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着装时,不准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准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准
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准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准席地坐卧,不准酒后执勤、驾车,不准到餐馆、酒吧、网吧、按摩室、桑拿室、足浴房、录像厅、歌舞厅和电子游艺厅等场所消费娱乐。
第十六条 不准酗酒、赌博、打架斗殴。
第五章 礼节规范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态度和蔼。
第十八条 参加庆典、集会等重大活动,升国旗时,着装列队的执法人员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带
队人员应当行举手礼;未列队的执法人员应当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自行立正。
第十九条 当天第一次遇见领导或上级时,应当主动问好;同级同事相遇时应互相问候。
第二十条 晋见领导,或进入其他人员室内前应先敲门,得到允许后方可进入。在室内,领导或者上级
来到时,应自行起立。
第二十一条 召开城管执法系统大会时,着装单位应整队入场。
第二十二条 遇上级领导视察工作时,应当敬礼。
第六章 执勤规范
第二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备勤制度,由领导干部带班,安排适当警力备勤,
配备相应器材和交通工具,保障随时执行各种紧急任务。
第二十四条 执法队伍上岗执勤前先列队,由带队领导清点人数,整理着装,检查执法证、胸牌号、执
法文书和票据,明确任务,提出要求。
第二十五条 执勤时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按时上下岗,认真填写城管执法工作日志,遇重大事件及
时请示或报告,不得做与执勤无关的事。
第二十六条 执法人员交接岗时,应当互相敬礼;与外宾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
第二十七条 两名以上城管执法人员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步调
一致、威严有序。
第二十八条 执勤下岗后,带队领导应组织小结讲评,暂扣(收缴)物品和罚款现金、执法文书和票据
等应及时上缴,换着便服下班。
第七章 执法规范
第二十九条 执法时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先教育后处罚的原则,执法行为和语言文明,纠正违章先敬礼。
第三十条 执法检查和办案调查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检查要先向相对人出示有效证件;实施行政处罚,
必须告知相对人违法内容、处罚条款,及其应享有的权利,并允许其申辩。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做到执法主体合法、程序合法,
证据确凿,文书规范,罚缴分离。
第三十二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法必依,违法必纠,执法必严。不准办人情案、关系案,不准为违
法单位和违法者开脱责任,隐瞒实情,出具伪证。
第三十三条 不准刁难、打骂违法当事人;不准违规罚款、扣押、处理罚没物品;不准索要或收受违法
当事人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准参加有损公正执法的宴请、旅游、娱乐活动。
第八章 用语规范
第三十四条 执勤、执法时一般使用普通话。也可根据相对人的情况,使用容易沟通的语言。
第三十五条 执法人员必须掌握文明用语,根据不同环境熟练使用,做到态度热情诚恳,表达通俗准确。
(一)首句用语。您好。
(二)礼貌用语。如:请,谢谢,对不起,再见。
(三)称谓用语。如:同志、先生、老师、师傅、女士。
(四)接待用语。如:请进、请坐、请喝水,请讲,您找哪位?您有什么需要我帮助?
(五)执勤用语,一般组合为:称呼+请+说明理由+要求+谢谢(再见)。如:同志,请协助(配合)我们工作,并说明理由(指出其违章事实),提出要求(处理意见),最后是谢谢合作。
(六)结束用语。如:谢谢您的协助,您慢走,再见。
第三十六条 要杜绝执勤方面的忌语,如:“我也没办法,大家混口饭吃”;“帮帮忙,不要瞎起哄”;
“识相点,否则要你好看”等等。切忌用脏话、粗话、训斥话、讽刺话等不礼貌用语。
第九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指导,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纪律严、服务好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城管行政执法人员要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按照“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牢固树立执法为民、公正执法和依法行政的观念。
第三条 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各级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全体行政执法人员。
第二章 纪律规范
第五条 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执行公务。
第六条 遵循首问服务、微笑服务、专业服务的工作规范,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七条 团结同志,尊重他人;加强学习,提升自我;公正廉洁,克己奉公;洁身自好,严于律己。
第八条 服从安排,听从指挥,爱岗敬业,坚守岗位,恪尽职守。
第三章 仪容规范
第九条 城管行政执法人员上岗执勤、执法纠章和参加集体活动时,应当按规定着装。
第十条 城管行政执法人员要风纪严肃、衣着整洁,不准敞胸、披衣、挽袖、卷裤腿;不准歪戴帽子,不准光脚或穿拖鞋办公。
第十一条 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仪态、仪表和形象要庄重、严肃、得体。
第四章 廉政规范
第十二条 不准利用行政执法权力搞创收。
第十三条 不准违反规定从事营业性活动。
第十四条 不准索要或收受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礼品、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准参加有碍公正执法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
第十五条 不准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宴请或变相由行政管理相对人支付费用的服务和消费事项。
第十六条 不准与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带有赌博性质的游艺活动。
第十七条 不准私自留置、处理、占用被扣押和罚没的财物。
第十八条 不准向行政管理相对人索要款物、借款、借物、赊账、推销产品,或者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为其提供不合理的服务。
第十九条 不准利用行政执法权力为配偶、子女等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 件。
第五章 程序规范
第二十条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一条 城管行政执法人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严格遵守法定方式、法定顺序、法定步骤、法定时限的规定,并严格执行有关回避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城管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或查处违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湖南省人民政府
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严禁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相对人应享有的权利,并允许其陈述与申辩。
第二十三条 城管行政执法人员不得隐瞒身份,诱导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行政违法行为而对其予以处罚。
第六章 执法规范
第二十四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得搞暗箱操作,凡应当公开的事项,一律要公开。
第二十五条 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歧视。不准在执法中包庇、袒护和放纵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作出显失公正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要以批评教育为主。
第二十八条 执法时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先教育后处罚的原则,执法行为和语言文明,纠正违章先敬礼。
第二十九条 城管行政执法人员要尊重相对人,态度要诚恳谦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严禁态度蛮横,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严禁对相对人采取过激行为。
第三十条 不准在工作时间内饮酒;严禁酒后执法。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适用法律准确。做到执法主体合法,程序合法,证据确凿,文书规范,罚缴分离。
第三十二条 不准刁难、打骂违法当事人;不准违规罚款、扣押、处理罚没物品。
第七章 服务规范
第三十三条 全面履行管理职责,严禁行政不作为。
第三十四条 严禁以罚款或收费代替管理。
第三十五条 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要坚持整改、指导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 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准刁难申请人。
第三十七条 认真受理群众关于行政执法方面的咨询,有问必答,为群众排忧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