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执法人员行为规范(4)

2019-08-31 16:34

第八章 用语规范

第三十八条 执勤、执法时一般使用普通话。也可根据相对人的情况,使用容易沟通的语言。

第三十九条 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语言要文明、礼貌。严禁耍威风、说粗话或盛气凌人;严禁说文明忌语,提倡规范用语。

第四十条 执法人员必须掌握文明用语,根据不同环境熟练使用,做到态度热情诚恳,表达通俗准确。

(一)首句用语。您好。

(二)礼貌用语。如:请,谢谢,对不起,再见。

(三)称谓用语。如:同志、先生、老师、师傅、女士。

(四)接待用语。如:请进、请坐、请喝水,请讲,您找哪位?您有什么需要我帮助?

(五)执勤用语,一般组合为:称呼+请+说明理由+要求+谢谢(再见)。如:同志,请协助(配合)我们工作,并说明理由(指出其违章事实),提出要求(处理意见),最后是谢谢合作。

(六)结束用语。如:谢谢您的协助,您慢走,再见。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城管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行为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执法人员所在的行政主管部门、政府法制部门、监察部门等进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一、本规范适用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所有执法人员。

二、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 三、上岗执法前要整理着装,检查装备,带齐执法文书和票据。

四、执法人员执勤时,应两人成行,三人成列,纠正违章时,先敬礼,后出示证件,严格依法按规定程序执法。每次执勤结束后,应做好有关票据上缴和文书归档。

五、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好制服、肩章、臂章、胸章、领花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或擅自拆改,不得转借给其他人员。

六、执法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必须着制服,并按规定佩带执法标志(包括帽徽、肩章、臂章、胸章、领花、领带等)。办公室内,可不戴大檐帽,但应统一挂放整齐。执法人员非工作时间,除特殊情况外不得着制服。

七、执法人员着装时,应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季节服装不得混穿。着春秋装时,内着制式衬衣(下摆系于裤腰内),扎系制式领带;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

八、执法人员执法时,必须保持仪容端庄、整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不得歪戴大檐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冬装、春秋装内着毛衣(衫)或者衬衣内着内衣时,毛衣(衫)、内衣不得外露; (二)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三)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足,男队员鞋跟不得高于三厘米,女队员鞋跟不得高于四厘米; (四)不得扎系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不得纹身;

(五) 男队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队员发辫不得过肩。 九、执法人员着标志服装时,必须举止文明、精神振奋、姿态良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不准袖手、背手、插兜、搭肩、揽腰,不准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准席地倒卧; (二) 不准在执勤时吸烟、吃东西、扇扇子等;

(三) 执勤乘车中应坐姿端正,不得躺卧,纠正违章时应下车,不得在车上吆喝。 十、查处各类违法违纪违章事项时,必须做到文明用语,实事求是,以理服人。

十一、接待群众来访时应以礼待人,认真听取意见、建议,耐心予以解释,做好工作,防止简单粗暴,避免激化矛盾。

长春市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一、依照法定授权,按照法定程序和职能办理各种案件,不得越权越位执法。

二、在办案中要客观公正,不得隐匿、歪曲、伪造事实和证据,不得随意施罚。

三、要持有效执法证件上岗,执行公务时应两人以上,不得单独执法。执法中应先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四、必须文明执法,使用规范的执法用语(另行制定),不得语言粗俗、野蛮执法。 执法时严格遵守队容风纪和着装规定,做到衣装整齐、举止大方、仪表端正、言行得体、文明礼貌。不得着执法服装在公共场所饮酒、参加婚丧嫁娶及进出娱乐场所,不得将执法服装借于非执法人员,非工作时间宜着便装。

五、现场扣留物品时,应当场开具《登记保存通知书》,做好登记,妥善保管,不得截留、私分。罚款时应开据正规票据,并及时、如数上缴。

在工作中不得以公徇私、向当事人泄露案情、开脱说情、索退财物或打击报复。

不得接受相对人的宴请、馈赠,不得以权谋私,搞“吃、拿、卡、要、报”。不得参与当事人邀请的其他能够影响公正执法的活动。不得利用职权向相对人索取或接受礼金、有价证券、消费卡及其它支付凭证和物品。不许利用职权为亲友和子女经商提供便利。不许在辖区内为他人违规经营提供信息和作暗中保护行政不作为。 工作期间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擅离职守。

六、依法清理和收缴物品造成现场污染时,应使用随车工具进行清理或清除。

七、在实施行政处罚前,要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依据及其应当享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擅自简化程序和手续。

八、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咨询应予解释或答复,应允许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进行陈述和申辩。

九、对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必须立案查处,对适用按简易程序进行的涉及自由裁量的现场行政处罚,须两人以上研究确定。

十、对重大案件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任何个人无权擅自决定或处理。

十一、执法车辆应标识清晰、车容整洁、牌照齐全、遵章行驶。不得酒后驾车,严禁在

非执行公务时执法车辆停靠在娱乐场所。

十二、执法通讯工具应规范使用,不得借予非执法人员,不得利用明传通讯工具谈论个人事宜或机密事项,无特殊情况严禁使用警用装置。 十三、无正当理由执法人员不得妨碍当事人正常合法的经营活动,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和侵犯个人隐私。

十四、执法人员如违反以上各项,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淮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暂行)

淮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及日常行为,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纪律严的准军事化的城管执法队伍,根据《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等有关规定和我市城管执法队伍

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各级城管执法队伍及人员。

第二章 着装规范

第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着装应做到规范统一,严整端正。 第四条 在执法、执勤、值班、操课、集会时,执法人员应按规定着城管统一制式服装(以下简称“制式服装”)。不执行公务活动时,原则上着便服,不得将便服与制式服装混穿。因特殊情况,需要着便服执

行任务时,应报大队领导批准。

第五条 着制式服装时,帽徽、肩章、臂章、胸牌号等标识要齐全,并按规定佩戴。衣着整洁,风纪严整,扣好领钩、衣扣,着深色皮鞋。着夏装时,上衣是小站领的,下摆束于裤内。上衣是小翻领的,

下摆置于裤外,不系领带。着雨装、冬装、风衣时,内穿与季节相适应的制式服装。

第六条 着制式服装时须戴制式帽。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帽饰并带拢并保持水平。帽松紧带不使用时,不得露于帽外。贝雷帽稍向后倾。在办公室内可不戴帽子。驾驶和乘坐摩托车,执行突击整治的执法

任务时,应戴制式头盔。

第七条 着制式服装时,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冬夏季服装和不同质地的制式服装不得混穿;制式服装外不得罩便服和围巾;着夏装外露腰带上不得系挂饰物;不得佩戴与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

行公务无关的其它标志、徽章。

第八条 季节变化的换装应按照市局统一规定进行。

第九条 伤病队员和女性队员怀孕期间从事公务活动,应着便装。

第十条 未经市城管执法局(支队)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仿制、买卖、穿着制式服装及其标

识。

各大队要加强对制式服装及其标识的管理,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不得擅自拆改、外借和赠送。

执法人员退出城管执法队伍时,专用标志一律上缴。

第三章 仪容规范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应当保持仪表端庄,姿态良好。

第十二条 保持头发整洁,不准染彩发。男性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

蓄胡须,帽沿下发长不得超过1.5厘米;女性发辫不得过肩。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不得纹身,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浓妆艳抹。

第十四条 着制式服装时,不准戴耳环、项链、手链、手镯、领饰、戒指等饰物。除工作需要和眼

疾外,不准戴深色的墨镜或变色镜。

第四章 举止规范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应做到精神饱满,举止得体。

第十六条 外出时,应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城管执法人员的声誉。 第十七条 参加集会或活动,应按规定时间和顺序入场,按指定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关闭手

机或设置为振动状态,散会依次退场。

第十八条 在室内脱帽,应挂在衣帽钩上;无衣帽钩时,立姿可夹于左腋下,坐姿可置于桌(台)前沿

左侧,或帽顶向上、帽徽朝前置于膝上,也可置于桌斗或衣柜内。

第十九条 着装时,不准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准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准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准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准席地坐卧,不准到餐馆、酒

吧、网吧、按摩室、桑拿室、足浴房、录像厅、歌舞厅和电子游艺厅等场所消费娱乐。

第二十条 不准酗酒、赌博、打架斗殴,不得参加宗教、迷信活动。

第五章 礼仪规范

第二十一条 执法人员应当做到礼仪规范、行为文明。

第二十二条 在参加庆典、集会等重大活动,升国旗时,着装列队的执法人员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带队人员应当行举手礼;未列队的执法人员应当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自行立正。

第二十三条 当天第一次遇见领导或上级时,应当主动敬礼;同级同事相遇时应互相问候。 第二十四条 下级进入上级办公室前应先喊“报告”或敲门,进入其他人员室内前应先敲门,得到允许

后方可进入。在室内,上级来到时,应自行起立。 第二十五条 召开城管执法系统大会时,应着装整队入场。

第二十六条 遇上级领导视察工作,友邻单位来访、参观、调研时,应当敬礼,并热情迎送。

第六章 执勤规范

第二十七条 执法人员执勤活动应做到规范严整,有序统一。

第二十八条 应当实行值班备勤制度,由领导干部带班,安排适当警力备勤,配备相应器材和交通

工具,保障随时执行各种紧急任务。

第二十九条 执法人员每天早晨上岗执勤前应先列队,由带队领导查点人数,整理着装,检查执法

证、胸牌号、执法文书和票据,明确任务,提出要求。

第三十条 执勤时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按时上下岗,认真填写城管执法工作日志,遇重大事件

及时请示或报告,不得做与执勤无关的事。

第三十一条 非公务时需要,不得将执法车辆停在酒店、娱乐场所及其他不宜停放的地点。

第三十二条 执法人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饮酒后禁止上岗、驾驶车辆。

第三十三条 交接岗时,应当相互敬礼。不同单位的执法人员因公接触时,应主动致意。 第三十四条 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步调

一致、威严有序。

第三十五条 对群众的举报和来访,要耐心倾听,做好记录,按规定及时作出处理。严禁行政不作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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