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客户可以全部提前购回;若公司不具有正常履约能力或客户不同意提前购回,则公司与客户进行协商处理。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客户应在约定购回交易日进行购回交易,或通过场外偿还资金后由公司办理证券解除质押手续,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则遵照《破产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另行制定了《华鑫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
第十一章 清算交收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由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每日对公司当日全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包括初始交易、购回交易)进行逐笔全额清算,办理每笔交易的资金应收应付额交收及证券质押或解除质押的登记。
第五十七条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清算交收,按照业务场景,分为初始交易、到期购回履约、提前购回履约、延期购回履约、补充质押履约、部分解除质押履约、终止购回履约及标的证券权益类业务的清算交收等。
第五十八条 公司以自营作为融出方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清算交收工作由运营管理部门负责完成;若融出方为我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机构清算模式),融出方与登记结算公司的清算交收工作由托管行负责完成,运营管理部门对资产管理业务交易系统及估值系统进行清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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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公司另行制定《华鑫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管理办法》。
第十二章 会计核算
第六十条 标的证券会计核算方式的确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等相关规定处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公司对待购回期间的标的证券,将通过“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计科目核算。相关收益通过“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利息收入—股票质押式回购利息收入”会计明细科目核算。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另行制定《华鑫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三章 信息披露及报告
第六十二条 公司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三条 公司建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对外信息报送和内部报告机制,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信息的统计、复核与报送工作。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另行制定《华鑫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信息披露和报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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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营业部管理
第六十五条 营业部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公司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规范进行业务操作。
(二) 过去一年未发生重大客户纠纷、没有客户诉讼事件、没有因客户投诉等原因受到主管机关处罚。
(三) 账户规范、第三方存管工作及风险控制水平达到公司和监管机关标准。
(四) 具有较高的服务水平,能够满足公司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客户服务的要求。
(五) 至少配备两名通过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培训和考试的人员,熟悉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能够按照相关制度独立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营业部相关操作事宜。
(六) 有较好的客户基础,具有一定数量满足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准入条件的客户。
(七) 营业部已认真学习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规则,营业部总经理和营业部业务骨干熟悉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八) 未发生其他不适宜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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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营业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资格实行总部集中管理,营业部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需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人员经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培训、考核合格的资质证明。经信用业务管理部门、经纪业务管理部门、内控部门审核通过,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方可开展业务。未经公司批准的营业部不得擅自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第六十七条 营业部在业务开展中出现客户业务申请材料存在较大缺失或存在较大业务差错、未充分履行尽职调查及贷后调查职责造成重大风险隐患、客户适当性管理不当、因营业部原因导致客户投诉或纠纷、未尽客户风险监控及报告职责、违规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受到公司或监管机构及其他有权机关处罚等情形的,公司将对相关营业部及个人采取批评警告、责令整改、考核扣分、对造成损失的要求经济赔偿、取消营业部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资格等问责手段。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修改。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经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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