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引变电所运行检修规程(3)

2019-09-01 21:53

当蓄电池进行核对性充放电时,在放电完了之后应立即充电;一般情况下,当放电容量达到70%时即应充电,若因处理故障由蓄电池放出50%的容量时应立即充电。

蓄电池的充放电电流不得超过其允许的最大电流。

第48条 每半年测量1次蓄电池的绝缘电阻,其数值:电压为220伏时不小于0.2兆欧;电压为110伏时不小于0.1兆欧。

第49条 蓄电池的电解液面应高于极板顶面的10~20毫米。

蓄电池添补电解液应在充电前或充电后进行;若在充电后添补电解液或蒸馏水,则要在添补后再充电1~2小时。蓄电池放电时不得添补电解液。

第50条 蓄电池室内温度应保持在+10℃至+30℃的范围内。

对非采暖区,若蓄电池在低温下能保证安全运行,且容量能满足使用要求时,其室内温度可以比+10℃相应地降低,但不得低于0℃。

第51条 运行的继电器及仪表均应有铅封,且必须由负责检修、试验的专职人员启封和封闭。

在紧急情况下,根据供电调度的命令,允许值班人员打开断电器的铅封改变其整定值及处理接点故障;事后供电调度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所辖供电段,临时改变整定值时值班人员必须及时通知供电段有关部门。同时,值班人员要将启封和改变整定值的原因和数值记入有关记录和保护装置的整定记录中。

第52条 凡设有继电保护装置的电气设备,不得无继电保护运行,必要时经过供电调度的批准,允许在部分继电保护暂时撤出的情况下运行。

第53条 互感器在投入运行前要检查一、二次接地端子及外壳接地应良好,对电流互感器还应保证二次无开路,电压互感器应保证二次无短路,并检查其高低压熔断器是否完好。

互感器投入运行后要检查有关表计,指示应正确。

第54条 切换电压互感器或断开其二次侧熔断器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有关保护装置误动作。

第55条 当互感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立即停止运行: 一、高压侧熔器连续烧断两次。 二、音响很大且不均匀或有爆裂声。 三、有异味或冒烟。

四、喷油或着火。

五、由于漏油使油位不断下降或低于下限。 六、严重的火花放电现象。

第56条 10千伏回路发生单相接地时,电压互感器运行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两小时。 第57条 保护和自动装置的接线及整定必须符合规定,改变时必须经供电段报分局批准,铁路局核备;属电业部门管辖者应有电业部门主管单位的书面通知单。

修制 修程

第58条 电气设备的定期检修分小修、中修和大修3种修程(部分设备只有小修和大修)。

一、小修:属维持性的修理。对设备进行检查、清扫、调整和涂油,更换或整修磨损到限的零部件,保持设备正常的技术状态。

二、中修:属恢复性修理。除小修的全部项目外,还需部分解体检修,恢复设备的电气和机械性能。

三、大修:属彻底性修理,对设备进行全部解体检修,更新不合标准的零部件,对外壳进行除锈涂漆,恢复设备的原有性能,必要时进行技术改造,提高电气和机械性能。

周期 1 变压器 小修 1年 中修 5~10年 大修 15~20年 备注 含油浸电抗器 2 3 空心电抗器 1年 单装互感器 1年 5~10年 10~15年 15~20年 系指单独装设的互感器 4 5 6 隔离开关 隔离开关 1年 1年 5年 3~5年 3~5年 15~20年 3~5年 8~10年 手动 电动 直流电源装1年 置 7 8 9 电容器组 高压母线 电力电缆 1年 1年 1年 ―― ―― ―― 5~10年 10~15年 15~20年 10 11 低压配电盘 1年 避雷针 ―― 15~20年 15~20年 每年雷―― 雨季节前 12 13 14 15 16 17 18 避雷器 接地装置 油断路器 1年 1年 1年 ―― ―― 动作10次 15~20年 10~15年 回流线在内 10~15年 10~15年 15~20年 15~20年 动作100次 气体断路器 1年 真空断路器 1年 负荷开关 1年 接地放电装1年 置 19 20 远动装置 1年 5年 10~12年 10~15年 保护及自动1年 装置 注:1、跨线随设备或母线同时检修。

2、在日常掌握中,小修、中修实际周期允许较以上规定伸缩10%。

第60条 鉴于各地区的设备性能及运行条件不尽相同,铁路局可结合实际情况,经过调查研究、技术鉴定,适当调整小修、中修和大修周期和范围,并同时报部核备。

检修计划

第61条 设备大修应填写设备大修申请书(格式见附表7),经铁路局审定后,报部核备。

第62条 设备大修要根据批准的计划由承修单位或设计部门提出设计施工文件(包括检修内容、质量标准、费用和工时等),报请铁路局批准后方准开工。

第63条 电气设备的停电检修应尽量利用“天窗”时间进行;若“天窗”时间不够,供电段应按时提出月份停电计划。行车调度和供电调度要密切配合,保证批准的停电计划按时兑现。

检查验收

第64条 设备每次检修后,承修的班组均应填写设备检修记录(格式见附表8),设备小、中、大修及进行较大的技术改造后,还应填写设备检修(改造)竣工验收报告(格式见附表9)并附检修试验记录,报请有关单位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准投入运行。

第65条 设备小、中、大修验收办法由铁路局自行制定。

第五章 检修范围和标准 一般规定

第66条 所有电气设备的外壳均应清洁无油垢,工作接地及保护接地良好。小修后其锈蚀面积不得超过总面积的5%;中修和大修后应无锈蚀和脱漆,大修后的设备镀层也应完好。

第67条 所有充油(气)设备的油位(气压)、油(气)色均要符合规定,油管路畅通,油位计(气压表)清洁透明。检修后不得漏油(气),中、大修后应不渗油(气)。 第68条 金属构架、杆塔和支撑装置的锈蚀面积,小修时不得超过总面积的5%,中、大修后应无锈蚀;漆层应完好。钢筋混凝土基础、杆塔、构架应完好,安装牢固,并不得有破损、下沉。

第69条 紧固件要固定牢靠,不得松动,并有防松措施,螺纹部分要涂油。 第70条 绝缘件应无脏污、裂纹、破损和放电痕迹,瓷釉剥落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毫米。

第71条 各种引线不得松股、断股,连接要牢固,接触良好,张力适当,相间和对地距离均要符合规定。

第72条 电气设备带电部分距接地部分及相间的距离要符合规定。

第73条 大修中所有更新的零部件要达到出厂的标准。所有新换的设备,其设备本身质量及安装质量均要达到新建项目的标准。大修中新设的基础、杆塔、构架和支撑装置要达到新建项目的标准。

变压器(油浸电抗器) 第74条 小修范围和标准:

一、检查清扫外壳,必要时局部涂漆。

二、检查紧固法兰,受力均匀适当,防爆管密封良好,膜片完整。检查油枕及其隔膜,检查油位并补油,放出集污器内的积水和杂物。

三、检修呼吸器,更换失效的干燥剂及油封内的油。 四、检修热虹吸过滤器,清扫管路,更换失效的吸附剂。 五、检修冷却装置,各个管路畅通,风扇电机完好,工作正常。

六、检修瓦斯保护(含有载调压开关的瓦斯保护),各接点正常、动作正确,连接电缆无锈蚀,绝缘良好。

七、检修温度计,各部零件和连线完好,指示正确。 八、检修基础、支撑部件、套管和引线。

九、检修碰壳保护的电流互感器,各部零件应完好,安装牢靠。 十、检查试验有载调压装置。

第75条 有载调压开关的小修周期与变压器一致。在检修期间,切换开关暴露在空气中的时间不得超过10小时,否则应按厂家有关规定干燥处理。

第76条 有载调压开关的小修范围和标准: 一、切换开关吊出检修、清洗切换开关本体。

二、清洗油箱,检查清除已发现的缺陷,更换绝缘油。 三、检查切换开关触头的烧损程度并处理。 四、测量绝缘电阻,检修机构等。

第77条 中修范围和标准。除小修的全部要求外,还要进行以下检查、修理: 一、检查清洗铁心。无油垢,接地正确,螺栓紧固,绝缘合格。

二、检查线圈。无损伤、变形和错位,绝缘垫块完好,间隙均匀;线圈不得有短路和断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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