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 07 19商业银行从事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和期货结算业务管理办

2019-08-30 13:26

商业银行从事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和期货

结算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从事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和期货结算业务行为,明确商业银行与各参与主体相互的法律关系及权利与义务,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银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吸收期货保证金进行存管并从事与此相关业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期货结算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的特别结算会员,依据本办法规定从事的结算业务行为。

第三条 商业银行从事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和期货结算业务的资格,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审核同意后,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未取得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不得从事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

未取得期货结算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不得从事期货结算业务。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商业银行从事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和期货结算业务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和期货交易所依法对商业银行从事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和期货结算业务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资格的取得与终止

第五条 商业银行申请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全国性商业银行; (二) 资本充足率达到中国银监会规定的标准;

(三)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 在全国主要城市设有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 (五) 具有符合开展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和配合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所需要的设施和先进、快速的异地资金划拨手段;

(六) 具有健全的保证金管理制度;

(七) 无严重影响其资信状况的未决诉讼和未清偿债务; (八) 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九)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监管机构的其他审慎监管要求。

第六条 商业银行申请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资格,应当同时

向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 开办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的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及业务计划书;

(二) 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及开展业务所需要其他设施的情况说明;

(三) 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部门的岗位设臵和职责规定; (四) 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业务人员名单、履历;

(五) 期货保证金存管管理制度;

(六) 遵守有关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的承诺书; (七) 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商业银行申请期货结算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全国性商业银行; (二) 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达到中国银监会规定的标准;

(三)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 具有中国银监会批准的衍生产品交易资格;

(五) 设立专门的期货结算业务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相对独立;

(六) 有详细的从事期货结算业务的计划;

(七) 期货结算业务部门有符合业务需要的固定场所和设备

设施,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

(八) 期货结算业务部门配备独立的结算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九) 具有安全、高效的期货结算系统,能够满足结算业务的需要;

(十) 具有完善的期货结算业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其中至少应当包括:客户信用评级制度、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交割制度、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应急情况处理制度等;

(十一) 能够满足中国证监会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 (十二) 期货结算业务部门负责人不少于2人,无不良从业记录,参加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期货业务培训且考试合格,并承诺在一年内取得相应期货业务资格;

(十三) 期货结算业务部门应当设臵结算、风险管理、财务管理等岗位,上述岗位的业务人员应专岗专任,不得交叉任职,无不良从业记录,且其中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少于5人;

(十四) 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受到过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十五)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监管机构的其他审慎监管要求。

第八条 商业银行申请期货结算业务资格,应当同时向中国

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 从事期货结算业务资格的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与计划书、首次缴纳或充抵结算备付金金额及相关情况说明;

(二) 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及衍生产品交易资格批复文件复印件;

(三)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专项验资报告;

(四) 设立专门的期货结算业务部门的证明文件;

(五) 期货结算业务部门的业务场所、设备设施和安全监控系统的说明;

(六) 期货结算业务技术系统说明和测试报告; (七) 期货结算系统说明和测试报告;

(八) 期货结算业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九) 期货结算业务部门的岗位设臵和职责规定;

(十) 期货结算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业务人员名单、履历、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期货结算业务部门负责人关于在一年内取得相应期货业务资格的承诺书;

(十一) 遵守有关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的承诺书; (十二) 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中国银监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同时将是否受理的决定通知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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