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根山公园一期招标文件定稿 - 图文(7)

2019-08-31 20:08

(6)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是指竣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程及设备进行保护所需的费用。 (7)二次搬运费:是指因施工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材料、设备等一次到不了施工现场而发生的二次搬运费用。

(8)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限市政):该费用一次性包干,不予调整。

(9)提前竣工增加费:是指因缩短工期要求发生的施工增加费,包括夜间施工增加费、周转材料及人员机械加大投入量所增加的费用等。投标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和本工程施工方案自行测算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10)职工教育经费:根据温住建发【2012】39号文件“关于建设工程实施优质优价和职工教育经费专款专用的指导意见”的精神,本项目的职工教育经费根据文件规定单独列项,专款专用。

(11)其他施工组织措施费:是指根据各专业、地区及工程特点补充的施工组织措施项目的费用。本工程因建设单位的办公地点设在施工现场,可能会引起施工干扰,造成承包人施工降效,请投标人自行考虑此项费用列入本项报价,今后不再调整。

1.2.3措施项目清单报价时有关表格中的序号、项目名称应按“措施项目清单”中的相应内容填写。投标人可根据自己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增加措施项目,但不得删除不发生的措施项目。投标人增加的措施项目,应填写在相应的措施项目之后,并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序号栏中以“增╳╳”示之,“╳╳”为增加的措施序号,自01起顺序编制。

1.2.4措施清单项目计价时,对于不发生的措施项目,金额一律以“0”计价,如不填报按“0”计。 1.3其他项目清单报价

1.3.1其他项目清单包括暂列金额、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计日工及总承包服务费等内容。 1.3.2暂列金额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投标报价时按招标人提供的数额填报。

1.3.3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的材料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投标报价时按招标人提供的数额填报。

1.3.4计工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投标人投标自行确定报价。

1.3.5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服务费指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以及分包单位在施工过程需总包单位配合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1.4工程规费、税金的报价

各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费率,填写规费、税金金额。若投标单位没有填报规费、税金,则认为综合单价已包括规费、税金在内,并按规定将规费、税金从投标报价中扣除。本工程考虑到施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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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内可能变动的因素,各投标人可根据自身的综合实力估计风险费用并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

1.4.1规费包括工程排污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及民工工伤保险费及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1.4.2规费和税金(市区)按《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规定费率计取,其中民工工伤保险费及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按温建建【2010】317号文件执行。规费和税金(市区)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2.清单工程量误差的调整

2.1本工程开标前,投标人不得对招标人提供清单中的项目或数量进行改动。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及中标人应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中的有关规定,按照施工图和相关资料,对投标清单中的工程量进行复核。清单中若有工程量误差,各差异部分工程造价之和的绝对值≥中标造价1%的,招标人和中标单位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的30天内一次性提出书面核对要求和内容。双方对工程量进行核对,进行项目工程量的调整,但投标时所报项目综合单价不予调整。经认定后的清单工程量和总造价将作为办理结算的有效依据之一,并报主管部门后生效。

2.2本工程中标单位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根据商务标中的有关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目的报价,必须向招标人提供本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算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工料分析法》、《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计算表》、《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工料分析表》,作为签订合同、工程施工变更、办理竣工结算的有效依据之一,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3.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项目和数量的增减,除以下情况外,执行中标单位投标时该项目的综合单价。

3.1由于清单项目中项目特征或工程内容发生部分变更的,原则上应根据中标综合单价分析表,调整综合单价,无可参照的综合单价分析并无明确约定的,可在2010计价依据的基础上计算调整,调整参照3.2款。

3.2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有漏项(中标单位须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的30天内一次性向招标人提出,否则按没有漏项处理),或工程量清单项目规定为“暂定估价(工程造价小于50万人民币)”的项目,“2010计价依据”中有相应定额子目的,人、材、机按2010计价依据计取,然后按投标文件的平均管理费、利润和相关费用组价。“2010计价依据”中无相应定额子目及部分暂定价的项目,按市场价组价,并经双方协商确定后计入结算,不再考虑下浮,协商不下可报造价管理部门咨询、调解。

4、投标报价应是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格表现,包括施工设备、劳务、管理、材料、安装、维护、利润、税金及政策性文件规定等各项应有费用。投标单位没有填写或漏写项目,将不予支付,并认为此项目费用包括在其他项目中。

5、本工程项目执行以下工程计价依据和相关政策性文件: (1)《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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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 (3)《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 (4)《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 (5)《浙江省建筑工程计价规则(2010)版》; (6)《浙江省建设安装材料基期价格(2010版)》; (7)《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0版)》; (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9)《浙江省建设安装材料基期价格》(2010版); (10)《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

(11)《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

(12)《转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工市场信息价发布管理的通知》(温住建发?2011?219号)

注:新增项目取费费率计算基数按《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10版)》规定执行,各项弹性区间费率取其他项中间值。

新增项目部分工程造价以按上述计价依据计算后,按投标人的中标造价相对标底造价的下浮率下浮,下浮率=(中标造价-标底造价)÷标底造价×100%(不包括暂估价及暂列金额)。

6投标报价的其他有关规定

6.1材料单价、人工单价以市场调查为准,也可参考2012年3月份的《温州工程价格信息》信息价。如出现部分无价材料,由投标人自行进行市场调查后确定。

6.2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10)版》工程类别划分规定,本工程为园林三类工程(其他专业按相关类别取费计取)。投标人在投标报价编制说明中应列出本工程所有费用的取定费率。

7.工程量清单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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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投标文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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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标函部分格式二、商务标部分格式三、资格后审部分格式

(一)投标函部分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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