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管理办法》--(修订)201412(4)

2019-08-30 13:28

在董事会审批通过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总规模范围内,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委员会与资产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具体规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净资本、自有资金和市场需求不协调,或证券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实际规模与公司业务发展不能同步时,由公司信用业务管理部门根据新的业务需求提交变更业务规模的申请,风控部门负责对新需求进行净资本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并将评估调整建议提交公司经营管理层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据审批结果调整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自有资金出资规模。

第五章 账户设臵

第二十七条 公司以自营作为融出方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应以公司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自营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和客户资金非担保交收账户、深圳分公司开立自营资金交收账户和客户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资金交收。

公司以资产管理计划为融出方(托管机构清算模式),资产管理业务部门需与托管机构确认托管机构是否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以托管机构名义开立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

第二十八条 公司开展沪市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沪市对客户证券账户相应标的证券进行质押登记或解除质押登记;深市申请股票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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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交易单元,用于质押标的证券的保管和处臵,质押特别交易单元不得用于除违约处臵外的证券交易。

第二十九条 客户使用原有在公司开立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无须开立新账户。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期间,客户不能对证券账户做撤销、变更指定交易及转托管。

第三十条 资产管理计划为融出方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应开立专用证券账户。

第六章 标的证券管理

第三十一条 自营作为融出方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标的证券范围及质押率,由研究部门、信用业务管理部门根据标的证券评选标准分级确定。

资产管理计划作为融出方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标的证券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标的证券范围不实行名单制管理,质押率根据资产管理业务部门评价标准确定。

第三十二条 信用业务管理部门在研究部门确定的标的证券及质押率基础上,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交易情况、业务风险情况对标的证券及质押率进一步调整。

资产管理业务部门根据标的证券估值、波动性、流动性以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交易情况、业务风险情况等因素,确定标的证券及质押率。必要时可请公司研究部门给予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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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研究部门定期(按月)或不定期对证券品种重新评级,对标的证券及质押率进行调整;信用业务管理部门在此范围内根据业务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另行制定了《华鑫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标的证券管理办法》。

第七章 投资者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客户实行严格的交易资质审查机制,只对符合资质审查的客户提供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服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客户实行交易额度管理,额度管理是加强防范信用风险的重要手段,在公司授予的最大交易额度范围内,客户可进行多笔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第三十七条 客户最大交易额度通过客户的信用系数来控制。客户信用系数根据客户资质等级评定来确定。公司对客户的资质等级评定分为初始评级和后续评级。

第三十八条 公司建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客户资料的管理。对资信不良、有违约记录的客户实行“黑名单”管理。

第三十九条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客户服务的核心内容是将投资者教育工作有机融入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各项环节,最终引导客户理性、规范地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第四十条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客户档案管理原则应遵循:一户一档、资料完整、保管安全、内容保密、与客户普通账户档案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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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另行制定《华鑫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格投资者管理细则》。

第八章 履约管理

第四十二条 履约管理包括实时监控及协议的履行与终止管理等。 第四十三条 公司指定专人负责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实时监控,建立实时监控的预警指标体系,及时反馈、汇报盯市过程中发现的风险和异常情形。

第四十四条 交易履行包括到期购回履约、提前购回履约、延期购回履约、补充质押履约、违约及自行终止等方式。

第四十五条 信用业务管理部门、资产管理业务部门、财务管理部门、运营管理部门、合规部门、风控部门等应分别做好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履行时的资金管理、结算、业务审批、风险监控、通知与提示及客户违约处理等工作。

第九章 权益处理

第四十六条 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送股、转增股份、现金红利等,一并予以质押。

第四十七条 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配股等,由客户行使,所取得的证券不随标的证券一并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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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待购回期间,客户基于股东身份享有出席股东大会、提案、表决等权利。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另行制定《华鑫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格投资者管理细则》。

第十章 特殊事件处理

第五十条 待购回期间,质押标的证券、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的,对客户履约能力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公司有权要求客户在指定日期进行提前购回或场外清偿,客户未按公司要求进行提前购回或场外清偿的则视为客户违约。

第五十一条 待购回期间,质押标的证券作出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客户应向公司补充质押新的标的证券或其他履约保障措施;或客户按照公司要求通过场外还款方式清偿应付资金。

第五十二条 待购回期间,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前终止、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发生提前终止,公司与客户应协商提前购回,协商不一致的,客户应在约定日期进行购回交易,不得延期购回。

第五十三条 待购回期间,公司被暂停或终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权限的,应及时向交易所、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通知客户协商在限期内提前购回。限期内客户无法或不愿提前购回的,公司与客户协商确定场外了结。

第五十四条 当证券公司进入风险处臵或破产程序,公司及时通知客户。若公司具有正常履约能力,则尚未到期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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