)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另一方一半补偿。 (6)共同经营当年无收入的,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7)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产权中增值的部分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 8)对不宜分割的房屋,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给另一方面补偿。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面以适当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自然毁损、灭失,离婚是另一方面不得主张抵偿。

(11)借婚姻索取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可酌情返还。性质难以认定的按赠与处理。

(12)离婚时,对一时难以查清的财产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中止诉讼。 (13)《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15-18条的四种情况* 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

一、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双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一方承租,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

(二)婚前一方承租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 (三)一方婚前借款建房取得公房承租权,婚后共同还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承租权。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拆迁取得房屋承租权。 (六)夫妻双方单位联建或购置的房屋。

(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房屋交回,另一方给调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有,婚后合并调换的。

九)应当依法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方。

(十)由一方承租的,给另一方适当的补偿。

(十一)如公房较大的,可隔开或调房,分别承租。 (十二)一方对另一方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住房有困难的,可判决或调解暂住一到两年期限。或给另一方一次性经济帮助。

(十三)法院调整或变更承租权的,应征求房管部门的意见,并依照有关部门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十四)对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分得方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如双方条件相当,可采取竞价方法解决。

(二)关于付出家庭义务较多一方的补偿请求权 1、补偿请求权的根据

它是对夫妻所从事的家务劳动应该予以的正确评价的必然要求。 2、补偿请求权的要件

(1)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2)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了较多义务。 3、补偿请求权的行使 (1)行使时间——离婚时

(2)向对方请求(如符合条件,法院应有告知义务) (3)补偿的数额——双方协商,法院调解或判决 (三)债务的清偿

1、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和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所负的债务。 首先用共同财产清偿,其次,用法定或约定的个人财产清偿,不足的可以承诺日后清偿。

2、夫妻个人债务的清偿

夫妻个人债务指夫妻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

个人债务一般包括:婚前所负的债务;婚后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虽发生于夫妻共同生活中但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不得规避法律

个人债务应以个人财产清偿,对方不负连带清偿责任。 (四)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 1、经济帮助的性质

它是解除婚姻关系时的一种善后措施。 2、经济帮助的条件

(1)离婚时,已经存在困难

(2)受帮助一方生活确有困难 (3)提供帮助的一方应有负担能力 3、经济帮助的具体办法

多采用一次性支付费用的办法,对失去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可作长期妥善安置。受助方再婚的,帮助方可停止帮助。 二、离婚后的子女抚养

(一)离婚不消除父母子女关系 (二)离婚后子女由父母何方抚养

1、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是贯穿于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2、2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

3、2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哪一方生活,应以维护子女利益为前提,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思想品质、生活作风、文化素质、经济条件、家庭环境等各方面的因素。其中优先照顾: (1)已做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环境对子女不利。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有利。

(5)双方条件基本相同,看子女单独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他们有能力照顾。

(6)10岁以上,应尊重子女的意见。 4、对继子女、养子女的抚养问题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经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养子女,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养费。 (三)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分担和变更

1、父母双方离婚后仍负有平等地负担子女抚养费的义务.抚育费是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总称。

2、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期限、和交付办法。

(1)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 (2)给付办法,原则上定期给付。(月、季、年)特殊情况,可一次性给付。 (3)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虽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

(4)给付期限,一般到子女18周岁,子女18周但不能独立生活,如父母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该子女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3、子女直接抚养关系和抚养费可依法变更。

变更形式有:双方协议、一方请求。如共同生活一方患病、伤残、虐待子女、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及10周岁以上子女愿随另一方面生活。 变更抚养费,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考虑。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对拒不履行的,法院可采取强制措施。 三、关于探视权利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3、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法院可依法中止探望权;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1)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患有重病,不适合行使探望权。 (3)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当事人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 第一章 继承法概述 第一节 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一、继承的概念

继承:指将死者生前所有于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现象或法律制度。 概念的含义:

(一)继承是因公民(自然人)死亡而发生的法律现象。 (二)继承是处理死者财产的法律制度。

(三)继承是继承人承接被继承人财产的法律制度。 一、继承法的概念

指调整因人的死亡而发生的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继承法的性质 (一)继承法为身份法 (二)继承法为财产法

(三)继承法为亲属关系上的财产法 第五节 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二、继承权平等原则

三、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原则

四、养老育幼,特别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利益的原则 五、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节 继承人 一、继承人的概念

指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在法定继承或者遗嘱继承中有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公民。 (一)继承人是在法定继承或者遗嘱继承中对被继承人遗产享有继承权的人 (二)继承人是有权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公民 (三)继承人所承受的是死者的财产权利和义务 2、我国法定丧失继承权的原因 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③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④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四)继承权丧失的确认

我国的规定是一旦发生《继承法》第7条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时,继承人的继承权当然就丧失,无需用任何方式表示。但在当事人就某人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争议时,应当由人民法院确认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其他任何机关或者个人均无权确认公民继承权的丧失。

第四节 遗产

被继承人的遗产与保险金、抚恤金的区别:

《保险法》第64条: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对于抚恤金,如果是职工、军人因工死亡、生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后,由有关单位按规定给予死者家属而产生的,因具有对死者家属的经济补偿性,而不能列为遗产。有关部门发给因工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军人的生活补助,归个人所有,这类抚恤金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第三章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的概念

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先后顺序、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律制度。 、法定继承的特征

(一)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 (二)法定继承能够限制遗嘱继承

(三)法定继承以一定的身份关系为基础 (四)法定继承中的若干规定具有强行性 (三)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1、配偶 2、子女 3、父母

4、兄弟姐妹

5、祖父母、外祖父母

6、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

7、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三)我国的法定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 配偶 子女 父母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 祖父母 外祖父母

第一节 遗嘱继承概述 一、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指于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二)特征

1、发生遗嘱继承的法律事实不是单一的。 2、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意愿。 3、遗嘱继承是对法定继承的一种排斥。 三、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一)没有遗赠扶养协议

遗嘱继承不能对抗遗赠扶养协议中约定的条件 (二)被继承人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

(三)指定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和放弃继承权 第二节 遗嘱


婚姻家庭继承法复习笔记(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浅谈日本人的集团意识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