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2019-08-31 16:34

南昌市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一、执法人员必须文明执法。执法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前用餐时不准饮酒,严禁酗

酒,严禁酒后执法及驾车,工作时间要穿着整洁,执法时必须使用普通话,不打骂当事人及损坏违章物品;二、执法人员必须公正执法。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行政不作为;三、执法人员必须依照程序执法。执法时必须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出示有关执法证件,需对违法(章)单位或个人作出处罚的,必须事先告知处罚依据、标准,不得“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四、执法人员必须廉洁执法。在执法过程中,不准利用职务上的权利和工作上的便利,对违法(章)单位或个人“吃、拿、卡、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而由当事人馈赠的礼品、红包或有价证券。严禁贪污、索贿和受贿。

北京市城管执法系统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政治坚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执法严格、群众信赖\的城管队伍建队宗旨,为进一步规范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城管执法人员)的工作行为和执法行为,加强队伍作风、纪律和形象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城管执法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城管执法人员工作和执法行为的基本准则,是全市各级城管执法机关开展内务建设、制定日常工作和执法行为规范细则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全市城管执法系统执法人员和单位。

第二章 着装规范

第三条 城管执法人员工作时间除特殊场合外,必须按规定着制服,非工作时间一律着便装。

第四条 按规定时间换着制服。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9月1日至10月31日着春秋装;5月1日至8月31日着夏装;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着冬装。各级城管执法机关根据规定的换装时间,视天气情况,可分别提前或推迟换装10日。

第五条 着制服时,严格按规定佩带帽徽、肩章、领花、臂章、胸牌等标志标牌。不得敞胸露怀、披衣、挽袖、卷裤腿。制服应当保持整洁,配套穿着,不得混穿。

第六条 着春秋装和冬装时,必须内着配发的衬衣,衬衣下摆扎于裤内,系配发的领带。制服内着毛衣、绒衣、棉衣等内衣时,下摆不得外露,内衣领不得高于制服衣领。执法检查或外出执行任务需着棉服时,应当佩戴肩章、臂章、胸牌等标志标牌。着冬装时,室内可穿配发的制式毛衣,佩戴肩章。着夏装时,长袖衬衣下摆扎于裤内,系配发的领带;短袖衬衣下摆不扎裤内,不系领带。

第七条 着制服时,通常穿黑色或棕色制式皮鞋、凉鞋,不得穿拖鞋或赤脚穿鞋。 第八条 执法检查或外出执行任务时,应当戴与制服配套的大檐帽(如需要可戴钢盔帽)。男城管执法人员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女城管执法人员帽可稍向后倾。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大檐帽松紧带不使用时,不得露于帽外。 第九条 参加集会、检阅等重大活动时,按要求着装。 第十条 女城管执法人员怀孕期间,可以着便装。

第十一条 本《规范》未列着装事项,按《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城管执法人员着装管理暂行规定》(京城管执字〔2003〕79号)执行。季节换装时间按本《规范》执行。

第三章 礼仪规范

第十二条 仪容规范

(一)城管执法人员应当仪容整洁。男城管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和胡须,蓄发不得露于帽外,不得染彩色头发。女城管执法人员发辫不得过肩,不得染彩色头发。如留长发,工作时间应将头发盘起,不得披散头发。

(二)着制服时,城管执法人员不得浓妆艳抹,不得留长指甲和染指甲,不得围围巾,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和各种饰物;不得戴耳环、项链、戒指等首饰。除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十三条 礼节规范 (一)为体现全市城管执法系统内部的团结友爱和互相尊重,城管执法人员必须有礼节。 (二)城管执法人员敬礼分为举手礼、注目礼。着制服戴大檐帽或者不带大檐帽,通常行举手礼。携带执法装备不便行举手礼时,可以行注目礼。

(三)城管执法人员之间通常称姓名或者姓名加同志;下级对上级,可以称姓加职务,或者职务加同志。在公共场所和不知道对方职务时,可以称同志。 (四)城管执法人员在下列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每天第一次见面时,应当相互主动打招呼和问好。

进见领导时,进入室内前,应当敲门,得到允许后方可以进入并向领导问好;进入同级或者其他人员室内前,应当敲门,经允许后方可以进入。 在室内,领导或者上级来到时,应当自行起立。

进见或遇见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市领导时,应当敬礼;与党政军机关领导人员接触时,对比自己职位高的应当敬礼;与党政军机关工作人员和人民群众接触时,应当讲文明、有礼貌。

升国旗时,列队人员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位于指挥位置的指挥员,行举手礼;单个活动的城管执法人员,应当自行立正,着制服时行举手礼,着便装时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自行立正。 组织集会、检阅等活动或集中执行任务时,承办单位的领导应向上一级到会最高领导敬礼和报告(报告词见附件2)。 第十四条 举止规范

(一)城管执法人员必须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二)执法检查时,应当两人成列,三人成行(横排通称列,纵排通称行)。不得边走边吸烟、吃东西、哼小调、扇扇子,不得嬉戏打闹、搭肩挽背。

(三)参加集体活动时,按要求整队入场,在指定位置就座,自觉遵守会场秩序。散会时,依次退场。

(四)着制服进入室内通常脱帽。脱帽后,放置于衣帽钩处。无衣帽钩时,立姿可以夹于左腋下,坐姿统一置于桌(台)前沿左侧(帽顶向上,帽徽朝前),或置于桌斗内。坐姿无桌(台)时(帽顶向上,帽徽朝前),置于两腿上面。 第十五条 用语规范

城管执法人员要讲文明,有礼貌,做到用语规范,礼貌待人,树立良好的城管队伍形象(用语规范见附件3)。

第四章 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六条 城管执法人员职业道德总的要求是:奉公守法,勤政为民;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秉公执法,不徇私情;文明执法,礼貌待人。 在执法或接待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做到教育与管理、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公平、公正对待管理相对人。

第十七条 城管执法人员应熟知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管理相对人享有的权利;熟练掌握相关法律和法规的适用范围、法定程序、法定权限;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 执法检查时,必须两人或两人以上。处理违法行为时,必须先向管理相对人敬礼,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相对人违法内容、处罚依据和其享有的权利,并允许其申辩。 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文书规范。

第十九条 城管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组织执法人员八不准规定》。

第二十条 城管执法人员必须做到廉洁奉公,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准贪污、挪用公款和以权谋私;不吃请、收礼或索贿受贿;不准利用职权向管理相对人压价购买商品或赊欠货款;不准收取回扣、中介费、好处费;不准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准为违法单位和个人出谋划策,通风报信,开脱责任,隐瞒实情,出具伪证;不准干扰、阻碍涉及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违法经营案件的调查处理;禁止廉而不勤,勤而不廉现象发生。

第五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的贯彻实施,按照层级管理原则,分级负责组织实施,层层抓好落实。

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规定。同时要认真抓好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第二十二条 各级城管执法机关的责任部门,负责本单位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日常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城管执法机关在开展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教育的同时,建立健全检查制度,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市城管执法局每季度对全市城管执法人员遵守行为规范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问题并讲评。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范的,除按照《北京市城管执法系统内部监督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外,根据《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违反本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原市城管执法局机关执法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同时废止)。

报告词示例

报告词的内容通常包括单位、正在进行的工作或者活动、报告人的职务和姓名(对直接领导不报告报告人的职务和姓名)等。示例如下:

一、对直接领导的报告

市城管执法局召开全市城管系统会议时,承办会议的处室领导向局领导的报告词为\局长(副局长)同志,×××会议准备完毕,请指示\。 二、对非直接领导的报告

市城管执法局举办全市城管系统活动邀请市领导参加时,局领导向市领导的报告词为\市长(副市长)同志,×××准备完毕,请指示,局长(副局长)×××。

用语规范

一、机关人员文明用语 1.请进; 2.您好,请坐; 3.请问您找谁;

4.您有什么事请讲;

5.请您到***房间去办理; 6.请稍等;

7.真抱歉,让您久等了; 8.对不起,***; 9.谢谢;

10.没关系,不用谢。

二、执法队员文明用语

1.您好,我们是***(单位名称)的;

2.希望您能协助我们的工作; 3.请您出示一下***证(照),***许可证;

4.您违犯了***,按照***规定,对您进行***; 5.请您于**月**日前,到***接受处理;

6.请您要***、不要***;

7.这是我们的工作,请您谅解; 8.感谢您支持我们的工作; 9.欢迎您监督我们的工作; 10.谢谢;

11.没关系,再见。 三、接打电话文明用语

1.您好,***处(大队),***(名字); 2.请讲;

3.请稍等;

4.请稍等,我帮您找一下;

5.对不起,***不在,有什么事,我能帮您转达吗; 6.对不起,您打错了;

7.您好,请问是***(单位)吗、***在吗; 8.我是城管执法局***处(大队),***(名字); 9.您能帮助找一下吗;

10.感谢您支持我们的工作; 11.欢迎您监督我们的工作;

12.您反映的问题,我们会及时向领导汇报;

13.谢谢; 14.谢谢,再见。

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OO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管执法人员的管理,规范行为、保障执法,树立形象、提高素质,做到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廉洁高效,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市、区城市管理执法监察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活动。

第三条 城管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

第四条 上岗执法前要整理着装,检查装备,带齐执法文书和票据。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要仪表端正,举止规范。城管执法人员徒步巡查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纠正违章时,先敬礼,后出示证件,严格依法按规定程序执法。 每次执勤结束后,应做好有关票据上缴和文书归档。

第六条 城管执法人员标志服装(包括帽子、肩章、臂章、胸章、领花、领带等)由市行政执法局统一式样和制作。工作服分夏装、春秋装和冬装。

第七条 城管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好制服、肩章、臂章、胸章、领花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或擅自拆改,不得转借给非城管行政执法人员;

第八条 城管执法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必须着制服,并按规定佩带执法标志(包括帽徽、肩章、臂章、胸章、领花、领带等)。办公室内,可不戴大檐帽,但应统一挂放整齐。

城管执法人员非因公外出、女队员怀孕以及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不得着制服。 第九条 城管执法人员着装时,应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季节服装不得混穿。 着春秋装时,内着制式衬衣(下摆系于裤腰内),扎系制式领带;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

第十条 城管执法人员应按时令着制式服装,换装时间由市行政执法局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 城管执法人员执法时,必须保持仪容端庄、整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不得歪戴大檐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冬装、春秋装内着毛衣(衫)或者衬衣内着内衣时,毛衣(衫)、内衣不得外露; (二)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三)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足。男队员鞋跟不得高于三厘米,女队员鞋跟不得高于四厘米; (四)不得扎系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不得纹身; (五) 男队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队员发辫不得过肩。

第十二条 城管执法人员着标志服装时,必须举止文明、精神振奋、姿态良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不准袖手、背手、插兜、搭肩、揽腰,不准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准席地倒卧; (二) 不准在执勤时吸烟和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等;

(三) 执勤乘车中应坐姿端正,不得躺卧,纠正违章时应下车,不得在车上吆喝。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二OO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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