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协议的终止和解除
1、本协议至有效期满后终止。终止前双方均有意愿继续合作的,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由双方另订协议延长。双方未及时订立延长协议的,视为仍按本协议规定的内容执行,但协议期限变为不定期,任何一方均可随时终止本协议。
2、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如有下列情况发生,甲方有权在向乙方发出正式通知后解除本协议,并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1)乙方涉及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违法问题,或在经营过程中出现食品安全、环境安全、人员管理等问题被卫生防疫部门、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劳动监察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处罚,无能力或无法在合理期限内解决,并因此影响到食堂的正常经营的;
(2)因乙方过错、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甲方的房屋、设施、设备等财产遭受10万元以上较大损失且乙方拒绝、没有能力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以合理方式补救的;
(3)因乙方过错、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3人以上人员受伤或1人以上死亡的,或造成其他恶劣影响、危及学校安全稳定的;
(4)乙方未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未认真做好食品与环境卫生工作,导致食物中毒及传染病事件发生;
(5)乙方具有违法或违约行为且拒不执行甲方监督、管理意见,又未能及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或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使用欺骗手段损害甲方利益的。
(6)乙方违反协议内容的。
3、本协议如遇下列情况发生的,协议终止,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其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的债权债务,且因协议提前终止造成的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致使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的经营场所的建筑物损毁并且失去使用功能,且在三个月内无法恢复的;
(2)因房屋拆迁、学校规划调整等行政行为影响,导致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的经营场所无法继续使用的;
(3)本协议期满且双方中的任意一方无意继续合作的; (4)因国家政策调整,导致协议无法履行的。 第九条 经营场所的交回
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在7日内交回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的经营场所,并应经甲方验收。乙方逾期不交回的,甲方有权强制收回。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一旦乙方违约,除乙方需按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外,甲方有权按约定视情节轻重全部或部分扣减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保证金不足以承担责任的,甲方可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要求乙方予以适当增加,乙方不同意增加的违约损失费用,在解除本协议时,甲方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增加。
2、因双方自主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均应给予对方相应的赔偿。 3、因乙方的行为给第三方造成损害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第十一条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后另订补充协议解决。协商不成,可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协议的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如有未明确的条文或条款,应执行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关的条文或条款。
3、乙方无条件接受如下规定:若乙方在合同届满时,未经甲方允许占用食堂场所,甲方除将属于食堂管理者的物品清出校园,并追加扣除食堂经营者当月30%的一卡通费用;乙方在合同期限范围内,不能保障和满足乙方用餐需求的,相关责任及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2019年W月W日至2019年Y月Y日的一卡通费用和本协议中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届满并与学校完成100%移交手续后,学校再予以转出;否则,甲方扣除乙方与甲方争议部分,转出其余费用;甲方在此过程中无任何法律责任,乙方放弃相应的法律追究权利。
5、本协议一式六份,各签字方三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经办人: 单位地址:甘井子区凌工路2号 单位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丹东街53-1号13层B座 电话: 传真:
电话:82589257 传真:82589256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